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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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23) 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 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全市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建高水 平创新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 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 见。一、总体原则突出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和创新创造活力。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政策,优 化流程,改进管理,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项目承 担单位主体责任,扩大在科研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二、主要内容(-)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1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不需要提供明细。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 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 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现有设备 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 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 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 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 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 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其他费用。(市科技局负 责落实)2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 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在评审时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经费测算说 明,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 单位负责落实)3 .下放预算调剂权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 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4 .试行经费包干制在市级人才类、科技战略研究类科研项目中试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 预算,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 责任主体,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 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1 .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依据合同约定的“里程碑”时间、交付物、考核 指标、考核方式等情况,拨付财政资金;其他市级科技项目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根 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拨付财政资金。首笔资金拨 付比例应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50万元(含)以下 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 管部门负责落实)2 .改革经费拨付制度对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市级科研项目,可将财政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实有资金账户。市科技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结余 情况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科 研经费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3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财政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 例,将预算指标预拨到市科技局。探索试行部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拨付机 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局 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部分项目经费,保证科研人员 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市科技局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项目计划任务 书签订后,原则上30日内将首笔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多个单位承担 的,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4 .改进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 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优先考虑原 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以后补助、奖励形式获得的项 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 规定,加强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 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将结 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因故终止执行的,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 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财政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 政;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的,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 退回市财政。结余资金规模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评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1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 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 500万元 至IOOO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羯 对数学等纯理 论基础研究项目及软件开发、科技战略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 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 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2 .探索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研究制定关于对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稳定支持的实施意见。在重大技术创 新平台、市属转制院所等领域率先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 作,并逐步向其他稳定支持领域拓展。试点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 确定。在绩效目标完成良好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单位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 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奖励经费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 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市科技局、依托单位负责落实)3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太原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 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相关聘用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 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 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负责落实)4 .明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 为: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 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 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2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 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 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IOOO元);其他人员每 人每天不高于IOOO元,网评、函评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500元)。(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5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 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 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经 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审核。分配绩效工 资时,要向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其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益一类事 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之内核定。市属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以及在科研岗位工 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管理。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 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6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 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转让、 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 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所获 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 基础上进行约定。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70%;剩余部分 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可提取部分用于项目承 担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等科技成果转化辅助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 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 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手续。(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项目承担单位负 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1 .减少项目信息重复填报建立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密项目或申报通知另有规定外,减少纸 质申报材料份数,逐步实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纸化申报,将市级各类科技计划 项目申报表格进一步整合优化,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在市科技计划管 理信息系统内已提供过的信息,形成科研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调用,减少 科研人员重复填报。(市科技局负责落实)2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加强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建设, 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测算、调 剂、报销、政府采购、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 理可由本单位人员担任,也可聘用外部人员,均应支付劳务报酬。对于项目层面 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 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单位经营收入等渠道统筹解决。科研财务助 理配备情况作为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市科技局、项目 承担单位负责落实)3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 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 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 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面向个人或偏远 地区获得样本采集费、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费、临时雇用人员等 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 额予以报销。对于管理、科研“双肩挑”的岗位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支出,可执 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积极跟进国家、 我省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工作,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市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4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施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 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 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选择部分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 院所和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市级科研项目的 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决算报表 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市级人才类项目中试行自主验收和结题 备案制。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5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 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 购方式或政府采购预算时,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便利条件,实行限时办结 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 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 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 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认定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 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家。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市 财政局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设备采 购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透明、高效、可追溯。(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6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 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单位主管部门及 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 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 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市外事 办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1.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持续加大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 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投贷联动机 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科技保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 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探索利用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通过进一步加大让利幅度、 建立容错机制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 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探索通过市人才类项目或与相关方共同设 立联合基金等方式,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 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市财政 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负责落实)7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和项目组织方式建立完善前引导和后补助相结合、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市级财政 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围绕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强化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 综合运用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项目组织方式。 其中:对人才类项目、科技战略研究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择优方式;对市委市政府 紧急交办的任务,优势单位明确、组织强度要求较高的限期任务,或任务敏感不 宜公开竞争的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方式;对优势单位相当、存在多种技术路线 可能且战略急需的攻关任务可并行立项,开展“赛马制”竞争;对制约产业发 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关键技术,可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由企 业出题,政府张榜,“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共同选帅、共同验收。(责 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8 .探索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以及影响未来产业发展的前瞻技术领 域,通过市校(院所)合作,重点在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山西省 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遴选引进国际国内顶尖的领衔科学家, 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 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 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国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 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 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市科技 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9 .创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太原市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 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对财政给予稳 定资金支持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实行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制,赋予 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鼓励大胆创新,给予尽职免责。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 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组织开展绩效 评价。除特殊规定外,市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 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1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从重短期效益向重中长期创 新绩效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区分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取消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执行过程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 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 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个人和团队,在后续支持中给予重点 倾斜,对绩效评价不良的视情形给予限制承担项目等惩戒,引导科研资源向绩效 优秀的单位、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科技局、项目承担 单位负责落实)2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 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被检查单位不提供材料、不作专 题汇报,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评估。探 索实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对实施周期3年及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 程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拨付至实有资金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 以及形成的结余资金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对绩效目标偏 离、支出进度滞后等情况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推进科研诚信 建设,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 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实施相关负 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虚假编报预算、列支与项目无关费用、套取挪 用项目资金等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 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 科技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三、保障措施(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 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规 定和办法。市科技局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 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权 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6个月内,修订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以正 式文件印发,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开,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 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 责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 式,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 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科 研经费管理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落实)(三)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 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 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抓好政策贯通和衔接市财政局、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 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意见印发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 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做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 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 行新规定,涉及需市科技局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新立项的科研项 目按照新规定执行。已按规定留给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 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 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社科院、市科协 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 施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区域财 政科研经费管理。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