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办法.docx
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办法为了严格学院各项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学院财务管 理办法及学院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学院经济合同专 用章”用印管理做出如下规定:一、印章使用范围凡属学院各部门对内、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均要加 盖“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主要包括:委托设计合同、建 筑安装合同、修缮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物资及材料采购合 同、技术成果转让合同、贷款合同、承包及租赁合同、各种 服务协议书等。二、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1 .由学院签订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按要求填写学院统 一印制的“经济合同用印审批单”。2 .用印审批单位由签订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领导签字, 主管院级领导或院长审批。经济合同所涉标底金额在50万 元之内的,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院级领导签订;超过 50万元的,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订。不得将合同金额分解规 避签订权限。3 .财务处长审核认定后批准用印。三、印章的保管由学院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印 章,并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四、应注意的有关事项1.经济合同实行授权负责制,谁签订谁负责。合同文本 必须由主办部门领导和主管院级领导签字。2.合同在签订前,各部门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 合同签订要按照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详细列明合同条款,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学院的名 誉和经济利益。3合同签订盖章前,必须由学院财务部门审查,经同意 后,方可盖章。4.未加盖“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各部门不得执行。严禁先执行合同、后盖章的现象发生。否 则,财务部门可拒绝此项业务的报销。4.合同签订后必须送交一份到财务部门备案。5 ,本办法从发文日起执行。20*年*月*日学院发文的 经济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