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docx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 管理和监督,理顺学院各种财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会计 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和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财 经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 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与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 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 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 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 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 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 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监督,防范和 化解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 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下属各部 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 下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财务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统 一领导,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 务规章制度、统一预算决算管理、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 财经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人员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设置的财务综合管理职能部门 (以下简称财务处)作为学院的唯一一级财务机构,对学院 的各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财 权、财力、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统一 管理。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总会计师、有关院领 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 审议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学 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由党委会议审定。学院财经工 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学院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财 经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第七条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职能机构和学院 财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 的财务收支,负责制订执行学院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等。第八条 学院校办企业及经济实体等,确因管理工作需 要,经财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可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机 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独立核算的财 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 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全院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学院的财务 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办 企业及经济实体等财会主管人员任免、会计人员聘用、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必须征得财务处同意。财会人员学习培训、后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 人事教师处、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 则,设置财会人员岗位,并有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第十条 财务处要切实加强财务日常管理,按照科学、 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主 管、财会人员岗位职责和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 部牵制稽核制度,财产物资验收、核对、清查等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独立核算的校办各经济实体要以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为方向,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全 面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确保 年度目标利润的实现和上交。第十二条学院按照智慧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投入,全 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 逐步实现和不断优化会计核算、收支结算、教育收费、职工 薪酬发放、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相关财务信 息化系统管理,并与学院公共服务平台有效衔接,促进学院 财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和管理。第三章预算决算管理第十三条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综 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原则。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全面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 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发展, 稳步提高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质量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 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统筹合理安排基本建设 投资。第十五条预算编制程序。财务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 划,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和绩效 目标方案,提交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定后, 报审核批复。财务处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和有关要 求,编制学院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 务会分别审议,党委会议、教代会审定后下达执行。学院对 批复的年度预算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长负责组织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的管 理和实施,财务处和各二级分院(部)、职能处室(中心) 是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的执行部门。第十六条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度财务综合预算时, 应考虑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年 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应科学合理全面,尽量核实 各项收入,避免赤字隐患;支出预算要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 提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并留有余地。坚决不编制超过 学院财力的赤字预算。各二级分院(部)、职能处室(中心)教学业务费、学 生管理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学生招生、就 业指导费等公用经费实行分块定额预算,由各二级分院(部)、 职能处室(中心)负责人年度内统筹管理使用,并对预算经 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与调整。学院财务综合预算及各部 门预算包干指标经学院审定下达后,即成为执行依据。除单 位任务、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按预算 程序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实行“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 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超预算支出部门,财务处有 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负责人负责。第十八条决算编制。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及时 完成年度内各项账务处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及存 货,清理往来款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做 好决算前有关坏账处理。认真总结分析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及 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省财政厅和的要求,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年度财务 报表、预算会计报表(决算报表)、年度预算整体支出和专 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报审核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年度决算社会公开。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及附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 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 他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具体包括: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 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2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 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3 .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 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和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 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 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 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S)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条学院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其教学科研任务正常 完成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财源,不 断增强经费自给能力。学院及各部门组织收入应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 预算,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账户核算。第二十一条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必 须依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学 院内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 大收费范围。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 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学院各类收费必须领取和使用财 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校内专用收款收据,并 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转借、 转让、代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校内专用收款收据,不得自 行印制和购买三联单进行收费,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收入,要按 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 用。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在一个月 内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严禁隐瞒、滞留、 截留、挪用、坐支和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五条 凡有上交学院收入和利润任务的部门、单 位或实体,必须按照学院相关要求或协议约定,在每年12 月20日前将收入或利润上交财务处,以保证学院实现总收 入预算。第二十六条凡学院和各部门组织的需要再分配的收入, 学院制订相应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补 充、调整、完善。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后勤 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 金耗费。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 出、上交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各类支出必须相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按其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 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门 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 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学院对用于教育教学事业的公用经费及部 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预算,包干使用”,由财务处根据 前一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学院的财力状 况,结合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规划的增减因素,提出各部门下 一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学院审定后据以执行。第三十条 根据支出的项目和金额的大小,学院建立财 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一些较重大的支出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各经济事项的报销支出应根据学院实际, 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和院内教科研 基金项目经费)开支由科技与教育研究处会同财务处制定相 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按其执行。第三十二条学院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在落实经费来源 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工程概预算,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由基建、后勤管理部门按项目审 定预算控制执行。工程竣工后编制工程决算,并报审计处决 算审计后方可结算。第三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兼顾发展需要和财 力可能,由学院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的新建基建项目, 由基建处按要求申报立项审批,并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学 院基本建设的一切财务事项均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按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建项目竣工 后,报审计处进行专项决算审计。第三十四条学院各类设备、材料购置应结合学院发展 规划,充分考虑全面性、必要性、先进性、利用率、使用人 员和资金来源等因素,由使用部门编制需求计划报教务处、 资产设备处,经组织论证和学院审批后,汇总到财务处列入 下一年度预算。各类设备、材料购置计划实施由招投标处、 资产设备处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报账和资产登记。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加强学院资 金统一管理,减少校内资金流通环节,是保证学院各项资金 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项重要措施。第三十六条学院资金管理严格坚持“财务集中,财权 下放,政策放宽,管理从严”的原则,在维护部门资金支配 权,保证部门经济效益不受侵害和资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 要求学院各部门将其所有资金全部集中到财务处及其派出 机构,纳入统管。第三十七条资金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全院所有单位和 部门的资金(独立核算单位除外),其主要内容是非独立核 算的二级分院(部)、职能处室(中心)等部门的自有资金。第三十八条财务处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核查银行账户存款使用情况,严格防范资金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 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 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十条 财务处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 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 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 款项,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无法 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 程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 不定期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对实 物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 必须经过和财政厅审批,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学院所有银行 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 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第四十二条 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必须足额落实资金来源, 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四十三条 学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固定资 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学院制定 的具体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审计后及时登记 固定资产。第四十五条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 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 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 入事业支出。第四十六条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 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 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 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经过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 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 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 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 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捐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审批 权限,未经学院和审批,学院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对 外捐赠。经学院认定的闲置实物资产、处置实物资产需要对 外捐赠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备案 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 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学院资产设备处为统筹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的 一级机构,学院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 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 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一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 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 应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 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三条 对于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债务, 必须明确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视其情节进 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第五十五条 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 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 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 内职工借款(集资)。第九章结转、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第五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 余。第五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未完成 时,年度终了,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财政 资金结余将被财政收回。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比例提 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 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 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 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五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 金和其他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学院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 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当年教育事 业收入的6%提取,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 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 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 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六十条 学院设置的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十章费用管理第六十一条根据会计制度改革要求,引入全责发生制, 开始进行财务费用核算管理。第六十二条费用是学院为实现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等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第六十三条 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学院在开展支出管 理同时为了满足成本核算的需求,进行费用的核算管理。第六十四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业务活 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 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教辅、科研、学生 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单位管理费用是指学院行政及后勤部门开展各类活动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 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 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经营费用是指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院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 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 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 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 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是指学院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所得税费用是指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院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 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 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 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第六十五条学院财务核算必须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 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 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六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 开展学院、二级分院(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 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同时, 在此基础上建立财务报告成本费用分析制度。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章财务清算第六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 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八条学院的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 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 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九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学校合并,全部资 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第十二章财务报表和预算报表第七十条 根据会计制度改革要求,财务处应按规定编 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 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 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学院报送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包括资产负 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学院 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反映学院在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也称为部门决算报 表)。学院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报送相应报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第七十一条学院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 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第七十二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财务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 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 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财务状况、成本费 用、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 方面的指标。第十三章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七十三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 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 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 况;(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 度资金运作情况;(S)预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报表的科学性、真实 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四)各项收入、费用和预算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A)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四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 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 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七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 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定期检查 评估机制,重点对学校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 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 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 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校企合作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 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 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 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 风险内部控制。学院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 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 对学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同时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学院签 订的涉及资金方面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学院经济合同专用 章,报财务处备案,接受财务监督和管理。第七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聘请法律顾问,对学 院重大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以经济决策、政策落实、预决算、 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 重大采购项目、部门预算执行、重点科研项目等为重点审计 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组织部门安排,对院内调整、离岗党政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十条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 部门的监督。学院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 成绩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八十一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制度的 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四章附则第八十二条独立核算的学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 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其财务管理办法原则上在遵从学院财 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另行制定。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年*月*日 印发的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