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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职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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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职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教职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风校纪,建立良好的 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 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工离开工作 岗位,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在 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后, 应按时上班,并向原请假单位销假。组织人事处根据请假和 销假的手续资料,通知停发或恢复工资待遇。如遇特殊情况, 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事先不 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及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根据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 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 解除聘用合同。第二章各类假期时间规定第三条婚假按有关法律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 享受婚假,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法定婚 假3天。如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 岁)则增加婚假10天,即合计晚婚假13天。一方晚婚的, 一方享受。婚假只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第四条产假由本人向工会提出休假申请,经本部门 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休 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1胎, 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合并计算。(二)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医疗单位的建休证明, 享有相应的假期。(三)女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措施后怀孕流产者,所在 单位根据医院开具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者,给予20-30天的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至7个 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的假期;怀孕满7个月以上者, 遇死胎、死产等,按正常产假处理。第五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方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护理假 15天。第六条探亲假所有教职工均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一)未婚教职工异地(跨省)探望父母,每年按有关 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二)已婚教职工异地(跨省)探望父母,每4年按有 关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S)配偶在异地(跨省)工作,教职工探望配偶, 每年按有关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所有探亲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按江苏省规定口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四)见习人员见习期、新入职人员工作不满1年,不 享受探亲待遇。第七条丧假 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 去世,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并根据路程远近, 适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第八条各类假期请销假手续按照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第九条病假(一)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正常发放;超 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100%计发。(二)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 标准发给基本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2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3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S)重症病人(包括癌症、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 理等)从确诊之月起,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四)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并通过人社部门工伤鉴 定确认为工伤的,工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五)教职工病愈,经就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开具 的可恢复工作证明书,方可恢复工作。若1个月内因原病复 发又请病假,则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作为发放病假工资 的依据。(六)因打架斗殴及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 病假处理。(七)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 间的基本工资,经教育不改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事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 常发放;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 按60%计发;事假2个月以上的,只发放生活补贴。事假原 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婚假、产假、丧假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第十二条各类假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岗位设置 与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生活补贴三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各类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 施行。第十六条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和省新出台政策精神不 相符的,按上级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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