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docx
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一一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 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所有单 位和部门。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货币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学 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 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 学院应当设立会计、出纳、稽核、档案保管等 工作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同时要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 责任制,明确主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学院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七条 学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岗位轮换。学院负责人 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的直 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 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 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八条对学院货币资金业务的支付建立授权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以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为准。但是 办理提现业务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必须由主管会 计核算的科长、主管业务的财务处长进行审批并登记。除会 计出纳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之外,动用学院货币资金进行账户 之间的资金调拨等必须经主管处长审批同意。严禁超越货币 资金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办理货币资 金的收付业务。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应当根据 学院发布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 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 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 门报告。第十条学院必须按照学院发布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经办人员超越程序 和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 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 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S)支付复核。复核人(指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 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 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 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 后,会计制单交稽核人员稽核签章,最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 付手续。(四)业务稽核。对会计、出纳人员每日办理的货币资 金业务必须由稽核人员即时进行核查,并签署稽核意见,对 IOOOO元以上的业务,实行重点稽核。(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稽核无误的记账凭 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六)凭证归档。会计审核编制的记账凭证经由稽核人 员、出纳员盖章后于当日交会计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学院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 决策和审批,如银行贷款业务等。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 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 接接触货币资金。财务处主管领导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办理货币资金的 业务过程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主管领导处理。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三条根据学院实际,确定各出纳分管的现金库存 限额为2000元,当日经办的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 结,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若检查时发现 未按规定超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的,数额较小的予以批评教育, 重者视同工作失误,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当月津贴.第十四条学院支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的规定,按照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现金的开支范围支付 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 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主管业务的科长和财 务处长审批。第十五条学院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出具有效会计票 据,收取现金的必须于当日及时由会计与出纳一同送交银行, 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学院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 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学院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 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六条 学院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当日及时入账,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等 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 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每次取款金额20000元以内由出纳 直接到银行提取,2000050000元由主管科长审批,由会计 与出纳共同到银行提取,50000元以上由主管财务处长审批, 会同学院保卫处到银行提取。从银行提取现金审批时,应签 署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备 查,一联进账保存。学院必须定期(1个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 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院必须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 节的管理与控制。各开户银行的结算凭证由会计主管(或主 管科长)及保管员根据工作需要购买、分发和注销,各分管 会计负责领用银行结算凭证的保管和填制,出纳负责对会计 开出结算凭证的传递。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 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 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 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 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十九条对学院银行账户月末余额实行双签负责制。 学院各分管账户的会计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旬至少核 对一次,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其编制完成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经 办银行审查盖章后必须由主管核算科长和处长进行审核,最 后交由学院监察审计室再次进行审核确认,以确保学院银行 存款账账、账实核对相符。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 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 并做出处理。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专设登记簿 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具体规定如下:1.设立票据登记簿:用于记载银行结算凭证、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和学院制印的专用收款收据等的购买、保管、领 用、注销等情况。2 .票据的购买:银行结算凭证由主管银行预留印鉴的科 长或保管员会同出纳员一同前去银行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含电子票据)向收费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买;学院专 用收款收据的印制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主 管会计核算的科长和经办人一同前往印制厂印制。3 .票据的保管:自制或购回的所有票据登记后统一交由 财务处票据保管员妥善保管,保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保管 员负责。4 .票据的领用:财务处会计领用票据时,由主管科长审 批,保管员发放,但每次领用的各类银行支票不得超过5张, 领用事业性电子收费票据不得超过IOO份(集中收费可适当 放宽),领用学院专用收款收据仅限一本(特殊情况可适当 放宽)。外部职能部门代理财务处收费需领用专用收款收据 者须财务处长审批并登记。以上票据若需加盖印章的,必须 明确登记,定期收回。5 .票据的使用:各经办业务的人员(财务处为各会计、 其他部门为经办人)负责领用票据的填制、保管和注销,票 据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填制,按票据编号顺序准 确开列。各经办人员对领用票据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发 生遗失必须及时报告。主管会计核算的科长必须对票据的使 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6 .票据的注销:各部门各经办业务的人员领用的票据使 用完毕之后,必须及时到财务处保管员处办理注销手续,委 托收款的办理交款手续,未注销或未办理交款手续的,不能 再次领取票据。代理财务处收费的部门其持有的票据最长不 能超过1个月,收取现金金额超过3000元者必须及时缴存财 务处,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学院各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 银行预留印鉴一般由三枚印章组成,即学院财务专用章、财 务处负责人印章、出纳印章。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个 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 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使用银行预留印鉴应当建立登记制度。支票盖印的具体程序为:会计按照审批的原始凭证内容填写现金支票或转账支 票等,发出支付令,由稽核员审核签章后交由财务专用章指 定保管人加盖印章并登记,之后再分别加盖财务处负责人和 出纳的预留印鉴,最后交出纳将开出的支票当日送交银行办 理支付业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 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工作人员参 与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 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 为。(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 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四)货币资金的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现金库 存余额、银行存款余额、有价证券等账账、账实不相符的现 象。(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 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对学院在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未严格 执行上述规定而发生差错的,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情节情况 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扣发 1-4个月校内津贴,若发现挪用公款者,不论金额大小,首 先调离,再按规定处理;情节较严重未构成犯罪的依颁布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