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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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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工作条例.docx

    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 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 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 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的重要形式。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 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 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 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建设、政 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 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 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七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 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代表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同时,提交建议、批评 和意见的电子文档。第九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自闭会之日起一 个月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负责 交承办单位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 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 事代表工作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 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第十一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 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 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 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五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属于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其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 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中的重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 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 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广泛征 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研究确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统一交 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研 究办理。重点督办或者跟踪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 定:(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 点的问题。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五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市人民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 组织研究办理。第十六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 高度重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 责,确保办理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承办单 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第十七条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 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 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或者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 工作。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 题,提高办事效率和水平。答复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 代表;(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 限答复代表;(三)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 况和理由答复代表;(四)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 明,并答复代表。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 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 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 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逐件给予书面 答复。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 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于内容 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是必须分别答复每 位代表。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当做到既书面答复又当面答复。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 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 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 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 有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应当进行协调。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 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送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 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第二十三条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 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办理态度和 办理结果提出意见。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领衔代表 征求并综合联名代表的意见后,进行反馈。代表对办理态度或者办理 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第二十四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 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 见。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市 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承办单位规范办理,及时答复代表。督办工作情况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 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 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 工作机构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 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 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特定 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 视察,具体工作安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 负责。被调查、视察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 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 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 事责任:(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 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及本市选出的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直接向有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 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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