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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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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 监督,理顺学院各种财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 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法的方针;正确处 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 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 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 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 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 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 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院的财务 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下属各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 责人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财 务开支的制度。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财务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统 一领导,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 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会 人员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的唯一一级财务 机构,对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主要包括财权、财力、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和会计事 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院其他有关 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的财经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 策提供审查意见。学院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取代财经工作领 导小组的职能。第七条学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和学院财经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 财务收支、负责制订学院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等。第八条学院校办企业及经济实体等,确因工作管理需要, 经财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可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 其财会业务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独立核算的财务机 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 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全院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学院的财务机 构必须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办企业及经济 实体等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会计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职 务的评聘必须征得财务处同意。财会人员的学习培训、后续教育、上岗证的颁发、会计 从业资格证的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等由人事教师处、 财务处统一管理。全院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第十条学院财务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按照科 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负责人、财 务主管、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 部牵制稽核制度,财产物资的验收、核对、清查等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独立核算的校办各经济实体要以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为方向,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全 面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 确保年度目标利润的实现和上交。第十二条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 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 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 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 院资源计划管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三条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综 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 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全面预算、积极稳 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 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 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 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第十五条预算编制程序: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 规划,按照省厅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方案,提交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审核,由学院党委会议审议 通过后,报审核批复。财务处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 和有关要求,编制学院校内综合财务预算,经学院党委会议 审核批准后执行。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长负责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管理和 实施,学院财务处和各业务主管教学院(部)、处、室是学 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第十六条预算编制要求:学院在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时,应考虑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的增减因素测算编 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应科学合理,尽量核实 各项收入,避免赤字隐患;支出预算要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 提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并留有预备费,坚决不搞超过 学院财力的赤字预算。各二级学院(部)教学业务费、学生管理经费、行政管 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学生招生、就业指导费等公用经费 实行分块包干预算,由主管院(部)、处、室掌握使用,并 对该块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与调整: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及各部门 预算包干指标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即成为执行的依据。除单 位任务、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按预算 程序修订外,一般不予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实行“包干使用, 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 准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超预算支出部门,财 务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领导负 责。第十八条决算的编制:学院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应认真 总结,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并按照财政部门和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 决算,报和财政部门审核。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是指学院及附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 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 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 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具体包括: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 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2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 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3 .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 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和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 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 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收入。4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 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S)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条学院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其教学科研任务正常 完成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财源,不 断增强经费自给能力。学院及各部门组织收入应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 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账户核算。第二十一条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 依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 准,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学院 内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 收费范围。第二十二条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统 一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学院各类收费必须领取和使用 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校内专用收款收据, 并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转借、 转让、代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校内专用收款收据,不得自 行印制和购买三联单进行收费,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第二十三条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收入,要按专 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 上交学院财务机构统一核算。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 坐支和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五条凡有上交学院收入和利润任务的部门、单位 或实体,必须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收 入或利润上交学院财务处,以保证学院总收入预算的实现。第二十六条凡学院和各部门组织的需要再分配的收入, 学院制订相应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根据情况补充、调正、 完善。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 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耗费。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各类支出必须相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八条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 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门 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 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学院对用于教学事业的公用经费及部分人 员经费,实行“定额预算,包干使用“。由财务处根据前一 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学院的财力状况,结 合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规划的增减因素,提出各部门经费预算 方案,经学院审定后据以执行。第三十条根据支出的项目和金额的大小,学院建立相应 的支出管理制度。对一些较重大的支出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各经济事项的报销应根据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科研经费开支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负责 人发生的支出,由学院科研处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应会同财 务部门按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学院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在落实经费来源 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算表,报经院务会或党委会审核,由 施工管理部门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工程竣工后必须编制工 程决算,并报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方可结算。第三十三条学院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兼顾发展需要和财 力的可能,由学院统筹安排,经院务会和党委会批准立项, 由施工管理部门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学院基本建设的一切 财务事项均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按学院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建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应进 行专项审计。第三十四条学院各类设备、材料购置应结合学院发展规 划,充分考虑全面性、必要性、先进性、利用率、使用人员 和资金来源因素。由使用部门编制需求计划报财务处,经相 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学院审批后,由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按国家 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报账。大额购建业务必须由业务部门、 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加强学院资金 的统一管理,减少校内资金流通环节,是保证学院各项资金 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三十六条学院资金管理严格坚持“财务集中,财权下 放,政策放宽,管理从严”的原则。在维护部门资金的支配 权,保证部门经济效益不受侵害和资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 要求学院各部门将其所有资金全部集中到财务处及其派出 机构,纳入统管。第三十七条资金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全院所有单位和 部门的资金(独立核算单位除外),其主要内容是非独立核 算的院、部、处、室等部门的自有资金。第三十八条学院财务部门必须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银行账户存款使用情况,严格防范 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 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 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十条学院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 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 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 收及预付款项,财务机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 销;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实物盘盈、盘亏应 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一条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必 须经过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部 门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 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 行账户。第四十二条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必须足额落实资金来源, 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四十三条学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固定资 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具 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 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五条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 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 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 入事业支出。第四十六条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 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 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七条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 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经 过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 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 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八条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 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为统筹管理学院国有资产 的一级机构,学院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 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 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 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一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 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 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五十二条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 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三条对于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债务,必 须明确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视其情节进行 处理。第五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 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必须经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省批准。第五十五条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 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 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 内职工借款(集资)。第九章结转、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第五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 余。第五十七条学院的年度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 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省厅规 定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 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五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 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 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五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 和其他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学院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 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 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 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 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 资金。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 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六十条学院设置的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六十一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 管理。第六十二条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六十三条学院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 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 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 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六十四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 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 算。第六十五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 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 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 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 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 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 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 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六十六条学院财务核算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七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 展学院、院(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 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同时,建立成本 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章财务清算第六十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九条学院的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 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 各项遗留问题。第七十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合并的高 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 单位。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七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 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财务必须按照上级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应的 财务报告。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 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 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在学院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予以说明。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 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七十二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学院财务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 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 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 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第十三章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七十三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 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 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 况。(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 度资金运作情况。(S)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A)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四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 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 同的监督方式。第七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 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十六条学院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 重点对学校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 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 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 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 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 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 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学院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 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 对学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同时编制年度经济活动 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七条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签订的涉及资金方面 的经济合同,必须报计财处备案,接受财务监督和管理。第七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聘请法律顾问,对学院 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500万 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过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学院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 在校内予以公开,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以学校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 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 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校所属 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第八十条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 门的监督。学院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 成绩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八十一条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法规的行为,有 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四章附则第八十二条独立核算的学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其财务管理办法原则上在遵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前 提下另行制定。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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