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通知工作制度企业(2篇).docx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通知工作制度企业(2篇)X集团有限公司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纪律,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减少经费支出,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X集团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经泰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公司保留一定数量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公司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第四条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权属公务用车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公务用车配置第五条公司公务用车数量、配置标准及更新严格按照泰安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第六条公务用车调派不足时,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可采购一定数量公共交通出行卡作为保障公务出行的补充。集团公司公共交通出行卡要严格做好使用登记手续。第三章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公务用车费用的预算、结算、开票、报销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八条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日常上下班和在泰山区(全境)、岱岳区(是指在粥店办事处、天平办事处和青春创业园区)、泰山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山工业园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高铁新区的日常工作外出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应急公务及集团公司安排的泰城范围外专项检查、应急事件处置或到泰城以外控股子公司检查督导工作可使用通勤车辆,但严格履行用车审批程序。第九条建立“一车一档”的公务用车档案。车辆一律实行IC加油卡、ETC高速公路通行卡费用统一管理,一车一卡,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结算。公务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IC加油卡、高速公路ETC卡及车载用具随车携带,驾驶员应妥善保管。第十条公务用车的出行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调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道路交通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第十一条无出车任务或八小时之外、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全部停放于本单位专用停车场,钥匙、加油卡、行车证统保存。节假日期间须张贴封条统一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使用。笫十二条公务用车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娱乐场所、酒店、学校、风景区、住宅区等与公务无关场所。第十三条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亲属、旅游、祭扫、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第四章公务用车调派范围及程序第十四条使用范围集团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机要通信、安全检查、应急抢险、商务活动、经营和业务保障。参加非紧急会议及各类培训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卡,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接送。第十五条用车程序申请使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公务车申请单,按出行目的地逐级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派车辆。(一)出车前:1、使用部室负责人提前一天填报派车申请单,并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调配;2、用车前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与用车部门共同登记出车前车辆状态。(二)运行中:1、驾驶人员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2、运行过程中,如需加油,经办人认真记录加油数量及加油卡余额。(三)用车后:1、使用部门对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后方可交车,确保车内无烟头、纸屑等垃圾;2、综合办公室与交车人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及行车数据后,逐项填写车辆使用成本登记表;3、综合办公室负责核算当次车辆综合用车成本,每季度向集团公司反馈车辆使用成本考核结果。第五章保养和维修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公务车的维修、保养,严格按照费用预算定点维护、统一结算方式执行。第十七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出车前、执行任务中、出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外观。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一)车辆原则上按车辆技术手册内容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厂家检修、保养。(二)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车辆管理员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经审核批准后,送指定维修厂保养、维修。(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驾驶员应报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联系修理厂修理,回公司后应及时填补车辆维修申请表,并说明具体情况。(四)维修费用预算由经办人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第六章车辆保险第十九条车辆保险公司必须选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平台目录中的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投保险种的选择及筛选。第二十条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第二十一条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凭保险卡向承保保险公司保案,并第一时间向综合办公室报告,保存好索赔资料,办理索赔相关事宜。第七章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公务车驾驶员分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两类。专职驾驶员是经集团公司批准配备的专职机动车驾驶岗位上员工;兼职驾驶员是在专职驾驶员不足或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公务出行情况下,由使用部门员工兼职驾驶公务车执行公务的人员。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则上要求有3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无酒驾、醉驾、毒驾等不良记录。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排查,做到带病车辆一律不准上路,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第二十五条公务出行信息登记(一)驾驶员执行公务出车任务前后,须将出车信息及车辆状况登记在公务车调派单对应信息栏中;(二)出车归来,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公司专用停车场,并将公务车调派单交回综合办公室存查;第八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急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如实反映情况,听后处理。第二十七条经交警部门判定,集团公司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情况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市内公共交通出行规定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在公司常驻地公务出行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公共交通卡保障出行,由经办人到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借出、借入手续。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原公车使用管理办法件同时废止。X集团有限公司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文(2)第一条为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纪律,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减少经费支出,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泰山燃气集团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经泰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公司保留一定数量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公司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第四条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权属公务用车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公务用车配置第五条公司公务用车数量、配置标准及更新严格按照泰安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第六条公务用车调派不足时,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可采购一定数量公共交通出行卡作为保障公务出行的补充。集团公司公共交通出行卡要严格做好使用登记手续。第三章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公务用车费用的预算、结算、开票、报销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八条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日常上下班和在泰山区(全境)、岱岳区(是指在粥店办事处、天平办事处和青春创业园区)、泰山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山工业园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高铁新区的日常工作外出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应急公务及集团公司安排的泰城范围外专项检查、应急事件处置或到泰城以外控股子公司检查督导工作可使用通勤车辆,但严格履行用车审批程序。第九条建立“一车一档”的公务用车档案。车辆一律实行IC加油卡、ETC高速公路通行卡赛用统一管理,一车一卡,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结算。公务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IC加油卡、高速公路ETC卡及车载用具随车携带,驾驶员应妥善保管。第十条公务用车的出行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调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道路交通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第十一条无出车任务或八小时之外、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全部停放于本单位专用停车场,钥匙、加油卡、行车证统保存。节假日期间须张贴封条统一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使用。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娱乐场所、酒店、学校、风景区、住宅区等与公务无关场所。第十三条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亲属、旅游、祭扫、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第四章公务用车调派范围及程序第十四条使用范围集团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机要通信、检查、应急抢险、商务活动、经营和业务保障。非紧急会议及各类培训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卡,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接送。第十五条用车程序安全参加不得申请使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公务车申请单,按出行目的地逐级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派车辆。(一)出车前:1、使用部室负责人提前一天填报派车申请单,并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调配;2、用车前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与用车部门共同登记出车前车辆状态。(二)运行中:1、驾驶人员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2、运行过程中,如需加油,经办人认真记录加油数量及加油卡余额。(三)用车后:1、使用部门对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后方可交车,确保车内无烟头、纸屑等垃圾;2、综合办公室与交车人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及行车数据后,逐项填写车辆使用成本登记表;3、综合办公室负责核算当次车辆综合用车成本,每季度向集团公司反馈车辆使用成本考核结果。第五章保养和维修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公务车的维修、保养,严格按照费用预算定点维护、统一结算方式执行。第十七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出车前、执行任务中、出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外观。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一)车辆原则上按车辆技术手册内容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厂家检修、保养。(二)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车辆管理员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经审核批准后,送指定维修厂保养、维修。(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驾驶员应报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联系修理厂修理,回公司后应及时填补车辆维修申请表,并说明具体情况。(四)维修费用预算由经办人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第六章车辆保险第十九条车辆保险公司必须选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平台目录中的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投保险种的选择及筛选。第二十条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第二十一条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凭保险卡向承保保险公司保案,并第一时间向综合办公室报告,保存好索赔资料,办理索赔相关事宜。第七章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公务车驾驶员分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两类。专职驾驶员是经集团公司批准配备的专职机动车驾驶岗位上员工;兼职驾驶员是在专职驾驶员不足或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公务出行情况下,由使用部门员工兼职驾驶公务车执行公务的人员。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则上要求有3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无酒驾、醉驾、毒驾等不良记录。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排查,做到带病车辆一律不准上路,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第二十五条公务出行信息登记(一)驾驶员执行公务出车任务前后,须将出车信息及车辆状况登记在公务车调派单对应信息栏中;(二)出车归来,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公司专用停车场,并将公务车调派单交回综合办公室存查;第八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急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如实反映情况,听后处理。第二十七条经交警部门判定,集团公司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情沆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市内公共交通出行规定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在公司常驻地公务出行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公共交通卡保障出行,由经办人到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借出、借入手续。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x年4月11日起实施,原公车使用管理办法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