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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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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优化自主创新环境,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项目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珠府(2019)41号)(以下简称“市级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香洲区内申请孵化器用地,或申请工业用地控制线区域范围外的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作为孵化器用地,以及孵化器用地建筑物的产权分割转让事项。孵化器用地旨在为科技企业提供成长、发展所需物理空间,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第二章申请用地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申请条件】企业申请新建孵化器用地或申请以城市更新方式改变功能为孵化器用地,需要具备项目整体开发能力、完成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的经济实力。第四条【申请流程】(一)新申请孵化器用地流程参照香洲区项目入园评估、会审、监督工作机制(珠香府办函(2019)78号)规定执行,孵化器用地项目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企业”)须与区政府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二)以城市更新方式改变功能为孵化器用地申请流程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弓1(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规定执行,项目企业须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第三章建筑物的分割转让第五条【领导小组】成立孵化器用地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孵化器用地项目管理、考核等事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和科技创新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城市更新局、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区投资促进中心、三溪科创小镇发展中心、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可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召开。第六条【转让条件及原则】孵化器用地项目企业通过项目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约认定并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分割转让孵化、生活服务设施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七条【受让方资格条件】(一)孵化建筑物受让方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香洲区、符合香洲区“1+2+1”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1 .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年营业收入或纳税达到下列条件,入驻满一年后经项目企业考核通过,可予办理分割转让手续。(1)申请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在IOOo平方米以下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900万元或近两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25万元;(2)申请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或近两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3)申请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亿元或近两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250万元;2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分割转让手续:(1)市、区高企百强企业;(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境内外上市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公司;(3)拟上市企业(已在证监部门备案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4)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5)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 .对于重点引进的科技创新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可直接申请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三)分割转让前,项目企业须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就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约定,其中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1万元/平方米或年纳税额不得低于500元/平方米。未能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受让方,须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流程退出项目。具有较高成长性的初创型高科技企业经领导小组审议,税收、产值承诺可适当放宽。(四)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型住宅建筑物的受让方须为已入驻孵化器项目的科技企业。第八条【首次转让流程】(一)审核。受让方向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转让申请表,由项目企业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初审。(二)属地审核。项目企业所在园区负责对项目转让进行复审。(三)审议。项目企业将审核意见、转让申请表和拟受让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核定拟受让方资格及转让单元情况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四)签订协议。审议通过后,项目企业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就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约定。(五)核准。对于本指引第七条【受让方资格条件】第(一)点第1类企业,入驻满一年后,由项目企业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核。(六)办理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转让双方即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二次转让流程】(一)提出申请。受让企业入驻后无法实现约定指标退出孵化器用地项目的或确有转让需求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二次转让申请。(二)回购。优先由项目企业或区政府委托的用房管理主体按原转让价格(包括受让该建筑物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进行回购。上述两类主体放弃回购后,转让方可转让给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企业。(三)其他程序。其他转让流程参照首次转让程序进行。其中,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转让方须到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并参照市级意见有关规定到区科技部门缴纳相应比例增值收益。多次转让流程参照二次转让流程进行。第四章考核监管第十条【项目考核】新建孵化器用地项目,由区投资促进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管协议履约考核。以城市更新方式改变功能为孵化器用地的项目,由签约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履约考核。完成考核后,将考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对于未能在项目建设竣工期满三年内获得孵化器认定或备案的项目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按照项目竞得土地时土地总价款的10%计算违约金额,考核单位负责收取违约金,企业在缴纳违约金后享有两年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无法通过认定的,由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按用地受让时商务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扣减企业已缴纳土地价款的差额计算违约金额,考核责任单位收取违约金后项目用地孵化器用途不变;对于未能按照项目监管协议完成除孵化器认定外其他约定指标的,由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按照项目竞得土地时土地总价款的5%计算违约金额,考核单位负责收取违约金;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停办理项目孵化建筑物的转让手续,直至该项目企业通过考核。项目企业每年度根据转让协议对受让方约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项目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暂停办理项目孵化建筑物的转让手续直至整改通过。第十一条【项目企业监管】成功申请孵化器用地或用地功能变更为孵化器用地的企业,如需进行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第十三条本指引由香洲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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