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常见违法行为.docx

    • 资源ID:342649       资源大小:14.51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常见违法行为.docx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建立档案、档案资料不健全及更新不及时等。【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条】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条第(四)项】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条、参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文件】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三条、原安监总局48号令】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原安监总局48号令】违法行为五:违法行为: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九条】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可参考安监总厅健(2014)Ill号】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法行为七:违法行为: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卫健委5号令第十六条】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条第(二)项】违法行为八:违法行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九: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卫健委5号令第三十条】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法行为十: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注意事项

    本文(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常见违法行为.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