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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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docx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职内容方面,该标准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职责细化为58条具体规范,让其清楚知道在履职过程中“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问题。 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方法方面,该标准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考核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分资料核查、现场观察、抽查询问、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直接判定等方式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行为和安全履职绩效进行量化评估,明确每种考核方式的具体标准。标准的创新突破该标准的编制严格依据GB/T1.12020规则,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原则,按照技术路线科学性先进性和技术内容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开展工作,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冲突。主要有三个创新突破: 一是首创性。该标准为全国首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地方标准,填补了安全生产相关领域地方标准空白。二是实效性。该标准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职责具体细化,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通过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行为和安全履职绩效进行“半量化”评估,运用矩阵模型分析安全履职风险,并将风险等级以低、较低、较高、高等四级直观反映出来,让主要负责人知晓企业安全风险状况,解决了“怎么做”和“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操作性。该标准有两个规范性附录,附录A规定了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计分依据,附录B明确了履职绩效参数和计分依据等,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标自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标监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标准的贯彻实施目前,市安委办已经以正式通知转发这项标准,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照标准加强督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全力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将“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以高水平安全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问答精选: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就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对于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厂长、然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但是,也有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背后另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也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一是日常履职不当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尚未发生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法第九十四条)二是事故发生后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处以罚款。其中,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安法第九十五条)三是事故发生后的纪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职业禁入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法第九十四条)四是事故处置不当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还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报、谎报事故罪等。(安法第一百一十条)创新评估方法、完善评估内容,精准评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评估方法本标准吸收产品质量抽样方法、安全评价方法、体系审核方法和专家长期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积累的安全管理经验等到本标准评估活动中,创新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半定量”的评估规范,运用矩阵模型分析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风险,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履职风险等级以低、较低、较高、高等四级直观反映出来。评估内容紧紧围绕新的安全生产法,以新安法第二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为主线,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方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细化分为54个评估准则和99个评估方法,并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行为计分表”直观地表现出来,同时明确了考核“计分依据”,提高了评估过程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起草说明相关情况技术路线鉴于本规范关注的更多的是基于“事前”风险评估,选择以“过程”和“结果”两个维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风险等级判定的“输入”。 通过企业调研、咨询、座谈及问卷调查,了解需求; 收集、整理、分析文献资料,按照PDCA原则把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工作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要求展开,编制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要求; 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采用安全检查表法编制评估表; 确立评估方法和评估规则; 运用风险矩阵法,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风险等级。起草重点侧重于“综合性”、“长期性”的要求,突出覆盖范围要全面;在以往的检查、考核、评比方式中增加了“询问”和“现场观察'的评估方式,从“符合性”向“有效性”转变;力求文字通俗,语言简练,更加通俗易懂。起草难点兼顾“公平,用同一个条款来评估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怎么体现“公平”是本地标起草的策划关键。确保“可操作性,本地标起草中,在“评估方法”选择上,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力求在不同行业、规模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文件、绩效等方面统一称谓;同时,在“计分依据”上给出一个“弹性”幅度,以期满足“可操作性”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督促国企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情况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宣贯。根据安排,通过培训、专题讲座、网站媒体等方式,组织市属国有企业认真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的学习宣传贯彻。 二是修订完善制度体系。督促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明确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职责任务、安全责任,构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形成安全工作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规范履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职内容、履职评估方法,开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估,层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