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docx
石阡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在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及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管护。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产生新增耕地指标区域的种植。第五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第三章管护人员第七条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由涉及有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乡镇(街道)自行配备管护人员,原则上按1万亩配备一名管护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竟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第八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第九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第四章管护内容第十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一条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第十二条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向县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项目主管单位实地察看,核准后,可在上年结余资金中酌情解决。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府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第十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季度向县项目主管单位报送一次管护情况。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十七条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第十八条管护主体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的,管护资金来源为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新增耕地指标流转费等作为补助管护专项经费,按照(黔农发(2021)81)号文件精神,从上级下达到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可提取2%。和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资金作为补助管护专项经费。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维修费用及种植利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总上报至县项目主管单位,经审核同意后拨付。其中高标准农田管护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IOOO元从上级下达到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中列支;新增耕地管护费用按旱地每亩每年800元、水田每亩每年1500元(新增耕地管护年限暂定三年)从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资金中列支;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每年的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拨付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十九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级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