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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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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李国军,男,汉族,1992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附带与7名同案共同民事赔偿263348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4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李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310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内,获得27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李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军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李国军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14号罪犯谢良万,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良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O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闽08刑终42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7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4刑更20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良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4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罪犯谢良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200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7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谢良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良万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谢良万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龚金荣,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捕前系工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040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金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2017年12月26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龚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253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253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龚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金荣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龚金荣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1182罪犯韩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8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5月3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8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6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6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46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伟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韩伟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卢建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明溪县,捕前系无业。该犯曾于2011年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区分局行政处罚;于2012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3年10月22日因贩卖毒品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系毒品再犯。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闽04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6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更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卢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I960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69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卢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建明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卢建明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吴迪,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家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捕前系无业。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崇刑二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期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罪犯吴迪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处分仍不知悔改,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013年6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被告人吴迪宣告缓刑三年的宣告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责令该犯退赔人民币797546元,返还被害人。2017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95.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获得3795.9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迪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吴迪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何小伟,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捕前系无业。该犯曾于2001年9月7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09年5月6日因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8月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何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328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632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何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伟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何小伟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20号罪犯周义,男,民族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2012年9月19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闽04刑更22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闽04刑更8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周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过违规,但经教育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加以改正,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37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获得342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周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义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周义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蔡金江,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石狮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4年5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金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闽05刑终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27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闽04刑更18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金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蔡金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过违规,但经教育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加以改正,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225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95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蔡金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金江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蔡金江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22号罪犯罗顺树,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农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顺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闽08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27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闽04刑更6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顺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罗顺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过违规,但经教育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加以改正,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1540分,表扬2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获得125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罗顺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顺树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罗顺树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23号罪犯郑旭春,男,汉族,1991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捕前系农民。系主犯。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将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旭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2013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旭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4刑更20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旭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3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郑旭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526.8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6年9月至2020年6月,获得531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郑旭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旭春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郑旭春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戴木全,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捕前系个体。2000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有前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闽0429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木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2016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04刑更6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戴木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5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戴木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7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获得307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戴木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木全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戴木全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25号罪犯秦小林,男,土家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系数罪并罚。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5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2017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闽04刑更6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小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11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秦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50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获得12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秦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小林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秦小林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封志华,男,民族: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捕前系建筑工。曾于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系多次判刑、有前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闽0430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封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33分,合计获得243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24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封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志华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封志华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罪犯朱由盛,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由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o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13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2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由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闽04刑更27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由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朱由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461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52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朱由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由盛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朱由盛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28号罪犯陈良发,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捕前系务工。曾于1998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前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闽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6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1月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良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98分,表扬2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获得120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良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发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陈良发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29号罪犯林建国,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2013年6月13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2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4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5月1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违规扣分5次,累计扣65分,民警教育时,该犯认错态度差;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不高,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一般。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40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获得333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5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国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林建国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30号罪犯林志国,男,汉族,1996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6年6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有前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498元。2017年4月1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志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3月2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14.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831.5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15分。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国予以减刑。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林志国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31号罪犯卢柯章,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该犯系主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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