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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活动诚信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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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活动诚信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科学技术活动诚信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预防和减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发生,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凡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规范。一、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诚信行为规范L【材料真实】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材料真实。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M走关系”等请托行为。2 .【抵制请托】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任何请托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X,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第三条: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3 .【资格取得】公平诚信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的承担资格及科技方面的称号、荣誉等,对科研活动产生积极影响。依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1点: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资格或者科技方面的称号、荣誉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第(一)款: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4 .【立项申报】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二)款: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H号)第四条第(十一)款: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5 .【及时结题】按时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及时履行审核、盖章等手续,协助项目及时验收。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八条第(三)款第1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没有及时履行审核、盖章手续,造成项目逾期未验收;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四条第(十三)款: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第(三)款,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16 .【检查整改】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七)款: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3点: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第(六)款: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第二十五条:评估委托者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下达评估对象责任主体,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估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完善、调整等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评估委托者应当跟踪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对评估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将其作为后续评估的重要内容。7 .【诚信管理】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及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第二条第(五)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四条第(十五)款: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8 .【诚信教育】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依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哲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第十条第(二)款: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桂科监字(2021)1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9 .【诚信处理】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处理和抵制违法违规活动,并按照要求对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报送。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四)款: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第二条第(五)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第七条: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2点: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IO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10 .【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科技项目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2条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Il号)第六条第(二十)款: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桂科监字(2021)15号)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IL【经费监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应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A)款: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八条第(三)款第2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期(逾期但尚未超过6个月)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结余经费;第九条第(三)款第4点:超过期限6个月不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结余经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第二条第(六)款: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12 .【伦理治理】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九)款: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13 .【成果审核】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负责人开展实证核验,加强项目研究成果必要性以及相关性核实核查,对本单位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进行真实性审查,确保科研成果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款: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管理,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桂科监字(2021)14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款: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第六条: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14 .【档案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依据: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第四条: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科办资(2018)107号)第一条第1点: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不得把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成果,纳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15 .【安全健康】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或人体健康。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十)款: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6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十一)款: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第(十二)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5点:其他违法违纪、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的行为。1二、科学技术人员的诚信行为规范17 .【材料真实】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真实材料,公平诚信地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一)款: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一)款: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1点: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第(四)款: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18 .【抵制请托】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哲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一)款: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19 .【实事求是】严谨真实清晰表述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公开技术风险等不利因素,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及时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上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二)款: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第(六)款: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款: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深入科研一线,掌握一手资料,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向公众传播;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第二条第(七)款: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灾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2点,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第(二)款: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第(二)款: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120 .【履行约定】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及相关要求,按时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以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项目实施周期内相关成果符合预期要求并按时结题。依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文第八条第(一)款: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及相关要求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以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被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其他科技专项负责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其他科技专项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第3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第九条第(一)款第6点: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四)款: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第八条第(五)款: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坚守诚信底线。科研项目承担者要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严禁随意降低Fl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桂科监字(2021)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及相关要求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被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其他科技专项负责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其他科技专项无正当理由未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2L【变更报批】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如变更工作单位需报批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三)款: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款: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I22 .【论文发表】遵守论文发表及署名相关规范,遵守科研伦理规范,遵守保密各项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九)款: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第(十一)款: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第(十二)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第(六)款: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第(七)款: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123 .【资金使用】遵守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按时编报预算决算,固定资产及时入账,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科研资金。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七)款: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4点: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第(四)款: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六条第(二十)款: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124 .【检查整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认真完成整改任务。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一)款: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第(八)款: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5点: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第(七)款: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桂科监字(2021)15号)第二十三条: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三、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诚信行为规范25 .【材料真实】提供的专家信息真实有效,包括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依法依规、公平诚信取得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状况,满足评估任务需求。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哲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一)款: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二)款第1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资格,包括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一)款: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第三十二条:评估人员和评估(咨询)专家应当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能力,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规定,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当利益。评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状况,满足评估任务需求。26 .【回避要求】遵守回避制度要求。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二)款: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二)款第3点,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27 .【抵制请托】坚决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和各种人情评审,坚决抵制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三)款: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第(五)款: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第五条:建立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应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且对收到的请托事项均已按要求主动报告;评审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干预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第六条: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款: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技项目、奖励、人才计划和院士增选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打招呼”、“走关系“,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一经发现这类行为,立即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二)款第3点: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28 .【忠于职守】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出具高质量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四)款: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第(六)款: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第二条第(七)款: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八条第(二)款第3点: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行为。29 .【保守秘密】咨询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七)款: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第(九)款: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二)款第2点: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4点: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30 .【尊重成果】尊重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研实践中做到传帮带,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A)款: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款: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要带头打破壁垒,树立跨界融合思维,在科研实践中多做传帮带,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研人员,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要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走近大中小学生,传播爱国奉献的价值理念,开展科普活动,引领更多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31 .【按时参评】会议评审工作中,按时参加并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函评工作中,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完成评审评估咨询任务。依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八条第(二)款第1点:会议评审工作中,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席等不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函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评估咨询任务或擅自委托他人代评;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桂科监字(2021)11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第1点:在会议评审工作中,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席等不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的行为。32 .【遵纪守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I9号)第九条第(十)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I四、受托管理机构的诚信行为规范33 .【资格取得】依法依规、公平诚信取得管理机构资格。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四)款第1点: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第(一)款: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34 .【秩序规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注重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及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规范,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业务流程,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国科发政(2016)7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2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要有连续可查的原始会议记录等管理记录;第四条第(一)款第3点: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机制,落实关键岗位相互制约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如,咨询专家遴选与使用、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要由专业机构内设的不同部门(处室)负责,且由不同的领导分管等;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八条第(四)款第1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35 .【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履职情况、重大事项、专项实施效果和监督结果。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三)款: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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