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手册范本(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手册).docx
第一部分:前言4公司运营中所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权益5知识产权主要国际条约、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5第二部分:专利权7专利权的概念7专利权的种类7专利权取得原则8专利授予条件8专利权的保护期限9专利权的终止9专利权的无效9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0专利权的侵权判定10专利权的法律保护H职务发明112技术秘密112专利检索113专利申请13公司运营中的专利、技术秘密保护规定14第三部分:商标权16商标与商标权16商标的分类17商标权的内容17商标权的取得18商标权的终止18商标注册的概念18商标注册的条件18企业商标的注册19商标注册的程序19注册商标的使用19注册商标的转让20注册商标的许可21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21驰名商标的保护22公司目前所涉商标权保护问题22第四部分:著作权25著作权与著作权人25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25著作权的保护期25著作权的限制26公司运营中所涉的著作权保护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28第五部分:域名权31域名和域名权31域名注册31域名争议31域名侵权32第六部分:商业秘密保护33公司商业秘密范畴33公司员工应当遵守的保密规定33保密协议33竞业限制协议34第七部分:案例35案例一:域名丢失案35案例二:单管通信塔案35案例三:抢注专利案36案例四:专利间接侵权案36案例五:彩铃著作权纠纷案37案例六:全球通商标异议38第一部分:前言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贸易技术壁垒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知识产权亦已成为全球竞争的焦点。与此同时,各个国家纷纷开始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积极地加以贯彻和实施,并形成了部分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公约。对国内企业而言,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为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同时,鉴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运营的紧密关联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又延及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的控制和保护。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高端通信服务企业在产品开发、业务合作、通信网络建设等诸多重要领域均涉及知识产权,因而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基于全面法律保障体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积极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维护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本公司现在及将来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移动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基于企业运营的动态运作流,是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内容上来分,主要包括商标管理系统、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著作权管理系统,从运作上来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系统、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系统、知识产权权利保障及侵权应对系统,这些系统的综合运用,不仅使公司能够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从容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而且还能够为公司在制定市场竞争策略、加强技术研发实力、丰富产品结构、拓展市场营销体系等战略目标提供积极、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本手册即是基于移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求,同时结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而制订的,旨在使公司员工了解知识产权管理内涵,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手册系对原移动知识产权管理手册VI.的补充与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原管理手册同时废止。公司运营中所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权益公司运营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类:(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4)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专有权知识产权主要国际条约、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国内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4)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6)专利行政执法办法(7)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省专利保护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H)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1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4)商标评审规则(15)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8)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3)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24)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5)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际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加入下列国际条约:(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专利合作条约(4)商标法条约(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6)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9)世界版权公约第二部分:专利权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O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专利权的种类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一一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的种类包括了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和人造卫星的发明等;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的技术方案,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实用新型一一也称小发明,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新型只针对产品存在,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产品必须具有固定的立体形状或构造,不能是没有固定立体形状的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产品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外观设计一一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需要注意的是: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外观设计必须能让人产生美感。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一)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二)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注:动植物品种的生产、培育方法可获得专利,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行政方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权取得原则在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在先史遗原则二是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以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先后为准,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我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优先权原则:是在先申请原则的例外,国外优先权指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内容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以外国的第一次申请日作为在我国的优先权日。国内优先权,指在第一次申请专利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以第一次申请日作为在我国的优先权日。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或一项外观设计;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应当分别提出专利申请,不能把两个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放在一件专利申请案件中办理申请手续。其例外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则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并且成套出售或则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授予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条件一一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题佳上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或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生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里也;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O外观设计授予条件一一新颖性、非冲突性新颖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韭过交性!是指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使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终止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自动终止。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限,因此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被控专利侵权,首先要关注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所示的产品为准。专利权的侵权判定侵权种类:直接侵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侵权的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原则: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施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技术秘密定以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专利技术以外的实用的、先进的、秘密的知识和技巧。由于在企业的判断与司法认定不一致情况下,其一旦泄漏,知晓人对其的使用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应当特别注意专有技术的保护。法律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企业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概念: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其相同之处在于均属于技术范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秘密性后者具有公开性,法律对两者的保护存在很大的差别。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含于商业秘密这一范畴之中,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专利检索主要因特网专利信息检索系统:(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站设有中英文两种检索系统及法律状态检索系统;中文检索系统收录了年以来公开(告)的全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中文著录项目、摘要和全文说明书图象;英文检索系统收录了年以来公开(告)的全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英文著录项目,以及发明摘要;法律状态检索系统收录了1985年以来的法律状况信息。(2)欧洲专利局网站欧洲专利局网站中设有供检索包括欧洲专利内的世界各国专利信息、同族专利信息及部分国家专利法律状态信息的网站以及供检索欧洲专利法律状态信息的epoline网站(3)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提供美国授权专利检索系统,专利申请公布检索系统,专利权转移检索系统,专利公报浏览系统,美国专利分类表查询系统,美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系统等。(4)日本专利局网站日本专利局已将自年以来公布的所有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电子文献及检索系统通过其网站上的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免费提供给全世界的读者。日本专利局网站中的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被设计成英文版和日文版两种系统。英文系统含有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商标全文数据,FI与F-TERM分类表及其检索,以及日本公开专利英文文摘数据。日文系统,除上述数据外,还含有法律状态信息。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申请-受理-明显实质性缺陷和形式审查一-满18个月公布-从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如驳回复审-法院(两审终审卜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审查程序:申请-受理-明显实质性缺陷和形式审查-一授权;如驳回一一复审一一法院(两审终审b公司运营中的专利、技术秘密保护规定(一)公司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明确具体申报、审查的程序和办法;(二)公司建立专利及科技文献检索及专利信息数据库;(三)公司建立图纸、音像制品、技术数据等技术资料或计算机软盘、光盘归档、保存及使用的管理制度;(四)公司对专有技术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有效的控管措施;(五)公司应当与因技术上必要知悉专有技术的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六)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七)技术部门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在研究、设计、开发等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当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八)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作为公司专有技术予以保护。(九)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进行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十)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公司予以支持。需要公司出具证明的,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十一)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十二)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十三)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十四)公司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公司职工有权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公司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十六)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十七)公司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十八)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1)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2)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3)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十九)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第三部分:商标权商标与商标权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的义务包括:合理使用、缴纳年费。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商标的相邻标记,包括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商务标语、原产地名称、商号、域名、特殊标志等,它们经常与商标同附于商品之上。冏品名私!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两面针牙W,既是商品特有名称,又可用作商标注册。商品名称一般不作为商标法的权利客体。迎装懑;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欲望、提高商品品味的作用。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IS务标建二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宣传服务项目而使用广告宣传用语和口号。商务标语一般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有些商务标语具有特殊的创造性、文学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原产地名称:是用以表示某类产品的原产地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名称。原产地名称一般都可以通过注册为相对应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号:即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于区别其他企业的标志。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特殊标志进行特殊保护。商标的分类(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以及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及其他要素结合组成的商标。(三)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翻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征的商标。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后者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商标权的取得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继受取得: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强制注册原则(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相结合。商标注册的条件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所谓商标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3)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4)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企业商标的注册企业生产经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项目,应设计自己的商标,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企业在改造、改组及转制中,调整产品结构,开发研制新产品,超越原注册商标的核准范围的,应重新申请注册;企业的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或指定颜色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企业的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开发国际市场,产品外销或提供服务项目,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借、转让、复制、伪造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的程序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前的准备:办理商标查询、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2)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报送商标图样、提交其他书件;(3)申请的提出: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交纳费用;(4)申请日与优先权: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另行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商标标记“4"或'6'。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商标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形式或指定颜色,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企业的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十年,需继续使用的,商标企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企业有偿转让注册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的,应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企业以商标权投资、作价入股的,应在投资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1)商标投资的方式;(2)商标作价款额;(3)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销售区域及时限;(4)商标收益分配;(5)合同终止后商标权的归属;(6)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企业产权因合资、兼并、改组、出售、清算等行为而发生转移,进行财产清算时,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列入企业资产总值。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注册商标的许可商标的对外许可使用可有三类方式:独占性使用许可、排他性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一般常用的对外许可使用商标方式多采用普通使用许可。三种许可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独占使用进回,是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可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登通使用西j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企业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及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2)许可使用商标名称、图形及其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类别名称;(4)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监督条款;(5)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6)许可使用商标的报酬及支付办法;(7)许可使用商标的其他条件;(8)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9)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有:(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原则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认定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相对于一般商标而言,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具体体现在:(1)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公司目前所涉商标权保护问题(一)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并维护企业标志商标和业务标志商标,包括:“全球通”、“GoTone”等,公司指导、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正确使用商标,包括商标图样应与商标注册证一致、商标使用应符合企业商标策略等。(二)公司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和使用。如商标标识在何处印制、如何印制、如何交付相关部门使用、剩余标识如何管理等。(三)公司可依据集团公司授权,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商标,此时公司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监督执行情况。(四)公司依据商标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商标管理规定及本公司商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本地业务标志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等。(五)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商标的,应当与被委托方事先签订商标设计委托协议,并明确约定商标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属公司。公司享有本公司员工的职务设计商标方案的著作权。(六)使用已申请注册,但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标志,应当标明未注册商标标记“TM”;使用注册商标,可以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标记“6”或论”。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七)商标、字号使用许可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对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地域范围、使用条件、使用规范、使用费等作出约定,并定期对第三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受许可方严重违反合同的,应当终止合同,宣布其丧失对商标、字号的使用权。(八)公司应提高自身的商标保护能力和运用管理能力,把商标作为企业扩张、市场开拓的重要法宝;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企业知识权益,维护名牌产品的形象,在国内外市场营销中自觉进行提前商标注册;(九)公司要加强保护商标权方面的管理,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及时发现和制止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或向工商部门投拆,或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等。(十)公司应与中华商标协会、省商标协会等组织紧密联系,由他们帮助进行商标注册监控,对发现与本企业拥有的合法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被公告甚至注册的,及时提出异议、复审甚至诉讼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十一)公司要采取措施,提高全体职工的商标意识,共同维护商标权益。(十二)公司应订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在同类产品上,申请或核准的商标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影响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争议申请。(十三)未经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该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擅自制造、销售本公司注册商标标识造成侵犯权的,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公司应组织人力,经常对市场进行调查,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对本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行为,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投诉,要求予以处理。(十五)公司应加强商标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对与公司商标有关的资料,如商标的设计稿、商标最早使用与连续使用的证据等均应归档,加强管理。使得发生商标纠纷、诉讼时,处于主动局面。第四部分:著作权著作权与著作权人著作权专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两类具体的权利。即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包括因继受取得著作权的非作者)。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记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