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
资源ID:347357
资源大小:27.33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修订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于2022年10月8日生效施行。为保持与上位法、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和规定的一致,我局决定对2020年5月1日施行的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以下简称原适用规则)进行修订,形成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以下简称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二、起草依据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三、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修订内容和依据适用规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共有26条,主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适用原则、自由裁量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等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L第一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一条保持不变。2 .第二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二条保持不变。3 .第三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三条保持不变。4第四条新增“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综合裁量原则中“水平”改为“状况”,“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中“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对调。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5 .第五条与原6 .第六条与原7 .第七条与原8 .第八条与原9 .第九条与原适用规则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第五条保持不变。第六条保持不变。第七条保持不变。第八条保持不变。第九条保持不变。10 .第十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条保持不变。IL第十一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保持不变。12 .第十二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保持不变。13 .第十三条“既有从轻处罚情节”修改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14 .第十四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保持不变。15 .第十五条第(二)项增加“智力残疾人”;第(三)项“纠正”修改为“改正”。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16 .新增十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17 .第十七条在原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增加“受诱骗”情形,新增第(五)项“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18 .第十八条删除“(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原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基础上新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9 .第十九条在原适用规则十八条基础上新增“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情形,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20 .第二十条在原适用规则十九条第(六)项“变卖”替换为“使用、处置”。删除原适用规则十九条第(二)项“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新增第二款“当事人因前款第五至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21 .第二H一条与原22 .第二十二条与原23 .第二十三条与原24 .第二十四条与原25 .第二十五条与原适用规则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保持一致。第二H条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保持一致。26 .第二十六条明确施行日期,原适用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