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轨道交通新增执法事项.docx
2022年轨道交通新增执法事项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一一任级第责层备注1道路运输运营单位未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或者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运营安全的行为未报告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可以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的,或者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未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新增2道路运输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笫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通部区交输设市运门新增3道路运输运营单位未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未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未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新增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一一任级第责层备注4路输道运运营单位未履行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的义务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车站和车厢环境整洁、卫生,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二)按照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污染防治措施;(三)在车站内配备医疗急救箱、体外除颤仪等设备;(四)合理配置卫生间和母婴设施;(五)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服务窗口,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六)保持售票、检票、通风、照明等设施和自动扶梯、车辆正常运行;(七)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以及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八)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九)组织开展巡查,维护乘车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十)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未履行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的义务的。的通部区交输设市运门新增5道路运输运营单位未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的。的通部区交输设市运门新增6道路运输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或者设置妁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的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的通部区交输设市运门新增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一一任级第责层备注7道路运输运营单位未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的通部区交输设市运门新增8道路运输运营单位未采取疏解客流措施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增加的,应当采取增加运力等措施疏解客流。因客流量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或者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等措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疏解客流措施的。的通部区交输设市运门新增9道路运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广告单等物品;(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四)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笫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便溺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