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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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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docx

    关于新时代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和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工作对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保障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五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同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依法履行职责,使我省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全省法院和检察院始终保持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省法院和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保持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主动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严惩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如哈尔滨、佳木斯、七台河等市地法院和检察院办理了租宝”“君辉杜仲茶”、地下钱庄等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促进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发展。(二)全省法院和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围绕保障民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电信网络、金融、涉众等新类型犯罪及食药环等民生领域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严惩电信网络、金融、涉众等新类型犯罪。近年来,电信网络、金融、涉众等新类型犯罪案件增幅明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15年至2019年7月,全省各级检察院批准逮捕2380件3147人,提起公诉3227件4649人,各级法院判决3205件4593人。2018年,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较2014年增长57.81%,各级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数量较2014年增长56.5%o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金融、涉众等犯罪的从严惩治态势,如哈尔滨市检察院、法院近两年成功办理了中央媒体广泛报道的“11.06”诈骗案、被害人众多的董赢等人“套路贷”案件、李进等136人诈骗案、顾世嬴等209人诈骗案、王海秋等63人集资诈骗案,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严惩食药环等民生领域犯罪。食药环等民生领域犯罪案件在我省虽然总量不大,但五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全省各级检察院批准逮捕1228件1828人,提起公诉3984件5879人,各级法院判决3675件5100人。2018年,该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提起公诉和判决案件数量较2015年分别增长107.36%>103.74%o各市地法院和检察院有力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起诉和判决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如哈尔滨、鸡西、绥化市法院和检察院办理的“山东非法疫苗事件”关联案件、假冒“九三”豆油案、中央环保督察组移送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生活垃圾处理污染环境案、松北区小月亮湾垃圾堆场污染环境案等,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三是严惩危险驾驶犯罪。近五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并呈上升趋势。2014年起,危险驾驶犯罪超过盗窃犯罪,成为全省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2018年,全省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8612件8620人,占公诉案件的30.91%,各级法院判决7715件7730人,占法院刑事案件的24.37%,案件数量较2014年分别上升78.3%、77.29%o牡丹江、佳木斯等市法院和检察院在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认真分析交通安全类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和共性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堵塞漏洞。四是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两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法、最高检的决策部署,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的高压打击态势。各级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3216人,提起公诉410件2384人,各级法院判决涉黑恶及“保护伞”犯罪409件2258人,判决没收、追缴及判处财产刑约5.06亿TCO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注重强化组织领导。省法院提出了“一把手”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办案的组织领导模式。采取“六个一律”的超常工作措施,即一律提前介入、一律院庭长办案、一律监督指导、一律快审快结、一律律师全覆盖、一律延伸拓展审判效果,相关工作经验被最高法向全国推广;检察院严格落实三级检察长首责制、院领导包案制、业务部门负责制、扫黑办专班制“四级”工作责任体系。2018年5月和2019年4月,省检察院领导带队组成8个组,先后开展两轮大督导、大检查,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与同级纪委监委、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会签工作文件二百余份,形成最大打击合力。法院和检察院坚持“破网打伞”,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背后腐败问题,将深挖“保护伞”线索同步移送纪委监委。各级检察院加强诉前主导,坚持100%介入侦查黑恶重点案件,共纠正漏捕101人、追诉漏犯123人、漏罪42件,监督立案24件。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针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制度缺失、管理失范等社会治理漏点盲点,提出司法建议417份、检察建议192份,最大限度提升专项斗争效果。(三)全省法院和检察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彰显司法公信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于2016年10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解决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防止冤假错案,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近三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出台配套文件,促进制度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导公检法三机关开展工作,有力推进了制度在我省的贯彻落实。二是深化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将贯彻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作为刑事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省法院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五类命案证据标准指引等文件,引导各级法院践行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的理念,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一、二审程序依法宣告114名被告人无罪,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26人。各级检察院积极转变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主导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坚持疑罪从无,严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共不批准逮捕23016人,其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捕820人,占不捕人数的3.56%;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9398人,占不捕人数的40.83%。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共提出抗诉461件,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355件次。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推进“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进程,着力提高检察官出庭指控犯罪、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推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被告人委托或指定辩护人24852人次,其中,齐齐哈尔、大庆市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均达到100%;省法院出台了证人、鉴定人出庭指导性文件,证人、鉴定人及侦查人员出庭1292人次,出庭比例有所提高;召开庭前会议1383次,当庭宣判18139件。四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积极落实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办法,有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落地见效。如佳木斯市法院牵头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轻刑快审案件适用范围、办理期限和简化程序等相关规定,方案施行后,法院审理轻刑案件平均天数缩减为5.2天,大幅提升了效率;双鸭山市集贤县检察院制定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专人专办的方式,一律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办案流程,实行“集中讯问、集中律师介入、集中提起公诉,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程序”的“三集中三简化”办案格局,使办案效率有了大幅提升。(四)全省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用科技手段推动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针对全省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力量提高办案效率。全省法院信息化3.O版不断完善,法院专网、移动专网贯通全省所有法院,司法办案、法院管理等核心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全覆盖。“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合议语音识别系统”投入应用。“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存储刑事法律法规、案例资源超过160万份,为法官提供类案检索服务16.1万次,辅助生成法律文书5.9万份。全省检察院深入推进科技强检战略,依托全省三级院全面贯通的检察涉密网、工作网、互联网“三张网”,全面应用涵盖全部检察业务的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佳木斯、双鸭山等地检察院积极运用无人机取证、卫星遥感监测、智能语音识别、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办案,司法办案现代化、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调研组在双鸭山市集贤县法院旁听了孙某危险驾一案庭审。该案采用了远程视频庭审形式,通过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网络联通及实时通讯设备,实现了被告人不出看守所,公诉人不出检察院、法官不出法院即可进行庭审。庭审过程中,视频图像、声音传送流畅,画面清晰。该案从审判长宣布开庭,到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仅用时16分钟。远程视频庭审解决了传统庭审提押、还押耗时长、存在押解风险等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程。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均完成了看守所、检察院、法院联网建设,可实现远程提讯、庭审、电子数据刻录记录,极大提升了办案效率。(五)全省法院和检察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打造过硬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队伍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大力推进刑事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五年来,各级法院举办“业务大练兵”、培训班等274期,培训29000余人次;各级检察院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及岗位练兵活动430期次,培训28900余人次。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和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分别有58个集体、171名个人,53个集体、181名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队伍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二、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我省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工作层面的问题1 .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仍有差距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但当前,公检法三机关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方面均有差距,是造成案件质量瑕疵的最主要原因。有的检察院反映,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诉双方应当配合制约,但是,实践中存在公安补充侦查积极性低的问题。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主要是批捕率,因此往往在案件批捕前对证据的侦查积极性较高,而到了公诉阶段积极性明显降低,表现在退补阶段,补充证据质量较低、速度较慢,不配合现象常有发生。有的法院反映,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等案件的技侦证据不能随案移送,案件审理时,法院无法审查核实证据。有的法官、检察官审查、采信证据还存在简单化、程式化、机械化问题,过度依赖某一类证据,不注意对所有证据严格审查和综合分析判断,出现撤回起诉、被发回重审、改判等情况。2 .“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情况不理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途径。但当前,全省各地普遍呈现出“四类人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愿意出庭的问题。特别是侦查人员,通常回避出庭,以情况说明等书证代替本人出庭,导致直接言词证据原则落实不足。同时,公诉人应对“四类人员”出庭的能力还不够,有时因担心证人等出庭后,经过交叉询问证言发生变化,不利于指控,而不愿“四类人员”出庭。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证人、鉴定人出庭补助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客观上也给“四类人员”出庭造成了阻碍。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仍有差距一是公检法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需公检法各部门依照程序“应用尽用”,形成工作合力。但当前,检法尚未制定出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的操作性强的量刑指导文件,检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难以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同时,部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比例不高。上半年,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1,667人,占提出量刑建议总数的64.66%。全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法院改变量刑建议幅度较小的有82人,占未采纳总数的9虬目前,公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较少。上半年,公安机关建议适用651件710人,占适用案件总数的24.97%和23.9%o二是对轻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握过严。全省各地均存在轻刑案件却不做轻缓刑处理的情况,直接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不高。有的法官、检察官认为,不起诉案件和从轻处罚的案件是评查重点,有时甚至要多次、反复评查,导致工作量激增,因而不愿意适用从宽制度;还有法官、检察官担心做不起诉或者从宽判罚会惹来包庇甚至“保护伞”的嫌疑,不敢适用从宽制度。三是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我省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单一,基本靠财政拨款。且省级法律援助经费拨款每年仅IOO万元,区县同级财政紧张,法律援助经费无法得到足额拨付,因此,一些地区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不理想。因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同意指控犯罪事实和检察机关量刑意见的具结书,律师的缺席导致相关工作无法进行。调研中,一些律师反映,受司法机关指定担任值班律师,一天的工资约200元,见证具结的数量为十余件甚至更多,收入远低于律师在社会上执业收费水平;另外,值班律师对案件具体情况不了解,且无时间深入研究案情,如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或误判,律师要承担见证具结的风险。4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实存在困难我省在推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过程中,面临着律师严重短缺的问题。很多县,律师数量较少,特别是一些偏远县,仅有1名律师,保障律师到位十分困难。同时,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作为硬性规定后,部分案件当事人不再聘请律师,转而依赖司法机关为其指定律师,给财政增加负担。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仅给予一定补贴,律师收入远低于其正常刑辩的执业收入,虽然代理的案件数量激增,收入却未增长,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此外,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律师会见难、会见场所不足的问题,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充分尊重,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问题也普遍存在。5 考核指标设定不尽完善一是基层刑事审判法官反映,以办案数量为主要考核工作量的指标,不能完全反映刑事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因刑事案件受案数量占案件总量比例低,客观上造成刑事审判法官办案数量低于民商事、执行法官。但刑事案件办理期限长、程序多,一个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一般情况下大于普通的民事、执行案件。目前,基层刑事法官普遍加班加点工作,工作量不少于其他法官,但因办案数量少于其他法官的平均数,大多数刑事法官在绩效考核时排序靠后,甚至不达标,影响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二是一些基层刑事法官反映,年度结案率指标应当更改为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指标,这样才更合理。6办案规范化仍需进一步提升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抽查了部分法院、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卷宗260余册。通过阅卷,发现大部分案件比较规范,但也有12%左右的案件在规范化方面仍有差距。如有的案件换押证填写不全、送达回证没有填写送达时间、没有接收人签字;有的审批文书不规范;有些案件在审查报告、起诉书或者裁判文书中存在漏字、错字、笔误、数字运用不规范、引用法条不规范等情形;有的案件卷皮体现的罪名、刑期与判决书不一致。(二)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1 .案多人少矛盾反映强烈。调研过程中,“案多人少”是刑事法官和检察官反映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全省142个基层法院中,56个基层法院刑事法官不足3人,其中9个基层法院只有1名刑事法官;基层检察院的情况也基本一致。目前,刑事法官和检察官年人均办案量约为60件,哈尔滨市道里、南岗区的刑事法官、检察官办案量更高达260余件,按照一年250个工作日计算,平均不到1天就要办理完一件刑事案件。且因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较多,证据量大,刑事法官、检察官加班已经成为常态,工作压力极大。有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反映,市县的各种行政会议,往往都要求法院、检察院一把手参加,投入办案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受到很大影响。2 .梯队建设不理想。调研中发现,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刑事法官、检察官年龄偏大。全省基层法院共有473名员额刑事法官,其中无30岁以下法官,31岁至45岁的90人,占19%;46岁以上的383人,占81%;全省基层检察院共有674名员额刑事检察官,其中30岁以下的15人,占2.22%;31岁至45岁的307人,占45.55%;46岁以上的352人,占52.23%。此外,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面临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招录员额法官、检察官及助理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我省除少数个别贫困县适用C证外,绝大部分地区都需要A证。而年轻人取得司法考试A证的,多会选择在省、市或者南方发达地区工作,造成基层法、检难以补充新鲜血液。即便选择在我省一些基层院工作,但由于工作量大、待遇低,一些年轻的刑事法官、检察官工作了两三年就考走了,人员流失问题比较严重。3 .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管理面临难题。检察院反映,省委政法委提出建立法检聘任书记员制度,以解决法院、检察院人员不足的问题。但目前,各级检察院聘任制书记员工作一直未进入实质阶段。目前,我省各级法院虽然实现了面向社会招录聘用制书记员,但很多法院反映,聘用制书记员流动性大,队伍一直不稳定、管理困难。因工资待遇低(每月1300至1700元左右),难以招聘到接受过法律教育的高素质的人才;因职业前景不明,一些年轻人将聘用制书记员作为备考其他工作岗位的过渡性工作。还有部分聘用制书记员自我职业认同感弱,工作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在承担庭审记录、校对文书、送达、装订卷宗等工作中容易出现错误。4 .学习培训需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刑事法官、检察官审查证据、指控犯罪、驾驭庭审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及时学习,更新知识储备。但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因案件量大等原因,刑事法官、检察官难以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学习培训I,导致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刑事理论政策不及时,难以适应当前疑难复杂案件、新型案件多发的形势。5 .员额法官、检察官待遇未兑现。很多法官和检察官反映,员额制改革尚在进行中,一些政策还未配套落实到位。法检人员分类管理后,员额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不能与行政职级对应,例如四高相当于副处级,但在车补、医保、社保等方面均未对应副处级待遇;入额后,行政职级不再晋升,但退休时,按入额前行政职级兑现退休工资。(三)法律层面的问题1.亟需出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配套法律和解释目前,刑法、刑诉法中某些规定仍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如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类犯罪案件缺少明确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关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仅有刑法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涉案财产甄别、评估移送、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庭审举证、质证工作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对于黑恶势力案件中的财产处置问题,“两高两部”虽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还不够细化,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无法解决。6 .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不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基本没有变化,面对当前疑难复杂案件高发频发的实际情况,办案期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显。近年来,我省各地办理了大量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这类案件案卷材料多、涉及法律法规多,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辩护人提出的反证也远远超过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官、法官核实证据的工作量随之增加,导致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三、相关建议(一)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一是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进一步树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保障人权等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要进一步做好类案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工作。针对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反映的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法检两院的工作指导。根据办案实践,定期对类案问题进行梳理,总结规范性操作经验。在时机成熟时,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证据收集、审查等规范化操作指引,将指导案件类型扩大到五类命案之外的更多常见类案,使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案件都适用统一的证据规格。三是检察院要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院应当发挥捕诉联动工作机制优势,严把审查批捕这一刑事案件“入口”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情节轻微,可捕可不捕的案件,要敢于作出不捕决定;完善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将问题解决在捕前、诉前,提升案件质量;针对退回补充侦查质量不高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完善与侦查机关沟通、引导补侦的机制,由检察院相关部门与公安侦查、法制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引导补充证据工作,达到补充侦查的效果。四是法院要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完善配套措施。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庭审活动,发挥好庭前会议的作用,提高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将非法证据排除落到实处,推进庭审实质化落地生根。五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法院和检察院要完善和强化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细化办案主体权限,规范办案机制,确保案件质量。坚持每年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要依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正确看待和评价法官、检察官工作失误或无意的过失,将其与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建立起与纠错相结合的容错机制。(二)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继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建立从宽案件集中办理工作机制,包括内部分案、轮案规则,探索案件专人、专组办理等;探索扩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逐步向刑期更重、罪名类型更广的案件拓展;积极探索公、检、法案件集中移送、送达、提讯、起诉、开庭、宣判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二是法院和检察院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院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发挥不起诉权的审前分流作用。法院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刑案件,可以判处轻缓刑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进一步发挥刑辩律师的作用一是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的工作制度。建议各市地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积极联系协调财政部门,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专项经费提供保障,并逐步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同时要探索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等发放办案补贴,体现差异性,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二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法院和检察院要依法保障刑辩律师执业权利,尤其是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认真对待律师提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方面的意见和证据。建议推广佳木斯市检察院书面征询辩护人意见的做法,由被动接受律师意见到主动征询辩护意见,借助律师的力量,及时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准确查明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法院和检察院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合理定编、满编运行,解决当前办案力量明显不足的问题。同时,法院和检察院应挖掘自身潜力,通过调整、引进等办法,将精干力量充实到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部门。二是法院和检察院要加强刑事审判、检察业务培训,特别是针对我省地域面积广阔,基层刑事法官、检察官难以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接受培训的实际情况,开展远程视频培训,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质效;大力开展业务竞赛、实战练兵、案件评选等活动,营造争先创优浓厚氛围,切实提高工作能力。三是法院和检察院要在广泛听取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调动刑事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针对聘用制书记员工资低的现状,各地应比照当地社平工资标准,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加强对聘任制书记员的培训和管理,解决当前聘任制书记员素质不适应刑事审判和检察工作、流动性大的问题,为刑事法官、检察官配齐配强助手,确保实现员额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1+1+1团队模式”。五是善用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一体化办案系统和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的应用,为法官、检察官减负,提高办案效率。(五)立法层面的建议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等属于地方事权的,建议省法院、省检察院深入调研,加紧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针对调研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的立法层面建议,如出台相应法律和立法解释,明确法律标准和政策尺度;充分考虑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无法在现行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实际情况,修改刑事诉讼法,适当延长此类案件审理期限等,我委将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反映,也建议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形式进行反映,推动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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