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发生调整的,以最新发布的目录为准。现行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为准。第二章招标第五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技术资料。采用网上招投标项目,应当在提供纸质图纸的同时,提供电子图纸等资料,并保证纸质与电子图纸一致。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单位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或自行组织招标。2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初稿(有招标文件模板的应当使用模板),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审核、确认。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控制价。3 .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发布项目招标信息。4 .开标前招标单位持评标专家抽取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5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中标通知书。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1 .采购单位在具备采购条件后,到县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获批后进行采购。2 .集中采购部门受理项目采购后,及时编制采购文件。3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4 .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信息。5 .开标前,采购单位持评标专家抽取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6 .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质疑后发出成交通知书。7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将合同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招标文件制作流程(详见附件)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负面清单的通知、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第三章评标第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前需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填写廉政保证书。第十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特邀监督员、招标单位代表和交易中心人员同时在场方可抽取。抽取后,现场人员签字,全程音视频监控。需从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于开标前半小时抽取;需从全省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在开标的前一天抽取。重大项目原则上从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十一条异议或质疑的受理单位是招标采购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受理单位是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受理单位是县财政局。第十二条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异议或质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异议或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署名,且在异议质疑的有效期内。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效的异议和质疑,认真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六)异议或质疑答复情况。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签章,投标文件中有投诉承诺的,投诉授权人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投诉授权人一致,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的,需提供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附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需补充的材料。第十五条投诉由受理部门办公室统一接收。受理部门应填写投诉接收单并由投诉人授权代表当面签字。第十六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没有填写投诉接收单的;(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的;(S)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四)投诉人不是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五)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授权委托人与投标文件中的投诉承诺不一致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六)经核实假借他人名义投诉或投诉材料弄虚作假的;(七)经告知补充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补充,或者补充的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A)投诉人主动撒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九)投诉事项应先提出质疑或异议而没有提出的:(十)超过投诉时效的;(十一)政府采购投诉书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第十七条投诉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一)按规定应先提出质疑或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证明材料;(二)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等;(S)对涉及到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四)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虚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五)对涉及到被投诉人有在建项目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六)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制定招标文件且经监管部门提醒拒不更改的,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暂停其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第十九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财政部门不予项目资金拨付,审计部门不予项目审计,由县监察委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领导予以追责。第二十条招标采购人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委分别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