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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支持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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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支持与管理办法.docx

    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支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各学院(部门)举办高层次学术会议,支持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营造浓郁的科研和学术氛围,搭建国际化学术合作与交流平台,大力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文社科处负责受理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核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资助原则和范围第三条坚持“高层次、国际化”的原则,重点资助各学院(部门)围绕学校“十四五”建设目标,主办、承办高层次学术会议和“扬大讲坛”等高层论坛,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高层次学术会议,扶持各学院组织或青年教师自发组织的学术沙龙。第四条学校资助的高层次学术会议,是指省级以上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学术团体发起或主办,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协办,与我校学科、学位点和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学术会议(论坛),不包括工作会议、教学会议、专家讲学、来客来访及以个人科研项目为名的开题、结题会议;也不包括以省级以上科研基地(智库)、重点建设学科、优势学科、品牌专业等名义举办且有学术交流经费预算的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由国际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学术团体发起或国(境)外与会者占正式参会人员1/4及以上的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该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由国家级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学术团体发起的,其中相当数量的与会者来自省外的学术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发起、学校名义主办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视同“全国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该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全省性学术会议”:是指由省级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学术团体发起的,其中相当数量的与会者来自本市以外的学术会议。第五条教职工“参加学术交流”是指应邀参加与所在专业、所履行职责相关的学术会议,参会者必须提交会议论文。每人每年限申报两次。本资助不包括各种形式和期限的访问、进修、考察和互换交流等;国家级、省(部)级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列入资助范围。第六条为提高师生人文素质、厚实大学人文精神,学校设立“扬大讲坛”,邀请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著名专家、知名人士来校讲学。第七条为活跃学校科研氛围,促进跨学科之间的切磋交流,学校鼓励青年教师自发组织的不同层面的学术沙龙、小型学术研讨会等。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各学院(部门)应于每年3月拟订全年学术活动计划,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报人文社科处审核,确定资助对象。跨学院、跨学科举办的学术会议,由一个学院为主、联合相关学院进行申报。第九条未列入计划,但学术会议极为重要,可履行应急申报程序。主办或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由学院(部门)书面申请,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个人书面申请、学院(部门)初审,报人文社科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应急申报应提前半个月,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予以答复。第十条申请主办或承办、协办学术会议,必须提交会议发起方、主办方的正式书面通知、商请函原件或者复印件。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提交会议正式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及论文录用通知。第十一条邀请著名专家、知名人士做客“扬大讲坛”,应由学院(部门)提前两周向人文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主讲者简历,明确讲坛主题,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学院组织和青年教师自发组织的学术沙龙,学院负责审核,并将学术沙龙的相关信息(活动主题、时间、地点、新闻报道)报送至人文社科处网站发布,作为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和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资助标准及报销第十三条由学校层面组织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及“扬大讲坛”,由人文社科处提出经费预算,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按实报支。由学院(部门)层面组织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扬大讲坛”以及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实行校院共担、部分资助。第十四条根据学校主办或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的层次、规模等实际情况,学校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资助:1 .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境)外与会者人数达到10人以上,资助4万元;国(境)外与会者人数6-10人,资助3万元;国(境)外与会者人数6人以下,资助2万元。2 .全国性学术会议,每会资助1万元。3 .全省性学术会议,每会资助0.5万元。资助经费直接用于受助学术会议,主要包括:场租费、会议论文印刷费、特邀专家的差旅费、用餐费(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学术会议的相关材料)等。第十五条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核定费用(包括注册费、住宿费、往返路费、会务费等)范围,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具体标准按财务规定执行,超标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受资助的会期一般不超过5天,其往返路费一般指学校到会议举办地的直接往返路费。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根据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实际情况,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1.青年教师参加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者,由学校和所在学院(部门)各承担1/2。2 .参加会议、所提交的论文入选会议论文集者,由学校、所在学院(部门)和个人各承担核定费用的1/3。3 .其他参会人员,学校承担核定费用的1/4,所属学院(部门)承担核定费用的1/4,个人承担核定费用的1/2。第十六条由学院(部门)组织的“扬大讲坛”,学校实行定额资助,主要用于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学科评议组专家、国家社科基金评委、长江学者、二级以上教授等,每次讲课费不超过5000元;其他专家,每次讲课费不超过3000元。其余经费由举办学院(部门)承担。第十七条学院组织和青年教师自发组织的学术沙龙,凡在学校人文社科处网站公布活动主题、时间、地点的,涉及到场租费用、聘请专家等方面的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费中列支,原则上每次学术沙龙活动资助100O元。青年教师开展以解决重点问题为导向的校际小型学术研讨会,经批准,有关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费中列支,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000元。第十八条受资助的学院(部门)或个人,在正式举办学术会议(活动)或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前,须填写会议预算表,报人文社科处备案。会议结束后,经人文社科处负责人审批,按规定到财务处报销。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学院(部门)要增强宣传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需要主动邀请校内外宣传部门(媒体)参加在校内举办的高层次学术会议,积极撰写新闻报道稿件,扩大学术影响。第二十条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扬大讲坛”结束,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回校后,有关学院(部门)、外出参会教职工要及时对会议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将相关会议(讲坛)材料(含会议议程、会议手册、领导嘉宾讲话稿、论文集等文字材料,以及图片、照片资料,音频、视频资料等)报人文社科处存档,否则不予报销资助经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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