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pptx
劳务派遣,1,.,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立法历程,1、立法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助于更加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提供更加细化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2、立法历程:,1996年,劳动合同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1998年,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暂时搁置。2004年,劳动合同法立法重新启动。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7年4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7年6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3,.,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并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4,.,二、劳务派遣制度,1、何谓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定劳动合同,并和用工方签定劳务的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方从事专门约定好的工作。”其中,劳动力的使用与雇佣之间互相分离是当前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通常的做法是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实施雇佣,然后和被雇佣的劳动者签定劳动协议,而用工方只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用工协议则可使用劳动者的劳力。,5,.,2、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70年代末,当时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为了规范外资企业的用工方式,公司便引入了劳务派遣,在90年代,当时为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再就业,安置富余劳动力,各级政府大力支持组建劳务派遣机构,来提供就业服务。在2000年之后,这种用工形式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08年被劳动合同法确认后,助推了用人单位去用工,市场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总体上来讲,劳务派遣不分单位,不分行业,不分岗位,实际上是没有特别的限制性。根据前几年的统计,用劳务派遣比较多的是三类单位,一个是大型央企;第二类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第三类就是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医院,科研院所甚至国家机关。近年来,大量的非国企业也开始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6,.,三、我国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制,1、对派遣单位的规制:根据我国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应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设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其他方面较少硬性要求。2012年修改之后,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入门的门槛提高,(1)注册资本金由50万提高到200万(2)必须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施,有合法的劳务派遣制度。(3)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必须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重新登记,或者许可,否则就不得再从事劳务派遣工作。,7,.,此外劳务派遣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在此期间即使劳动者派遣不出去,派遣单位也一样要按照合同要求给劳动者发工资。对接受单位的规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给予劳动保护,上社保,并给予经济补偿等;对于跨地区的劳动者,要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8,.,3、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三项权利:(1)同工同酬;(2)组织参加工会;(3)解除劳动合同。,9,.,三、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1、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问题(1)派遣公司对劳动者的管理仅停留在签订劳务协议和工资发放层面,管理松散;(2)派遣公司往往只重视派遣的人员数量,而忽略了被派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导致收费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3)我国的 劳动合同法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的,若期间没有工作,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则按最低的工资保障向其按月发放报酬。”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通常不执行这一规定,企业还阻挠职工参加工会、限制工会活动,监督的缺失加剧被派遣人员维权难度。,10,.,2、被派遣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1)员工大多文化水平底,被派遣人员到了用工单位后,不了解工作情况,难以融入新单位;(2)用工不稳,被派遣人员大多数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用工单位,导致用工的流动性变大,难以稳定的开展工作;(3)劳务派遣工签订的期限往往比较短,导致用工方事后出现质量问题之时,找不到人承担责任。(4)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过度揽接工程,影响了工程质量。,11,.,3、用工方存在的问题(1)用工方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管理权限有限,有意见也只能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严重影响劳务派遣工作的效率;(2)由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用工方往往利用这个特点避免了支付劳动人员的医疗、保险等费用,也避免了很多管理上的需要,导致很多用工方为了节约成本故意利用该特点,逃避很多企业义务与责任。,12,.,四、解决当下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对策,1、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机制不仅仅只对公司的设立提出注册资金的要求限额,还应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符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法人要素,具备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能力承担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规定。这样才能避免空有资金,却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情况。此外,派遣公司还有义务监督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出现侵犯权利时要提出交涉,13,.,2、明确区分好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较为适用在临时性或者是周期短的劳务。”然而,纵观当前的劳务派遣情况,大多数用工方利用这个规定频繁交替雇佣大量临时性劳务派遣人员,以降低他们用工的成本以及规避社会责任,这种行为影响了我国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一些劳动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必须明确区分好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对其适应范围应当作进一步的细化。比如:细化适合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方法、工种、条件、要求等。,14,.,3、健全同工同酬机制实际工作当中,由于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很难确保每一个工作都有与之匹配的工资。所以,很多劳务派遣人员不仅薪酬少,还享受不到用工方员工所能享受到的福利。因此,需要按照工作岗位的劳务付出去综合衡量用工价值,规范、健全工资报酬的标准,尽可能的确保同工同酬。相关政府部门单位还应当加大对劳务派遣公司在同工同酬方面的监督力度,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那些违反同工同酬制度的公司需加强处罚,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权益。,15,.,4、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劳务派遣工作的不良现象,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完善劳务派遣备案登记机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还需在劳务派遣以前至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务派遣合同的登记与备案。此外,全部的劳务派遣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方与被派遣劳动人员 3 方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并且合同也需说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方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劳务派遣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范围,且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16,.,(2)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自身派遣、虚拟派遣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动监督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权与监管形式进一步细化,避免重复监管与监管冲突。,17,.,谢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