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docx
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规范专业实践的组织、管理和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条专业实践应坚持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撰写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选题应围绕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利于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同时兼顾科研发展潜能。实践内容应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关。第三条学院和导师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加强校内外研究生培养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实践基地。第四条专业实践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形式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项目管理、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创作实践等。专业实践教学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X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实践督查工作,定期对专业实践效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反馈。各牵头学院制定本专业学位类别的实践与考核细则(简称“细则学院成立由研究生教育工作分管院长任组长的专业实践教育领导小组,根据细则出台学院相关领域的实践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具体指导、实施、管理和考核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细则”和“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四章实践方式与要求第六条专业实践包括承担或参与实际问题调研、应用课题研究、项目规划设计、教育教学、案例编制与分析、观摩等实务工作,原则上以学院统一安排为主,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一)依托各专业领域的校外专业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由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二)由校内导师结合所承担的工程类应用型课题,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三)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资源和指导作用,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专业实践;(四)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意向,经导师、学院同意,可自行联系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第七条研究生可选择参加上述一种及以上的实践方式,累计实践时间和学分不低于各教指委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要求,以达到专业实践环节的培养目标。入学前具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长不少于6个月;入学前不具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长不少于1年。参加规培的医学类研究生按照国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过程管理第八条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并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XX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环节。第九条校外专业实践通常安排在第三、第四学期。研究生进入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学习前,需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第十条各学院应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前的安全教育。加强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与实践单位之间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一条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由实践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专业实践工作的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师生比一般不超过l:5o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实践单位双重管理。违反专业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接受导师、学院和实践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学习,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二条各学院应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如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或产生医疗费用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坚持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手册。在实践结束后的1个月内,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XX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由校内外导师、实践单位负责人根据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表现进行成绩考核评定。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经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实践学分及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第十四条专业实践成绩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专业实践,费用自理。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第七章实践经费第十五条专业实践经费由各学院、导师从学校每年划拨的培养经费中自主支付。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产生的资料费、往返实践单位交通费、住宿费和校内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等。专业实践经费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XXXX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施行,XXXX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