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docx
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繁荣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博士后及以学校名义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第四条科研项目委托部门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则参照该科研项目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门、实体研究院和各类研究机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方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建立科研项目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党委宣传部、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机关、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档案馆等部门在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其中,人文社科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评审推荐、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七条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凡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参照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开展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审计。第三章项目类别第九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二)、文化和旅游部、司法部等各部门及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四)学校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以及自有资金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XX大学为法人单位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合作开展的研究项目。第十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部省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校级项目等。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一般不设级别。为鼓励教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在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师进行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与年度业绩考核时,可将到账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横向科研项目,结合项目重要程度视同相应级别的纵向项目予以认定(根据当年实际到账情况,至多认定1项)。(一)扣除协作费后,单个项目到账经费4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视同1项国家级项目;(二)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40万元以上视同1项省部级项目;(三)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视同1项市厅级项目。到账经费的实际金额由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核认定,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严禁到账经费回流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已评定的职称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二条学校积极组织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各学院组织召开项目申报论证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项目申报的指导。第十三条纵向项目一般由人文社科处根据项目发布单位的要求组织申报。各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初审,保证项目申报填写内容的真实性,遴选具有学术前沿性和创新性的项目申报。人文社科处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横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原则上使用学校推荐的范本。横向项目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合同(协议)书,所在学院对项目合同进行初审,报人文社科处审核(重大合同同时须经审计处审核),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第十四条项目批准立项后,人文社科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填报相关立项材料,同时登录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项目经费到账后及时在系统中认领。第十五条非人文社科处组织申报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凭项目立项通知书原件及时到人文社科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将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原件交人文社科处存档备案。项目经费拨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后,方为正式立项。第五章过程管理第十六条坚持以项目为抓手,以成果为导向,做实过程管理。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检查活动。第十八条横向科研合作须经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禁止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不得申报职称、没收非法所得或解除聘任等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开展横向科研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合作方交易者;(二)经费不纳入学校统一财务账户者;(三)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文件和XX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挪用、超支,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委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各学院须将科研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跟踪、掌握本单位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主动配合人文社科处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需要涉及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研究周期、项目责任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人文社科处提交申请,经人文社科处同意,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二条加强科研项目审核,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把好政治关。把科研诚信要求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对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和各类科研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项目申报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第六章项目结项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合同、协议等约定,按期保质地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到人文社科处办理项目鉴定结项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应向人文社科处提交结项证明材料,作为发放科研绩效的依据。第二十四条项目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应标注成果所属项目名称及编号。第二十五条对于鉴定为优秀的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向人文社科处提交一份成果简介,人文社科处将采取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推介,扩大项目成果的社会影响。第二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冻结直至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禁止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等处理。第二十七条对被终止、撤销或转出学校的科研项目,其经费处置办法参照XX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避免科研项目“帽子化”倾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永久”的标签。项目结项后,不得将科研项目负责人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