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
师范学院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XX大学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学生素质测评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测评。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XX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7小时;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4、科学使用网络,合理规划时间,健康有效地学习。(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测评内容(测评点):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2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四)能力素质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完成学涯、职涯、生涯规划文本撰写;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测评内容(测评点):1、能与人和睦相处;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第四条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第五条评奖成绩计算方法评奖成绩=专业学习成绩X80%+特长奖附加分(见附件)-记实扣减分(见附件)】X20%第六条专业学习成绩计算方法专业学习成绩二£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成绩X课程学分/£学分注:1、外语课的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的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2、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照95、85、75、65、55分计算。3、补考合格的按60分计,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初次考试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重修的按重修成绩或较高的一次成绩计。4、师范教育创新创业实验班的成绩计算:按原学院原专业(原班级)的排名位次比例进行换算获得专业学习成绩调整分,具体换算办法如下。位次比例得分位次比例得分位次比例得分位次比例得分前5%90前30%86.5前55%84前80%81.5前10%89前35%86前60%83.5前85%81前15%88前40%85.5前65%83前90%80.5前20%87.5前45%85前70%82.5前95%80前25%87前50%84.5前75%82后5%79.5第七条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特设立以下特长奖项:(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者。(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者。(四)宣传报道奖。用于奖励在宣传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在省级以上媒体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或在校(市)级以上媒体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正面宣传学院党的建设、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各方面成绩的新闻作品者均可申报此奖项。(五)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或等级证书考试中取得突出成绩者。1、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英语演讲大赛等校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奖项者。2、参加师范生文化节相关专业竞赛活动,对全校师范生开放的比赛获1次三等奖以上者,非对全校师范生开放的比赛获2次三等奖以上者。3、参加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优秀者(四级分数为550分以上,六级为520分以上)。4、雅思成绩达6.5分,托福成绩达95分。5、乐器、书法通过最高级别考试、普通话测试成绩为一乙以上。6、在其他经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校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等级考试中成绩达优秀者。(六)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国家级、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限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论文获奖者(限第一作者)。2、发明创造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国家专利者。3、发明创造、研究成果、学术研究、调查研究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大效益者。4、校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基金立项负责人,校级“挑战杯”竞赛中取得入围奖以上的项目负责人。5、在校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及其他校级创业设计大赛、创业锻炼活动中取得三等奖以上者。6、在校创青春、互联网+等校级比赛中获奖三等奖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7、在其他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须个人申请,经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认定)(七)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1、组队参加院社会实践,所在团队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团队者。2、被评为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3、被评为两次院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八)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1、参加院级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活动获三等奖以上奖项者;2、在校级以上新闻媒体(不包括网络)上发表各种类型作品(包括书法、文章、绘画等)者;3、参加校级以上体育竞赛(包括校运动会、羽毛球比赛、乒乓球比赛、太极拳比赛等)获奖者;4、在院级以上大型活动中(一般为各类竞赛决赛、大型活动开闭幕式、迎新晚会、毕业生晚会、元旦晚会等)担任主持人或在校级以上活动中担任表演嘉宾者(须经院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5、参加军训表演方阵或阅兵方阵获学校表彰者;6、参加经院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校级以上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活动获优秀奖以上奖项者;7、上述条件至少满足两项或某一项奖励获得两次者方可获才艺竞技奖。(九)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1、院学生组织干部获奖总数不得高于学生干部总数的30%;2、班级学生干部在测评学年内经考核为优秀者,且经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人数不得高于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30%;3、在班级以上活动的组织策划中起到重要作用者(限于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领导者,且总数不得高于班级学生数的15%)o4、校级学生组织部长级以上(含部长级)可向院学工办申请,院学工办进行综合评价。(十)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1、每学年参加3次以上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并表现突出且至少一次被评为优秀者(由相关组织部门评选或认定,每次活动评为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0%);2、义务献血1次以上,且参加公益服务活动20小时以上者;3、在“蔚民”爱心基金等公益事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由院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4、测评学年内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在大型志愿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获得有关方面充分肯定者可申报此奖项。(十一)蔚民之星奖。用于奖励在测评学年内,在专业方面表现突出,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得到同学们普遍认可的本专业优秀学生,申请者向所在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交申请,班级汇总后报院学工办,由院学工办统一提交院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具备申请的条件如下:1、省级以上“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竞赛获奖项目所有成员;2、省“师范生技能”大赛等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者;3、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获奖者;4、省级以上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5、其他在测评学年内,在专业方面表现突出,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得到学生们普遍认可的本专业优秀学生。第八条第七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o第九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对于人数少于10人的班级,学生综合成绩达同一年级同一录取批次相应级别奖项最低分方有资格获得该级别的奖学金,获奖名额参考学校分配指标。(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5%,且至少获得第七条(四)一(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XX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并在第七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20%,且至少获得第七条中(四)一(十一)中的两项特长奖。(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O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50%,且至少获得第七条中(四)一(十一)中的一项特长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第十条测评学年内外出交流超过一学期者不参与该学年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在校期间表现情况参加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提及的获奖凡表述为“以上获奖”的均含同级。所有获奖均指政府部门组织并认可的获奖。第十二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小组总人数一般5-7人),负责本班级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第十四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班级与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各班级审核、评定、汇总、公示后报院学工办,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第十五条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XX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