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乡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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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方案.docx
XX县排头乡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方案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以下统称免罚轻罚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现就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深刻认识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规定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明确各领域免罚轻罚事项,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二、准确把握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一)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免罚轻罚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2)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4)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5)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二)免罚轻罚规定的具体要求1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必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其中,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应当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2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其中,判断是否初次违法,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领域、时间、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3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供“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且达到“足以证明”程度。行政机关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有关客观因素、情况,综合判断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是否足以成立。4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在行政机关尚未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向行政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违法行为。5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揭发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顺利查处,或者阻止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等情形。6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其他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三、全面梳理明确免罚轻罚事项并制定或者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全面梳理明确免罚轻罚事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部门、本领域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确定的行器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具体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标准等内容,重点明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较轻”以及“没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减轻”等的具体标准,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二)制定或者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梳理明确的免罚轻罚事项及其适用条件,要依法形成或者体现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供本部门和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适用。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具体规定,对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细化或者增加免罚轻罚的裁量档次,明确免罚轻罚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根据本部门、本领域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并细化、量化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制定形成本部门,本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或者修订完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较多且主要面向市场主体执法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国(XX)自贸区建设、包容审慎监管等工作需要,可以单独制定针对市场主体的免罚轻罚事项清单或者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并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四、严格遵循免罚轻罚的实施程序和适用规则(一)在具体执法案件中,除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作出免罚轻罚决定前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取意见、审核审查等程序,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相关要求,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要按照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充分说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裁量理由。(二)对梳理明确的免罚轻罚事项和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可以援引并作为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单独或者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对适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不予或者变通适用,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四)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不依法履行改正义务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约束措施。(五)当事人有免罚轻罚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免罚轻罚规定。(六)当事人存在“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一般不直接适用免罚轻罚规定,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