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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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解读.docx
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监督职责的除外)(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和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单独列支。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实名举报者举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过程中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等),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性作出认定。举报人和举报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给予奖励。第八条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举报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最大的行政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其他行政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奖励。一次性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举报中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不累积计算奖励金额。第九条举报奖励标准(一)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二)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资金的认定和审批工作程序如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并作出审核意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2)。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不能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持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附件3)签名(盖章)。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若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第十二条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复核,承办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举报人。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领取账户。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奖金时,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与其举报线索相关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欺诈骗保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建立奖励台账,严格审核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防止骗取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县的奖励台账应按季度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五)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凭证统一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南省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5)154号)同时废止。一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S1.附件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S1.附件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解读: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举报事项举报案件损失金额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千百万千百十元角分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意见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备注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单位财务存档。附件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X人社基奖通字)第号你于年月一日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事项,我厅(局)经过立案调查,已依法作出处理。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决定给予你人民币(大写)元的奖励。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及本通知书到我厅(局)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如本人不能现场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携带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和本通知书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如果对奖励金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局)提出复核请求。逾期视为放弃领取奖励金的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年月曰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举报人。附件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X人社基奖字)第号举报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举报事项举报案件损失金额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千百-万千百-角分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举报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经办人签字(至少2人)经办人:年月日备注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单位财务存档。举报人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对公账户。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我省区域内存在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一、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二、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2 .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3 .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4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2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 .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5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2 .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四、需同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给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有效线索;(S)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五、匿名举报能否获得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实名举报者举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过程中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等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六、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如何奖励?(一)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二)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七、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1 .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2 .举报事项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3 .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4 .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5 .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6 .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7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五)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凭证统一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