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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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docx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2 .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3 .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5 .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