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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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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docx

    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院(部门)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企业生产经营性周转资金采购除外。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食堂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软件、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采购。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依法、依规、诚信;(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四)采购、管理相互分离。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分管采购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中心、附属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学校采购工作;(二)审议学校采购规章制度;(三)审定商家库和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库建设方案;(四)裁定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五)其他采购管理需要解决的事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及人员协调处理采购问题。第六条采购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二)拟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三)推荐、组织校内专家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库,组建、管理商家库;(四)依据上级要求,组织学校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五)审定采购部门建议的采购方式;(六)审核采购调研方案,参与调研工作;(七)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审核和报备;(八)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九)审核、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示;(十)组织审核采购文件,审定评标原则和细则;(十一)抽取或选定采购评审专家;(十二)监管采购项目的开标、谈判、磋商、询价、验收等工作;(十三)确定委托采购项目及其代理机构;(十四)受理和答复商家的质疑,参与商家投诉的调查;(十五)组织学校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十六)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十七)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附属医院等是学校实施集中采购的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参与建设商家库和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库;(二)根据采购预算或委托编制采购计划,建议采购方式;(三)拟定调研方案,组织采购调研;(四)起草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五)接受商家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六)发售采购文件,接受投标材料;(七)组织采购项目的开标、谈判、磋商、询价工作;(八)发布中标通知;(九)起草采购合同,与中标商家签订合同经审计处审签后生效;(十)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免税和法定检验等相关工作;(十一)组织协调对采购项目制作、安装、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十二)组织质量回访,对质保范围内的问题,督促商家限期整改;(十三)整理归集采购文档;(十四)负责填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信息。第八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一)监察处负责受理商家的投诉,监督学校采购制度的执行;(二)审计处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负责采购合同的审签;(三)财务处负责审核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依据采购合同及其他报销凭据支付采购款项;(四)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采购供应商不良行动。第九条用户所在学院(部门)或者课题组、项目组为请购人,主要职责:(一)提出购置申请,对拟采购项目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重大项目按采购部门要求提交详细的论证报告;(二)组织、协助采购调研;(三)协助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拟订采购合同;(四)向评标委员会汇报调研情况,接受相关咨询;(五)对采购项目的制作、安装、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组织验收工作;(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第十条学校各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投标材料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二)若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材料做出解释或者澄清;(三)独立完成评审过程,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第十一条学校各采购项目均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采购部门负责按上级统一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采购部门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上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部门按上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由请购人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委托采购申请,采购管理部门委托采购部门组织采购,并由采购部门列入采购计划。采购环节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招投标管理费、专家评审费、验收费等采购费用应列入采购计划和财务预算。学校预算项目的采购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的采购费用列入相应采购项目预算。第三章采购形式第十二条学校采购形式分为省政府集中采购、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内部分散采购等4种。具体适用范围如下:(一)省政府集中采购、省教育厅集中采购的范围,按上级规定执行。(二)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为:省政府、省教育厅集中采购范围以外或上级部门许可学校集中采购的,预算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除外)。(三)学校内部分散采购的范围为:上述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每个项目的采购方式将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商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商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以公告方式原则上邀请3家以上商家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以公告方式原则上邀请3家以上商家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学校询问3家以上商家的报价后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商家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十四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采购的;(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足够商家投标、没有足够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Q第十七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一)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六)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急需设备首次招标仅有1家投标人的,可依据专家评委意见,并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现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二)只能从唯一商家采购的;(三)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采购的;(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的其他情形。以上(二)至(五)项须经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第二十条学校有关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商家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五章采购程序第二十一条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项目,按预算执行。其他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落实资金,方可进入实施程序。第二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或者审核后报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拟定调研方案,根据需要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请购人、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调研小组,开展走访用户、考察厂商等调研活动。调研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调研结论。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按照下列采购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部门起草招标公告,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在校园网等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日;邀请招标项目,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商家,采购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邀请。(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参照学校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需要资格预审的,采购部门组织对报名商家进行资格审查。(三)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采购部门向报名商家发售。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需要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随采购公告同时发出,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成本费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收取。(四)投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5日。投标时,投标人应向学校缴纳不超过采购项目估算价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之后退还。(五)开标、评标、定标。采购部门在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监督部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唱标。采购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评标工作由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应按规定从相应的专家库中临时随机抽取或选定。评标委员会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商家,或者按照采购文件直接确定中标商家。特殊项目或特别重大项目的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六)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产生后,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校园网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七)中标通知。由采购部门向中标商家发出中标通知。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应按照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3个商家参加谈判。(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并作好记录。(五)确定成交商家。谈判结束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六条竞争性磋商应按照下列程序:(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三)确定参加磋商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3个商家参加竞争性磋商。(四)磋商。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五)确定成交商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七条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二十八条询价采购应按照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应当事先明确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二)确定被询价的商家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随机确定3个以上商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商家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商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的投诉,由监察处受理。第六章采购合同第三十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1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工程项目由采购部门或请购人代表学校,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中标、成交商家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前,采购部门应向商家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二条学校各类采购合同均应由审计处审签。第三十三条采购部门需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服务的,经调研市场价格未出现下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商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所有补充合同应在原合同生效后半年内签订,采购金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七章采购验收第三十四条所有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采购部门或请购人根据需要组织由专家、请购人、监管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依据规定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采购项目,在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第三十六条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后一并验收。第三十七条资产入账。由评审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原始购货发票等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报账的必备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账。第八章采购档案第三十八条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采购项目资料档案应当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文件等。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第三十九条设备采购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物件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材料。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收集整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采购立项、申报、审核弄虚作假的;(二)采购计划制定、审批徇私舞弊的;(三)采购决策、执行、管理、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四)违反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的;(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商家串通的;(六)收受或向商家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商家参与竞争的;(八)合同执行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采购质量的;(九)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的;(十)对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一)违反采购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第四十三条商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该商家和其具体业务经办人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商家的;(三)与采购人员、其他商家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中标后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六)拒绝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七)供货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八)经认定的其他情况。商家有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四十四条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以及发生退换货或返修问题时,采购部门和用户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联系商家进行处理,做好退换货和返修等工作。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属于学校内部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可由学院(部门)自行采购(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除外),也可以委托采购部门代为采购。第四十六条学校内部分散采购应实行网上竞价,不能竞价采购的参照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学院(部门)不得将应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四十七条采购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学院(部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分散采购办法,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四十八条国家或上级出台采购方面的新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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