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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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docx
赣榆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根据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20号)通知要求,为积极推进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自2020年起到2022年底,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安全管理和服务功能,实施为期三年的专项提升工程,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拓展强化照护能力,有效发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区域性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切实补齐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短板。(一)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结合全区农村特困人员数量、集中供养需求、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对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改(扩)建。到2022年底前,建有1所符合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具备长期照护能力,可接收全区范围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同时,积极拓展该机构对区域内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的技术指导、互助协作、人员培训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二)转型升级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提升农村区域性养老综合服务能力。聚焦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资源,因地制宜、分院施策、转型升级。到2022年底前,全区至少有3所符合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详见附件2)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强化照护能力建设,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在满足本镇部分失能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本镇及周边3至4个镇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同时,拓展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实操培训等服务。二、重点工作(一)科学制订计划紧密结合实际,做好摸底调查,对辖区内特困人员和老年人群体的数量变化、健康状况、集中供养需求等进行评估,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服务需求,联合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立足养老服务设施现状,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计划,分阶段有序推进落实。(二)明确功能定位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要按照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的功能定位,确定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规模。要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好、管理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农村敬老院作为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必要的改建扩建,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配备设施设备及照护人员,强化长期照护能力建设。在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成运营后,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全区范围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提供专业优质的照护服务。同时,减轻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照护服务压力,为其满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留出更多空间资源。提升农村区域性养老综合服务能力,要充分考虑本镇及周边3至4个镇特困人员供养、社会化住养服务的有效覆盖,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延伸辐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后,应向社会开放机构富余床位。鼓励引入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建设及运营管理。举办方要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公办(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要积极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担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运营任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主体,保证机构可持续运营。(三)规范登记管理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具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应条件的,应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在保证供养机构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鼓励倡导从事养老服务的国有企业、民办养老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充分调动内部活力。探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强化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对全区范围内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及敬老院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对因镇区划调整,导致暂不具备独立法人登记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可作为完成法人登记的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分院,实行统一管理运营。三、工作计划安排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分为3个阶段。(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即日起至2020年底)12月15日前,立足实际、认真研究,排定1个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和3家计划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同时,组织有建设任务的镇、养老机构参加省厅、市局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学习,参观已完成双提升工作的机构作为地区示范样板,进一步明确地方双提升工作具体标准要求。(二)第二阶段:实施改造(2021年度)2021年3月底前,对照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进行自查,制定本机构的改造方案,明确改造任务、标准、举措和完成时限,并根据改造方案实施改造任务。2021年8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区民政局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三)第三阶段:接受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度)2022年11月底前,区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完成对双提升工作具体实施机构的验收认定工作,及时做好机构法人登记、更名、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录入等工作。接受省市督查验收,完成相关收尾工作。四、强化工作保障(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协同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等议事机制职能,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支持具体工作;密切联系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专项业务指导。(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运管水平。要通过选派选拔等方式,将具有坚定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熟悉机构管理的人员配备到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岗位。结合机构建设规模、住养老年人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积极做好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分级分批培训工作,提升其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机构内护理人员应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支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通过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培育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要合理确定和落实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工资待遇,吸引稳定一线工作人员队伍力量。(三)加强安全管理,严守安全底线。坚持把保安全、防风险放在突出位置,结合全省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处置以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对照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做好排查整改,根本解决涉及底线安全的设施设备问题,不断强化食品安全、运营秩序、资金安全监管,切实筑牢安全管理底线。(四)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经费保障。要严格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政策规定,确保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对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计划中,拟实施的改(扩)建项目,可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对符合国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遴选支持的建设项目,区民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要密切配合,积极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附件:1.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2.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标准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序号指标要求指标要求1()建筑标准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4(二)设施设备应配置包括给排水、米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5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6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7(三)院区场地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环境安静、安全、清洁。8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等。序号指标要求指标要求9(四)功能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民、老人能力评估室、护理站、医疗保健用房、助浴间、公共活动用房,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10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民,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民,餐饮等附属用房。11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12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13(五)适老化改造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14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15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改造。16供养对象居住及活动区域地面做防滑处理。序号指标类别指标要求17(六)照护能力机构总床位数应满足县域范围内有集中入住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数,医护人员与实际入住供养对象配比达到1比4.18根据便于为失能(失智)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19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床位数占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20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应急呼叫设备和必要的辅具器械。21(七)消防安全取得消防安全确认手续。22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23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24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时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炎灾隐患。备注:本表将作为各机构建成后的审核确认参考标准。各机构可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标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增加调整个性指标(不得少于或低于本表指标要求),更好引导基层形成地方特色附表2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序号指标类别指标要求1(一)建筑标准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4(二)设施设备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5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6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序号指标类别指标要求7(S)院区场地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环境安静、安全、清洁。8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入住对象人事作业劳动的场地。9(四)用房功能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老人能力评估室、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助浴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10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餐饮等附属用房。11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12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定、半地下。序号指标类别指标要求13(五)造老化改造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14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15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分应实施无障碍改造。16供养对象居住及活动区域地面做防滑处理。17(六)照护型床位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应急呼叫设备和必要的畏具器械等。18根据便于为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19(七)区域性养老服务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20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21向周边2-3个乡镇半失能特困人员以及普通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序号指标类别指标要求22(A)消防安全取得消防安全确认手续。23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24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25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备注:本表中的设立指标要求,将作为机构建成后的审核确认参考标准。各地可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标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增加调整个性指标(不得少于或低于本表指标要求),更好引导基层形成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