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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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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docx

    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2022年5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工作原则21.5 事故分级31.6 预案体系3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42.1 风险分级管控42.2 预警42.3 隐患排查治理5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研判63.1 事故信息报告63.2 先期处置83.3 事故预判94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94.1 应急响应分级94.2 一级应急响应104.3 二级应急响应124.4 三级应急响应145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155.1 应急响应分级155.2 一级应急响应165.3 二级应急响应175.4 三级应急响应19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206.1 信息发布206.2 舆情应对207后期处置207.1 善后处置207.2 应急处置总结208保障措施218.1 信息与通信保障218.2 人力资源保障218.3 应急经费保障228.4 物资与装备保障229培训与演练229.1 预案培训229.2 预案演练2210附则2310.1 预案管理2310.2 施行日期23附录1事故分级标准24附录2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25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监督(2022)156号);(9)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安监(2021)391号);(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8号);(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12)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辽宁省水利厅的应对工作:(1)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2)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3)地方水利工程(含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所属水利工程,下同)建设与运行活动。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2)属地为主,行业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辽宁省水利厅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厅监督处负责统筹协调,厅机关各部门和厅直各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1.5 事故分级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分级标准及较大涉险事故标准见附录Io1.6 预案体系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共同构成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1)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辽宁省水利厅有关部门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预案评审备案工作,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1 风险分级管控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省水利厅和单位、工程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水利厅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厅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2.2 预警2.2.1 发布预警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省水利厅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2.2.2 预警行动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2.2.3 预警终止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2.3 隐患排查治理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省水利厅监督处和有关业务部门应督促厅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研判3.1 事故信息报告3.1.1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事故性质未确定时可先行报告。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及辽宁省水利厅并抄报流域机构;辽宁省水利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快报、1小时内通过省政务值班管理系统书面报告至省政府总值班室。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水利部监督司和辽宁省水利厅并抄报流域机构;辽宁省水利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快报、1小时内通过省政务值班管理系统书面报告至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单位接到辽宁省水利厅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对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1)快报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2)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3.1.4 报告受理联系方式:电话:024024(值班电话);传真:024;电子邮箱:辽宁省水利厅监督处负责受理全省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厅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厅监督处。3.2 先期处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要立即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3.3 事故预判辽宁省水利厅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厅办公室、监督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1 厅办公室、监督处立即会同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厅领导,提出响应建议。1.2 厅办公室、监督处及时畅通省水利厅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1.3 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1.4 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厅监督处通知有关应急专家进入待命状态。1.5 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4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省水利厅应对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4.2 一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响应判断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厅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厅长;辽宁省水利厅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成立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履行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等职责(下同)。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辽宁省水利厅厅长副指挥长:辽宁省水利厅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厅长成员:辽宁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指挥长因公不在省内时,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厅领导分工,由接替工作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行使指挥长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监督处。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2。4.2.3 会商研究部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4.2.4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辽宁省水利厅厅长或委托副厅长担任;组员由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应急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地方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当国务院或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省水利厅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务院或省政府的要求和意见。4.2.5跟踪事态进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4.2.6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和有关物资、器材等。4.2.7 及时发布信息厅办公室、监督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及时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4.2.8 其他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4.2.9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4.3 二级应急响应4.3.1 启动响应判断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厅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厅长;辽宁省水利厅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4.3.2 成立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履行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等职责。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指挥长:辽宁省水利厅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或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厅长副指挥长: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辽宁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监督处。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2。4.3.3 会商研究部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4.3.4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副厅长或委托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以及应急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地方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当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省水利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意见。4.3.5 跟踪事态进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4.3.6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和有关物资、器材等。4.3.7 及时发布信息厅办公室、监督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4.3.8 其他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4.3.9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4.4 三级应急响应4.4.1 启动响应判断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厅监督处报告分管安全生产副厅长;厅监督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4.4.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人员和事故发生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应急专家组成O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4.4.3 跟踪事态进展厅监督处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4.4.4 其他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4.4.5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厅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5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辽宁省水利厅应对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5.2 一级应急响应5.2.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厅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辽宁省水利厅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辽宁省水利厅应对事故措施,响应流程见附录2。5.2.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副厅长担任;组员由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应急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地方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及时向省水利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当国务院或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国务院或省政府的要求和意见。5.2.3 跟踪事态进展厅监督处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5.2.4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厅监督处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5.2.5 舆情分析厅办公室、监督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舆情应对工作。5.2.6 其他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5.2.7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辽宁省水利厅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5.3 二级应急响应5.3.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厅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厅长,省水利厅召开应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见附录2。5.3.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厅领导或委托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以及应急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地方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及时向省水利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当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意见。5.3.3 跟踪事态进展厅监督处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5.3.4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厅监督处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5.3.5 其他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5.3.6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辽宁省水利厅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5.4 三级应急响应5.4.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厅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厅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厅长组织厅监督处和厅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5.4.2 派遣现场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厅监督处商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厅监督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厅监督处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事故发生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应急专家组成。5.4.3 跟踪事态进展厅监督处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辽宁省水利厅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5.4.4 其他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5.4.5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6.1 信息发布对于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厅办公室、监督处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由厅办公室及时组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6.2 舆情应对厅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关切。7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厅监督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直属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处置。7.2 应急处置总结厅监督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8保障措施8.1 信息与通信保障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水情中心和有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畅通相关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明确相关工作人员通讯联系方式,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各地区、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省水利厅依托现有的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8.2 人力资源保障充分依托和发挥事故发生所在地现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过硬、作风优良、服从指挥、机动灵活。厅监督处应会同辽宁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质安站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库中应包括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保持与专家的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各地区、各单位应建立地方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积极与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对接,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8.3 应急经费保障厅规财处、监督处根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于辽宁省水利厅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各地区、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和演练等工作。8.4 物资与装备保障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工程相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的保护、防护器具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与装备管理制度及台账,加强对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9培训与演练9.1 预案培训省水利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9.2 预案演练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撰写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10附则10.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本预案印发后应及时向水利部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备。10.2 施行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事故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事故。五、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本附录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附录2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其他应急工作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成员单位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人事处水文防御处监督处农水处水保移民处河湖处建管处水资源处法规审批处规财处办公室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监督处)现场应急工作组信息处理小组技术支持小组保障服务小组综合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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