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培训课件.pptx
,环境保护税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纳 税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这两种情况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除此之外,其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应纳入征税范围,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VOC挥发性有机物,已在包括山东在内17个省市开征排污费,下步会纳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提供公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场所。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不属于前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规定的范围。,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在实际中,存在着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同时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情形,为准确划分征免界限,需要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的有关规定,可以结合以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认定是否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同时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排污口的规模化养殖场。,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同时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排污口的规模化养殖场。,3、固体废物环保税纳税人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包括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3、固体废物环保税纳税人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包括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4、海洋工程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海洋工程环保税的纳税人。海洋工程除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之外,目前暂不包括海上堤坝工程、海底隧道工程等。这些工程对环境污染损害程度不大,而且目前海洋主管部门未对其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管理,暂不具备开征条件。,2,征 税 对 象(税目 税额),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简称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1)大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2)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等10种,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等55种。,(3)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对于其他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4)工业噪声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仅对工业噪声征税,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2.特殊情形(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税。(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征税。(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3.案例 判断对于下述几种情况,请问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1)A药厂产生的工业废水,全部通过管网向所在园区青山污水处理厂排放;(2)B火电厂产生的炉渣,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建立专门设施进行贮存;(3)C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排放,排放的水质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超标;(4)D冶炼厂产生的冶炼渣自行贮存,经环保部门验收,发现其贮存条件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依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当量:指与特定或者俗成的数值相当的量。污染当量: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第二十五条),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大气、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单击编辑标题,单击此处可编辑内容,根据您的需要自由拉伸文本框大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为排放量,噪声为超出国家标准的分贝数,分贝数(噪声),排放量(固体废物),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税法所附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色度超标倍数(色度实测值色度排放标准)/色度排放标准。如印染厂排放标准为80,实际排放监测值为320,超标倍数为(320-80)/80=3倍。,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国家规定标准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0、1、2、3、4五类。,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 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工业企业应税噪声以每分贝为计税单位,每月应税噪声以本月昼(夜)间最高超标分贝数计算应纳税额,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2)本月昼(夜)超标作业时间不足15昼(夜)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3)昼间是指6时至22时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时段。,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音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条例(送审稿)第十条,纳税人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纳税人根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当月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以最高浓度值申报纳税。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跨月沿用监测数据的按最近一次数据计算。,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人有条例(送审稿)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环境违法排放行为的惩罚性质。(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四)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物料衡算: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4,税 收 减 免,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标准,30%,50%,按75%征收,按50%征收,环保税征收,条例(送审稿)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和每次监测数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征 收 管 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环保部门的信息,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环保税共享数据库,地税部门的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风险数据疑点数据,排污许可证排污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具体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7),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自季度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无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污染物的产生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纳税申报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一)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例1: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黄河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该排放口共排放污水50万吨(折合50万立方米),其中:含一类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六价铬0.5 mg/L;总砷0.6 mg/L;总铅1.0 mg/L;总镍1.1 mg/L;总铍0.005 mg/L;总铬1.5 mg/L;二类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总氰化物0.5 mg/L;硫化物0.025 mg/L;氨氮25 mg/L;氟化物10 mg/L。请计算该化工厂1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3元/污染当量),(一)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1)对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进行列表计算,(一)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2)计算污染当量六价铬污染当量=1月份排放总量浓度值当量值=5000000000.510000000.02=12500一类污染物当量=由大到小前五项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总镍当量+总铅当量+总铬当量+总砷当量+六价铬当量=22000+20000+18750+15000+12500=88250,(一)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2)计算污染当量二类污染物当量=由大到小前三项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氨氮当量+氟化物当量+总氰化物当量=15625+10000+5000=30625排污总当量=+=118875,(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例2:乙火力发电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废气排放口,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2月份,该排放口共排放大气污染物1000万立方米,其中含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二氧化硫350mg/m;汞及其化合物0.1mg/m;一般性粉尘20mg/m;氮氧化物140 mg/m。请计算该火力发电厂2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大气污染物税率为4元/污染当量),(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1)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列表计算,(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2)计算污染物当量,二氧化硫污染当量=2月份排放总量浓度值当量值=100000003501000000(因为kg)0.95=3684.21,排污总当量=由大到小前三项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汞及其化合物当量+二氧化硫当量+氮氧化物当量=10000+3684.21+1473.68=15157.89,(三)噪声污染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例3:丙钢铁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3月份,该厂月均工业噪声为77分贝,该厂所在区域噪声临界标准为不超过70分贝,请问请计算该钢铁厂3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三)噪声污染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例3:丙钢铁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3月份,该厂月均工业噪声为77分贝,该厂所在区域噪声临界标准为不超过70分贝,请问请计算该钢铁厂3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三)噪声污染环境保护税计算案例,丙钢铁厂噪声超标数值=实际噪声监测值-国家排放标准限值=77分贝-70分贝=7分贝,丙钢铁厂噪声应缴纳环保税700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