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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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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docx

    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分析评估潜在风险因素,提升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全国一盘棋、全省同行动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示范引领、执法检查、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饲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饲料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2、 工作内容(1) 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检查创建(20家以上)由省、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22年计划完成创建省级规范示范企业20家以上。各市应督促辖区内骨干饲料生产企业(集团)积极申报,每个市至少申报1家省级示范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较多的县(市、区)至少应拥有1家省级示范企业,以更好发挥样板作用。鼓励生产设施现代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产品产量规模处于省内优势的饲料生产企业积极创建申报。(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100家企业)1.检查计划:2022年,省畜牧兽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省级部门抽查活动。全省现有2101家饲料生产企业,按照5%的抽查比例,拟随机抽查饲料生产企业100家,并突出重点,强化信用监管,参考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和安全生产监管等因素,确定在2021年度省局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结果中,从627家A级企业、1090家B级企业、201家C级企业和113家未评定企业中分别随机抽查0家、50家、50家企业,抽查比例分别为0%、4.6%、15.9%,抽查时间计划在5-9月完成。2、检查人员:省级按照随机原则,从执法人员库中选配2名检查人员,被检查市、县选派1-2名熟悉饲料管理的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必要时,抽调省、市、县三级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交互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熟悉饲料生产许可证打分表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了解掌握饲料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知识。每个检查组2-3人,指定其中1人为组长。3、检查重点内容: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4、检查程序:跨部门抽查,发起单位为组长单位。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前,组长应提前下载抽查检查记录表及抽查告知书,与被检查市畜牧兽医主管理部门联系,提前1-2天约定具体检查路线、时间和参加人员,所在市在检查组到达企业当日,通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工作开展前,检查组人员应出示检查文件、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客观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缺陷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或者查处要求。现场检查工作采用:首次会议(双方介绍人员、确认检查范围、提出检查纪律要求和准备的材料目录)T现场检查核查(路线顺序一般为:原料库一生产车间一成品库一化验室一附属设施)T文件制度记录抽查,起草汇总检查结论和记录T末次会议(交流和反馈检查结论、双方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一个企业检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小时。5、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如遇到受检企业停产停业等情况,由受检企业或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表及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监管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饲料生产企业检查记录填写两份,一份是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表格最右侧一栏详细记录问题,表格最后签字栏中要明确检查结论,以及移交查处和整改时限等要求。另一份网上统一格式公示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要求查处的违法问题缺陷可以在表格下方一栏其他违法行为中注明,其他停产、停业或者需要公示的信息应在备注栏填写。检查结论为如下9种情形之一: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6、结果反馈和处理: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人员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同时,有关检查结论在省畜牧局网站公布。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互联网+监管系统。(三)省级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120批次,含风险预警监测150批次)1.省局监督抽检500批次。由省局饲料兽药处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鉴于每年均自行下达饲料监督抽检计划,本次省级饲料监督抽检侧重6市(6市饲料生产总量占全省的42.5%,约4万吨饲料产品抽检1批次)。监督抽检涉及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主要针对生产环节,所抽样品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自配料等6大类。(1)抽检样品品种类别和数量计划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自配料,共计340批,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60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100批。(八)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80批、禽配合饲料100批、宠物配合饲料30批、水产配合饲料20批;(B)浓缩饲料:猪浓缩饲料30批、禽浓缩饲料20批;(C)精料补充料:30批;(D)畜禽养殖单位自配料:30批。(E)单一饲料:蛋白类饲料原料,包括豆粕、花生粕、棉籽粕、菜籽粕、玉米蛋白粉、DDGS等,共计30批;(F)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生物制剂、酸化剂等,侧重标签有功能性宣传或者配方添加天然植物(中药)的产品,共计30批次。(G)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侧重标签有功能性宣传或者配方添加天然植物(中药)的产品,共计100批次。(2)抽样地点和注意事项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主要在生产环节抽样,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宠物配合饲料在生产、经营环节抽样,注意抽样后样品保存条件应与标签上标注一致;自配料在畜禽养殖环节抽样,应标注清楚对应的畜禽及生理阶段、生产批次数量;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可以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包括养殖)环节随机抽样,注意样品保存条件,确保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抽样安排抽样时间:全年任务原则上分三个时间阶段进行,因疫情影响时间顺延。第一阶段:2市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样。第二阶段:2市于6月30日前完成抽样。第三阶段:2市于9月30日前完成抽样。(4)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局饲料兽药处统一组织,或者跨市抽调人员交互检查抽样,省饲药中心派员协助封样,尽快完成样品流转(6市抽样任务分配见下表1)。一是所抽样品应有代表性,被抽样县(市、区)和企业由省局随机抽签确定,侧重上年出现问题的企业、质量安全分级B、C级企业和新建未评级企业。每家生产饲料企业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经营单位和畜禽养殖场(户)每家抽取的样品原则上不超过2个。二是抽取的样品必须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内且附具饲料标签,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和饲料标签未标注所检项目的产品不得抽取;所有产品有效期剩余时间超过30天,留有企业提出复检、复议的时限;三是严格遵守抽样程序,抽样单填写清晰、规范、准确。抽样人员认真核对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被抽样单位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按手印。四是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需要提供产品企业标准和标签各T分;对无标签、无证号和假冒证号的产品交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直接查处,不再进行抽样。(5)检测项目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自配料: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猪配合饲料增加黄曲霉毒素B1.或喋乙醇;2.复合预混合饲料: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E、铅;3彳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铜、锌、铅;4.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A、维生素E;5,单一饲料:水分、粗蛋白;6.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主成分含量,铅。其他检测项目参考农业农村部要求确定。(6)检测方法饲料中水分的测定;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饲料中总珅的测定;饲料中铅的测定;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镒、钾、钠和锌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饲料中钙、钠、磷、镁、钾、铁、锌、铜、镒、钻和铝的测定原子发射光谱法;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饲料酸化剂中柠檬酸、富马酸和乳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饲用微生物制剂中枯草芽泡杆菌的检测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瞳、瞳烯酮和瞳乙醇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7)结果判定判定依据:质量指标按企业采用的标准、标签、产品说明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判定原则:质量指标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和饲料标签进行判定。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饲料标签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进行判定。所有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结果判定允许误差依据执行。瞳乙醇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94号进行判定。水分不作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8)不合格结果的发送和复检省饲料兽药质检中心自样品交接后,及时完成检测,出具2份检验报告送省局饲料兽药处。对检测不合格的,省饲药中心立即报省局饲药处,并通知饲料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报省局饲药处,证据材料充分、有效的,予以复检;逾期不再受理;产品超出保质期不再受理。(9)检验报告和分析总结报告的发送省饲药中心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分析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检地区、环节、品种、数量、检测参数和报告发送等;监督抽检结果总体情况;不合格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和建议。2、委托部分市承担监督抽检(470批次)、预警监测(150批次)。经协商,由3市承担部分省级监督抽检、预警监测任务,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抽查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的比例确定,每个企业产品抽样不多于3个;按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抽样;在养殖场(户)应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抽检任务在10月底前完成,并向省局饲药处报送书面报告和详细检测结果。(四A忝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宠物饲料及自配料原料、饲料标签专项检查。时间为69月。省局饲药处牵头负责,省饲料兽药质检中心和各市参与。通过网络备案信息核查与现场检查结合,突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以及经营和使用环节宠物饲料产品、牛羊等养殖场自配料原料。省局汇总通报各市企业备案情况,随机选择2-3个市开展现场检查,以点带面,督促各地加强监管,引导有关企业产品及时备案,实现饲料标签内容科学规范。(五)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内容、饲料生产月报统计信息核查活动时间4-12月,省、市、县分工完成。省局委托省饲料行业协会组织专家,每个市随机抽查3-5家饲料生产企业,抽查饲料产品企业标准进行现场集中核查论证,指导市、县管理部门对其他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推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内容合法规范,确保标准与生产配方一致,提高饲料行业标准化工作水平,确保企业统计信息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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