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方案.docx
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2022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措施。一、鼓励使用新能源货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二、鼓励使用新能源环卫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启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三、鼓励使用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1.5万元、0.8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四、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我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充电费用补贴。五、鼓励淘汰老旧汽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注册登记后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可申领8000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奖励。六、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试点。在2021-2022年试点期内,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10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巡游出租车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5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示范应用项目不超过10个,以申报项目综合评选结果为准。七、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农村地区消费升级,在市县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系列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深入乡镇开展品牌促销宣传。活动举办地市县提前做好活动筹划,提供活动场地、媒体宣介、防疫等工作保障。八、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省2022年新建充电桩2万个以上,确保2022年底纯电动汽车与充电桩总体比例保持在2.5:1以下。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乡镇100%全覆盖。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充电桩进小区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个人建桩难点堵点问题。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将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九、便利车辆通行使用环境。海口、三亚等实行限行政策的城市,要落实对新能源货车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差别化管理措施,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及封闭式货车免于执行限行政策。鼓励公共机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开放,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减免停车费等优惠。十、支持销售企业让利促销。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协同承办新能源汽车首发、首秀、首展活动,评选年度优秀展销活动,争取更多优质车源供应我省市场。对年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新能源汽车销售金额前20名、销售台数前20名的限上销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奖企业按先销售金额、后销售台数顺序选取,入围企业仅参加1项排名,不重复奖励。措施说明:1.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原则上由车辆生产企业对接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后提供,无须用户另行提供;公共服务领域、社会运营领域车辆按要求接入,个人车辆在购买时可与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2,营运类新能源汽车的认定,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准;车辆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规定执行。3 .本措施中日期均含当日。4 .本措施第四条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前三条的,例如,已申领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运营服务补贴的,不能重复申领充电费用补贴。5 .满足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新能源汽车相应运营服务补贴或充电费用补贴。6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措施奖补范围。7.相关奖补措施申报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