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稿1).docx
XX非金属地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稿)(2015年12月25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众、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所属单位包括地质勘查院、武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测绘院、物探院、测试所、标准砂销售公司、阳新项目部。第三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体系,并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每一级机构、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员工、每一个生产过程并严格考核。第五条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责,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部按高危行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及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接受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其他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指导。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据下列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相关规定;(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覆盖其管理的各级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项目部和每一项业务;(三)先进性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应根据其境内外生产、经营业务的发展和创一流管理目标的需要,具有先进性;(FI)可行性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应符合自身业务特点,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五)依据主业配置,高危业务从严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从事的主要业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按高危行业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建立机构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所属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安委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担任,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工会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必须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O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事务,安委会办公室设置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应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所属单位不单独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由专(兼)职安全员组成,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各作业班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五)公司及所属单位境内机构、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原则上不聘请外部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从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境外机构、项目在上述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聘请符合我国或所在国规定、具有相关资质、资格的专业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横向到边”的原则及本部门业务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地方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司、本单位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等配齐配足。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素质,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不得因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当报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报所在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是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各自安全生产负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岗位和全体员工以及全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一)公司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当领导责任;所有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办)、谁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职能机构、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必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必须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三)“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明确从各级负责人到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每一个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必须将下属单位、直至工程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考核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必须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精细管理;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行业排头兵的表率作用。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之中,实现安全生产和公司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逐步达到国际先进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及信息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保障体系、标准体系(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过程控制方法、流程)及责任考核体系等;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督检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公司及所属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及时防治各类职业病(危害)。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全面辨识、登记建档各类危险源、制定与实施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并持续改进、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确保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提高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及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和方法、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负责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制订并落实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一)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认证和评价;(-)建设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包括职业卫生)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公司及所属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足额预算安全生产费用;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并列入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安全生产费用应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专户核算,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一)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转岗、复岗员工进行转岗、复岗入职培训;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三)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等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上岗后一年内必须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后一年内必须参加集团规定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四)境外机构(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本办法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境外机构(项目)所在国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并应对出境人员进行出境前安全教育培训。(五)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并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及所属单位派遣劳务的,应当对被派遣者进行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六)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和档案,如实记录每一位从业人员应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教材、试卷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第三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与传递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并将重要信息作为安全生产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三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将分包商、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得将经营项目、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确分包商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相关规定明确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支付;必须为各类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监督分包商及各类劳务人员履行其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第三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按国家规定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得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工具等;积极研究并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不断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及己方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制定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时限、权限、方法及内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本单位、公司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严格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准确、及时、主动、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惩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严格追究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所属单位和个人,依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第四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鼓励与支持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及存在的问题,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利,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及时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处理,对所举报问题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相关制度及干部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各类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绩效;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负责人生产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生产安全绩效考核是所属单位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四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问题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人员进行约谈,促使其及时查找、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四十三条因安全生产受过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集团及公司行政处罚的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两年内取消其公司组织或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第四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教育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在XX省外的机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第四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XX非金属地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