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XX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区区级机构改革方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下列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 一般及以上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镇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区发电企业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4)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贝11。把保障发电企业员工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电企业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3)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2组织体系1.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2. 1.1成立XX区发电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3)指导协调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4)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5)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3. 1.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环保、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4. 1.3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1)编制和修订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3)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4)与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将领导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5)及时办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1.2 .4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1)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技术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由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以当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做好发电企业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发电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2. 2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担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主要职责:(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1. )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2. )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3. 3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发电企业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发电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镇(街道)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负责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有关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工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的畅通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区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区应急管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救援专家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因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必要生活救助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提供有关的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情况。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3预防与预警4. 1重大危险源管理3.1.1发电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及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电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1)主设备事故:发电机、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损坏事故;汽轮机损坏事故、锅炉爆炸事故等;(2)电厂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3)重大火灾事故:如电缆火灾事故、汽轮机油系统火灾事故、燃油系统火灾、输煤皮带火灾事故等;(4)氨水罐泄漏、液氨泄漏、酸碱泄漏事故;(5)氢系统泄漏爆炸事故;(6)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7)电厂溃坝事故。发电企业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3. 2预警行动3 .2.1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公布的预警信息和发电企业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4 .2.2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按照事故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确定事故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条件,由高到低依次分为1级、级、1n级、1V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 2.3发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根据预警信息内部报告和通知、信息上报和信息传递时限及内容等规定要求进行预警行动。各镇(街道)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自然灾害类型,按照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预警信息,采用电话、传真、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到发电企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3.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并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1级)、重大(级)、较大(1n级)、一般(1V级)。1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市发电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市发电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1n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市发电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1V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2应急响应程序4. 2.1信息上报与跟踪发电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和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4. 2.2发电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省、市、区规定时间内迅速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报告时限。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事发地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事发后45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街道)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原则上不超过35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应当按照省、市、区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向上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超级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程序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命令,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救援小组,并按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事故灾害救援过程中,随时向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报告救援进展和事态发展情况等。4.3专家咨询与决策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奔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技术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和救援队伍侦察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4.4现场救援4.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车间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4.4.2当地政府或发电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迅速启动专项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4.4.3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4.4.4抢险救灾组、技术专家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调查评估组等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专业规程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4.5应急处置措施4.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4.5.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救援措施:(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4.5.3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4.5.4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4.6应急结束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6后期处置6. 1处置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7. 2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6. 3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7应急保障7. 1应急队伍保障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7. 2装备物资保障发电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8. 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各级政府及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7.4资金保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以及各相关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8宣教、培训、演练、奖励、责任8. 1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发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8.2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8. 3演练各发电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救援演练。8. 4奖励对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9. 5责任追究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附则9.1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9. 2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10. 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1.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1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