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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教体局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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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教体局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docx

    XX区教体局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努力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树立良好的教育和教师形象,XX区教体局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XX省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制定XX区教体局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内容如下:一、应予处理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二、处理办法(一)调整岗位。对于从业教师,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或现任职学校,调整到偏远学校任职。(二)追缴资金。对违规组织、从事有偿家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责令清退全部违规资金。(三)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师德师风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1 .警告和记过处分(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2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4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四)移交司法机关。对于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单位和个人,除在系统内部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精神进行行政处分外,还将涉罪、涉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五)追究主体责任。师德师风建设管理不到位,造成师德师风问题频发或发生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的主体责任和分管责任。(六)对于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严格按照如下标准进一步处理。1 .经查实初次涉案,情节一般、影响不大者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根据情节,扣除当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2 .经查实二次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2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3 .经查实三次及以上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对一年内累计查实三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或组织开展有偿补课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4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同时,给予以下处理(1)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给予免除职务处分。(2)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名师、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教师直接解除聘用合同。(4)临时聘用教师由聘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5)党员教师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七)此细则未涉及到的相关处分条款,依据相关文件进行处理。三、处理权限(一)警告和记过处。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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