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docx
XX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为压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高质量高标准推动突出生态环境整改工作,切实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承担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镇街、园区和区直单位,以及牵头承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监管责任的区直有关单位。第二条考核工作由XX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XX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委办)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考核内容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情况,重点考核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问题有无反弹,有无追责机制并付诸实施。本办法所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省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省级“大起底”“回头看”交办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到省“1+1+N”系统调度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市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市级领导督导包保发现问题,市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文交办的环境问题,市大气办交办的环境问题;区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问题,区环委办发文交办的环境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生态环境问题,其他应纳入区级调度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第四条建立整改情况核查机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区环委办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并在政府网站同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完成后有投诉的,区环委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组织现场核查;对当年已完成整改销号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区环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对历年来已完成整改销号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区环委办要制定年度核查工作计划,分区域分行业组织开展核查,核查比例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0%o现场核查以暗访为主,主要核查问题整改情况与上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符合销号要求,是否还存在其他环境问题,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现场核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XX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现场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经现场核实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现场核查报告须有核查人员签字。第五条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考核实行扣分制,各镇街、园区和区直单位考核基数分为IOO分,同一问题年度内不重复扣分,以最高一项扣分计分。区环委办根据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所涉及的整改单位和区直监管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分别在考核基数分中扣减分值。扣分标准如下:1 .中央和国家层面交办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销号的,每起扣5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件未按时完成整改销号的,每起扣3分;省级层面交办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销号的,每起扣3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件未按时完成整改销号的,每起扣2分;市、区级层面交办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销号的,每起扣1分;对跨年度整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年度整改任务的按上述原则扣分。2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经过整改又出现反弹,经核查属实的,每起扣5分。3 .未按时报送整改进度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区环委办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4 .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扣5分。5 .未执行XX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X办发(2017)X号)进行责任追究的,每起扣5分。6 .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应予以扣分,其中被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每起扣20分;被中央主流媒体曝光、国家层面约谈、移交问责线索、实施区域限批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典型案例交办的,每起扣15分;被国家层面挂牌督办、通报的,每起扣10分;被省级层面约谈、移交问责线索或实施区域限批的,每起扣5分;被省级层面实施挂牌督办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典型案例交办的,每起扣5分;被市级层面挂牌督办、通报的,每起扣3分;被市级层面约谈、移交问责线索或实施区域限批的,每起扣3分;被区级层面约谈的每起扣3分;被区级层面督办、通报的,每起扣2分;出现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情形的,每起扣5分。7 .区直监管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指导和监管责任,经核查属实的,参照以上原则扣分。8 .区直监管单位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区级验收销号责任,经核查属实的,中央和国家层面交办的问题每起扣10分,省级层面交办的问题每起扣5分,市级层面交办的问题每起扣3分,区级层面交办的问题每起扣2分。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1.累计扣减分值达到K)分以上的,区环委办发出警示函,督促落实整改任务。2、累计扣减分值达到15分以上的,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同志约谈相关镇街、园区、区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责成相关镇街、园区、区直单位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3、累计扣减分值达到20分以上的,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同志约谈相关镇街、园区、区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成相关镇街、园区、区直单位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结果纳入各镇街、园区和区直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第七条对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本办法由区环委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