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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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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pptx

    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1,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目录,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目录,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一)政策文件,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纳税人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2.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建筑服务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3.纳税人分类管理:(1)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3.纳税人分类管理:(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5)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应税行为: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1)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子:云南建工给一版纳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云南建工给一美国企业在昆明提供建筑服务;昆明一房地产企业在昆明接受美国一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要点:,(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2.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例子:美国一建筑企业给昆明一房地产企业在美国提供建筑服务。,要点:,(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三)征税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三)税率和征收率,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11%适用税率),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别提醒:,(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总结:主要用于是非应税项目和非正常损失!,(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简易计税,(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一般纳税人可以同时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征收吗?,答案:是的,(四)销售额,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五)减免税,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起征点: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小微企业优惠政策3.跨境服务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六)兼营和混合销售,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使用适用税率(或征收率)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七)纳税地点,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目录,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目录,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一)使用范围,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3.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二)征收管理机关,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三)预缴税款计算,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四)扣除凭证,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合法有效凭证:,(四)扣除凭证,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提交资料:,43,(六)预缴税款的时间和期限,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人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期限: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2.一般纳税人通常为一个月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纳税,(七)纳税申报,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应纳税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增值税预缴。2.抵减预缴: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七)纳税申报,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案例: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份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七)纳税申报,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B省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C省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A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2997)(1+11%)11%-55-77-11-170-20-40=89万元,(八)发票开具,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代开增值税发票,(九)管理要求,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十)相关处理要求,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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