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pptx
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属人原则: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中国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 如何防止滥用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例如:美国、利比里亚,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1、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2、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对居所的判定各国并无一定之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英国法律规定:一个成年人的住所要取决于他或她的永久居住意愿。,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我国停留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例如: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多数国家(如美国)有的国家(如爱尔兰)有的国家(如英国)我国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各国不同),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结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管理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1)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等国。(2)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3)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爱尔兰、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国。(4)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例如,比利时、巴西、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5)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判定标准: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之一,就属于中国的企业居民。过去标准:“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 经营所得2.3.2 劳务所得2.3.3 投资所得2.3.4 财产所得,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案例:,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问:乙国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为什么?,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问:乙国是否应对B公司的10,000美元营业所得征税,为什么?乙国是否应对C公司的营业所得8,000美元征税,为什么?,案例,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我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所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应税率为20%),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2 劳务所得判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的来源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3 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各种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1.股息 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2.利息(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2)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3.特许权使用费(1)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2)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3)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4.租金所得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4 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但对于动产的所得,各国判定其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1 居民的纳税义务2.4.2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1 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我国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结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我国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有住所的纳税人受雇于境内企业并外派到境外工作的,其境外所得由境内企业支付,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派出单位代扣代缴。如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则由其境内派出机构代征税款。如纳税人有源于两处以上的境外所得,或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则自行申报纳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长期居民与非长期居民长期居民(无限纳税义务)非长期居民(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中国的规定(停留时间15年?5年以上?),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我国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125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时间界定,法人居民无限纳税义务的特殊性:推迟纳税(我国?),国税发2004197号“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举例史密斯先生从2002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2006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往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检测设备。他于2006年6月5日从中国出境,当年6月17日回到中国后继续在M公司工作。现需要计算史密斯先生2006年6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分析: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500004800)30%3375(速算扣除数)10185(元)(2)当月应纳税额:10185(135000/5000012/30)=7333.2(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2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我国的规定:国税发200497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举例英国居民伍德先生受英国T公司委派到我国一家企业提供业务帮助,其入境时间为2008年2月1日,按照受雇合同的约定,伍德先生要在我国企业工作5个月,其间英国T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我国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2000元。2008年4月,伍德先生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一家关联企业工作了20天,然后返回中国的企业继续工作。,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那么,伍德先生2008年4月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应纳税额=(20000-4800)20%-375 12000/20000 10/30=2665 0.6 1/3=533(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我国的规定: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仍继续上例,假定伍德先生按受雇合同要在中国工作10个月,那么,伍德先生2008年2月来华工作,当年9月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了20天,则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为:应纳税额=(200004800)20%375 10/30=2665 1/3=888.33(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国税函2007946号.来自无税收协定国家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来自协定国的居民担任中国企业高管,但协定中规定高管工资适用董事费条款,且其在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来自无税收协定国家的一般职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来自协定国的居民担任中国企业高管,但协定中规定高管工资不适用董事费条款,且其在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纳税计算公式?,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5年的,以及按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国家居民且按协定规定应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了183天但不足365天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年的无税收协定适用的一般职工,或者按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国家居民且按协定规定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了183天但不足365天的个人:纳税公式?,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3.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非居民法人在东道国设立的分公司一般只对东道国政府负有限纳税义务,各国一般将其视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对待,不过一般只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