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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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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套资料).docx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研发生产安装管理,规范从业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促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备定义】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包括:(一)门类防护设备(包括启闭方式为手、电动,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钢材、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等材料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式防爆波活门、封堵板、挡窗板、密闭观察窗等);(二)阀、活门类防护设备(包括密闭阀门、非门式防爆波活门、排气活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扩散箱等);(三)过滤吸收器。第三条【适用范围】防护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检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职责权限】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工作,负责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许可资质审批,组织制定防护设备产品战技要求、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和管理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科研立项、定型鉴定、标准和图集编制、加工图纸设计等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向人防领域从业单位提供标准、图集、加工图纸的销售及后期服务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本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受理企业产品跨区销售告知性备案、开展防护设备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取证、研提对涉事企业资格处理的意见建议。省级(含)以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企业落实产品出厂质量、安装后防护功能第三方检测等,对安装到位的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抽检,实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实施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查、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目录管理】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防护设备产品目录,适时组织新型防护设备、新一代防护设备产品技术评审,并更新发布可选用的防护设备产品清单,推进防护设备迭代发展。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按照现行防护设备性能指标研发的新产品属新型防护设备,按照国家人防办明确的高抗力高性能指标研发的新产品属新一代防护设备。第六条【销售范围】门类防护设备通过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在定点生产企业所在战区所辖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也可在相邻省级行政区域间销售,阀、活门类防护设备和过滤吸收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新一代防护设备经定型鉴定后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产品前应在销售所在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跨省销售的防护设备门扇、门框必须在企业取得资格使用的场所加工,不得代加工;在销售所在省设置的临时场所仅限产品存储、质检检测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局部磕碰损伤修补等作业,不能进行零部件的焊接、机械加工等施工作业。第二章从业行为第七条【从业范围】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防护设备产品。第八条【企业行为】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加强本单位技术人员队伍、生产条件建设和生产安装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防护设备加工图纸组织生产安装,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落实国家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九条【防护设备研发】防护设备新产品研发前需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立项,立项书中应包含新产品的技术转让办理流程、技术转让费用、转让协议(草稿)、从业条件等内容。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涉及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推广性等进行综合论证,未经立项的科研产品不予鉴定。新产品鉴定前提交完整的科研报告、设备生产加工图纸、原材料材质、加工工艺文件、产品质量检测标准、从业设备清单和人员条件等材料,鉴定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组织鉴定定型后的图纸生产。产品图纸局部细节更正时,需报国家人防办批准备案,产品图纸需要重大变更时,按新产品鉴定程序办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进行图纸和工艺文件存档管理。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可申请增项防护设备新产品生产,达到新产品生产从业条件、试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申请防护设备新产品生产的企业向研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新产品研发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转让条件办理完毕,逾期未完成办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企业失信处理。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定型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防护设备企业,3个月之内按照上述申请立项和鉴定的材料要求补充备案。第十条【企业自检】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明确生产过程中、出厂前、安装过程中、安装后各关键工序质量检测项目和方法,检测项目和指标以防护设备生产加工图纸和现行检测标准为准。检测不得漏项,并保存检测记录,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管提供依据。防护设备原材料进场必须按现行标准检测材料关键性能。复合材料防护设备每一批次的原材料需留存同条件零部件成品或同条件试件3套,进行标识备检。过滤吸收器关键原材料元器件进场须按RFP型过滤吸收器制造与验收规范进行关键性能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必须核实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第十一条【资料管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检测标准、规范、图纸等技术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生产和安装活动应建立质检档案,每樟/套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以销售合同为单位归档保存。档案资料分为纸板和电子版。电子版为纸版的扫描件,应永久保存。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测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留存检验检测原始报告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保证可追溯性。电子版为纸版的扫描件,应永久保存。第十二条【产品编号与标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对防护设备进行唯一性序列编号,在门类防护设备的门扇、门框组件和阀、活门类防护设备与过滤吸收器的存储和安装过程中,序列编号采用钢号方式加以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以保证序列编号识别后可查询产品相关信息,通过信息数据与实物行比对,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产品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防护设备企业单位名称、检测机构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依据加工图纸不一致时,附依据的加工图纸编号)、序列编号、验收日期、等。防护设备序列编号规则与标识要求及标牌制作要求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编号规则与标识要求(附件1)。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护设备的维护管理,明确维护责任,确保防护设备保持良好的战备功能。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对防护设备进行维护,确保防护设备保持良好的战备功能。第十四条【市场秩序】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公平有序竞争,不得以协会、商会、联盟、平台等形式组织市场价格或经营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管理范围】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防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防护设备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三)抽查防护设备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六条【管理程序】对防护设备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监督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方案;(三)对防护设备实体质量、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质量监督报告;(六)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问题;(七)建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七条【信息化管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开和产品质量追溯。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质量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自身质量责任。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按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质量控制数据要求(附件2)上传质量控制过程数据资料。过滤吸收器上传产品批次批号及原材料元器件批次批号、出厂检验时间、检验报告、所在工程等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国家检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全国范围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地方检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对从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检测、维护等相关业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年度实现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全覆盖,检查事项范围要求见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范围要求附件3.人防主管部门应XX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定期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结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延伸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监督检查权力】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防护设备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和安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防护设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批检测制】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第三方批检测制度,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实施质量监管的依据。防护设备出厂前由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装质量检测和产品质量抽检,抽检方法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附件4)。第二十二条【检测申诉】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对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二十三条【终身负责】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终身负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产品召回】工程现场发现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存在功能性缺陷的,必须对同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报告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五条【问题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护设备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防护设备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及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从业条件不满足要求或违规经营行为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时将问题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第二十六条【信用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防护设备质量状况,逐步建立防护设备质量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处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人防企业从业条件核查、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核查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编号规则与标识要求2 .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质量控制数据要求3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范围要求附件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编号规则与标识要求一、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编号规则与标识要求1 .序列编号1.1 编号结构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序列编号为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编号(2位)、省内企业编号(3位)、防护设备标准图集中规定的产品类别序号(图集编号2位,产品类别序号2位)、生产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生产序号(3位),共18位。例如:编号为O1.0010101201905123代表为XX市,试制工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O1.-2008中的钢筋混凝土单扇防护密闭门,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份,第123桂。1.1.1 行政区域编号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见下表。表1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行政区域编号行政区域名称01XX市02XX市03XX省04XX省行政区域编号行政区域名称05XX自治区06XX省07XX省08XX省09XX市1()XX省11XX省12XX省13XX省14XX省15XX省16XX省17XX省18XX省19XX省20XX自治区21XX省22XX市23XX省24XX省25XX省26XX自治区27XX省28XX省29XX省30XX自治区31XX自治区1.1.2 省内企业编号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代码见下表。表2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省内顺序代码表(按企业注册日期先后排序)省内企业名称编号省内企业名称备注O1.XXXX02XXXXX厂03XXXXXX厂041.1.3 防护设备图集编号和产品类别序号防护设备图集编号和产品类别序号示例见下表。表3防护设备标准图集代码表防护设备图集编号产品类别序号防护设备标准图集名称产品类别名称备注010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o1._2008钢筋混凝土单扇防护密闭门01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o1._2008钢筋混凝土单扇密闭门0201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07FJ03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0202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07FJ03钢筋混凝土密闭门0301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轻质人防门选用图集轻质防护密闭门(一)0302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轻质人防门选用图集轻质防护密闭门(二)防护设备图集编号产品类别序号防护设备标准图集名称产品类别名称备注0401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RFJ002-2018连续玄武岩纤维无槛双扇防护密闭门0402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RFJ002-2018连续玄武岩纤维无槛双扇密闭门1.1.4 生产序号生产序号为同种设备的生产顺序号,逐月按生产顺序进行编制,号段“001”至“999”,“0”作为空位补齐码。例如:某企业2019年1月份生产200槎,编号为201901001至201901200;2月份生产300槎编号为201902001至201901300O1.2 编号字体和大小防护设备序列编号字体为X体,字高18mm,字宽8mm,间距2mmo13编号位置A.人防门钢门框:闭锁孔侧角钢内面距下边框150Omm居中位置;B.活门门框:闭锁孔侧角钢内面居中位置;C.门扇:闭锁侧门扇外侧钢包边距下边缘150Omm居中位置;D.封堵板:每扇封堵板正面(外侧)距下边X150Omm居中位置;E活门门扇:闭锁侧门扇外侧钢包边居中位置;E其他设备:正面便于观察位置。1.4工艺要求防护设备序列编号应字迹清晰、工整,且凹入不小于1.5mm,笔画宽度不小于2mmo2 .标牌防护设备标牌包括产品合格证和铭牌。2.1 产品合格证要素防护设备产品合格证包含内容为: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序列编号、质量等级、检验日期、质检员等内容。2.2 铭牌要素2.2.1 门类防护设备铭牌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研制单位、生产单位、电话等内容。2.2.2 密闭阀门手动密闭阀门铭牌包含产品名称、型号、工程通径、公称压力、温度、介质、联系电话、生产企业等内容;手电动密闭阀门铭牌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电机功率、输出转矩、输出转速、电压、电流、工作制、联系电话、生产企业等内容。2.2.3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铭牌包括型号、工作压力、消波率、启动压力、重量、出厂日期、生产企业等内容。2.3 制作要求防护设备产品合格证铭牌分为4样式,规格见表2,形式、尺寸和技术要求符合GB/T13306-20U标牌要求。产品铭牌底板采用国家标准平板铝合金,铭牌内空格部分填写内容应在出厂时机械钢印。标牌底色为X色,字体为X体。表4防护设备产品合格证、铭牌样式表名称规格(mm)厚度(mm)单位用途铭牌(大)80X100(宽X高)块门类铭牌(小1)设计图纸要求1块阀门类铭牌(小2)80X80(宽X高)块防爆超压排气活门产品合格证80X100(宽义高)2块防护设备产品、防爆超压排气活门2.4安装要求所有产品出厂时,应在设备指定位置安装铭牌,铭牌分别采用四孔钾钉固定。产品合格证与铭牌上下排列安装。门类防护设备应安装在门立轴侧门框非贴合平面上、上闭锁孔位置下2cm处,无比锁孔时安装在距地面150Cm处,由上至下依次安装产品合格证牌、产品铭牌。阀、活门类防护设备应按图纸相关要求安装在球体上相应位置。其中的密闭阀门铭牌依照规范和图集要求制作,安装在设备预留位置,产品合格证牌安装在铭牌旁壳体上。3 .防护设备样式3.1 设备外观3.1.1 底色防护设备产品着色均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o1.-2014)。铜套管、不锈钢零部件应保持本色。3.1.2 标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等防护设备的门扇标注由设备型号、设备编号、开启方向、生产单位、生产日期、联系电话组成。门扇上字体大小应和门扇尺寸成比例,按相应位置摆放。标注按照大、中、小三种比例制作,字体均为绿色1.9G7/6.8(1161),X体字,标注式样见图样。企业名称最长不超过门正面图例尺寸,最短不小于门反面图例尺寸(根据企业名称字数多少在以上两者之间选用)。特别规格及3.2米(不含)以上门扇按相应比例制作。3.1.3门扇顺序编号门扇顺序编号可按门扇宽度选择字体大小,其尺寸应按表1确定。字体高度应小于内圆半径R2,每个工程按顺序标号。标注位置见图样,规格尺寸见表1.表5编号标志型号与尺寸表门扇宽度(型号)R1(mm)R2(mm)1米以下50461米(含)至2米75692米(含)至3.2米(含)100891.3.2标识喷刷开关标志应方向正确、醒目。标识要素齐全,比例要适当,位置应正确、清晰。二、过滤吸收器编号规则与标识要求过滤吸收器序列编号规则与标识要求现行规定执行。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质量控制数据要求1 .防护设备应为每橙设备建立一套质检数据资料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订购单(合同)号、产品名称和价格、安装位置、材料质检记录、过程质检记录、自检记录、问题整改记录等。2 .防护设备质量控制数据主要控制节点如下:(1)产品生产前企业形成产品唯一编码,并在关键零部件上标识;(2)产品生产完毕后,生产企业按批次或项目上传产品质量自检数据和关键原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并申报产品出厂检测;(3)检测机构抽检产品质量,并上传检测数据(含检测报告代表的样本序列编号范围);(4)生产企业安装预埋件(门框),并上传自检数据;(5)检测和监理单位参加隐蔽检查,并上传检测数据;(6)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生产企业按批次或项目上传产品安装质量自检数据,申报设备安装功能检测。(7)检测机构检测安装质量后及时上传检测数据,监理单位及时上传验收整改前后检测数据。(8)监督验收意见和整改报告应一并按项目上传。3 .防护设备质量控制数据必须保证真实有效。4 .防护设备质量控制数据必须可追溯到人。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范围要求一、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事项1 .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事项包括从业能力条件、生产质量、安装质量、售后服务、经营行为等。其中:a.从业能力条件检查包括:现行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从业能力条件规定的证书类资料和人员、场地、设备等。b.生产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原材料、外购件质量,半成品和成品重点检查隐蔽项目和按图加工情况,检测项目不少于现行标准规定的保证项目,依据标准未规定保证项目时必须检测针对材料和使用性能(如抗力、密闭)的项目;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防护设备现场随机抽取企业留存或者工程已安装的门扇进行检测。C.安装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进场检验记录,预埋件数量、质量和安装质量,重点检查隐蔽项目和按图施工情况,检测项目不少于现行标准规定的保证项目或主控项目。d.售后服务检查内容应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使用维护保养等。e.经营行为检查内容主要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如下问题:组织或参与价格联盟、恶意竞争等不正当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挂靠生产和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防护设备,导致产品出现影响抗力和密闭性能的质量缺陷;采购原材质量达不到设计图纸要求,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防护设备;外协加工或外购防护设备主要部件(如门扇、门框);跨战区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2 .过滤吸收器定点生产企业过滤吸收器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事项包括:从业能力条件、生产质量、经营行为等。a.从业能力条件检查包括:现行定点生产企业从业能力条件规定的证书类资料和人员、场地、设备等。b.生产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原材料、外购件质量,半成品和成品重点检查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流转情况和技术指标质量检测情况,检测项目不少于现行标准规定的保证项目。c.经营行为检查内容主要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如下问题:组织或参与价格联盟、恶意竞争等不正当行为;挂靠生产和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设备,导致产品出现影响防护的质量缺陷;采购原材质量达不到设计图纸要求,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防护设备;外协加工或外购防护设备主要部件(如炭床层、精滤器)或外协数量超规定比例。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检查事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检查事项包括:1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2 .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3 .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国家质量检测(验)标准进行检测的。三、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事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事项包括:1 .是否不按防护设备规范、图集、标准选用防护设备;2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事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事项包括:1 .是否不按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规范、标准、加工图纸要求进行监理和验收;2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事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事项包括:1 .是否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合格的质量监督报告;2 .是否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3 .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是否超出授权或委托范围、徇私舞弊;4 .是否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一、门、阀、活门类防护设备1 .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a.产品质量检测抽样方法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能拆分为门框、门扇等组件分期安装的防护设备,其产品出厂质量检测宜采用门框(含闭锁、较页等的相关零部件)、门扇(含闭锁、较页等的相关零部件)两大组件分别进行检测。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密闭观察窗等不能拆分组件安装或不需要分期安装的防护设备,其产品出厂质量检测宜采用整橙进行检测。整樟防护设备产品或单独门框、门扇的出厂质量检测宜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抽样样品由检测人员依据销售合同规定的型号数量进行随机选取,同一功能、材质的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抽样检测数量按式(1)确定。抽样检测的样品如有一松或一件达不到合格等级时,应进行加倍随机抽样检测,若再有一楼或一件达不到合格等级时,应全部检测并逐樟或逐件确定等级。m=n×20%(1)式中:m抽样检验数量,当m<1.时,取m=1.;当m不是整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n同一功能、材质的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的数量。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防护设备每100个门扇为一个批次抽取一扇进行破坏性检测,不足100个的按100个计算。b.产品质量评定方法防护设备产品出厂质量检测时,每橙防护设备可设置若干检测项目,实行分检的防护设备产品,按门框、门扇分别设置若干检测项目,标准中未列入但图纸中有指标要求的项目可设置为检测项目。检测项目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相应评定表中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门框、门扇组件质量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当门框或门扇组件的所有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时,门框或门扇组件的出厂质量方可评为“合格”。防护设备产品出厂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当所有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时,产品出厂质量方可评为“合格门框、门扇分检时,当门框、门扇组件质量均为合格时,产品出厂质量方可评为“合格”。未按定型图纸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不予检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严禁出厂。2 .安装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实行全数检测,检测与评定应逐橙进行。检测项目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相应评定表中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当所有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不超过评价指标的150%时,安装质量方可评为“合格”。安装未按定型图纸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或安装的防护设备达不到工程图纸要求,该樟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应评为“不合格”。二、过滤吸收器在同一承制生产厂用同一原材料,在同一生产条件下加工出来的过滤吸收器,可组批提交检验,一般50X组为一批(根据检验要求,可多备2-4新产品用来替补破坏性试验的样品)。经检验方同意,每批也可多于或少于50X。承制方生产部门对提交批的所有产品100%进行产品包装、外观及加工质量、颜色、标识、初阻力、漏气系数、气溶胶透过率、生物杀灭单元功能等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后随附生产和检验记录提交给承制方品质检验部门检验,经品质检验部门复检合格的产品方能提交检验方检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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