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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集体宿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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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集体宿舍管理规定.docx

    公司集体宿舍管理规定为加强地矿研究所集体宿舍管理,合理调配宿舍资源,在“工作优先、有偿使用、公正公开、统一调配”的原则下,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集体宿舍”系为地矿所拥有产权,用于安置职工作为过渡性或政策性住宿用途的各类房产。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及下属单位的事业单位编制职工、企业编制员工租住人员。二、职责第三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宿舍的申请、初审和日常管理,资产财务部门负责房租费用的扣缴,各二级单位和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单位或部门职(员)工的集体宿舍的管理工作。三、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地矿研究所事业编制职工或合同制员工,在XX市区(含XX、XX,下同)无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租住集体宿舍申请:1、单身的在职职工;2、已婚但配偶不在XX市区的在职职工;3、来杭不满一年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4、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在职职工。第五条集体宿舍租住申请每半年受理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和七月,逾期转入下次申请。因工作需安排宿舍的,由所办公室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员须到物业管理部门领取集体宿舍租住申请表,由所在科室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领导予以核准,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四、房间安排与收费第七条集体宿舍原则上安排两人或两人以上居住,因工作需要,经物业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可以申请一人居住。物业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情况进行入住人员的调整。宿舍安排可以自愿组合,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第八条集体宿舍实行有偿租住,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等因素,参考周边出租房市场价格每一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第九条水电等费用按照实际用量和物价部门确定的水电单价计算收取。第十条两人及两人以上居住的集体宿舍的租金费用(包括客厅、卫生间等公共部分)由租住人按租住面积比例分摊承担。第十一条第一年租住集体宿舍的大中专毕业生房租费按市场价格的50%收取,自第二年起和其他人员同等按市场价格收取。第十二条租金和水电等费用按月缴纳,租住人可直接缴纳或从工资里统一扣缴,当月租住天数未满十五天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十五天(含)的,按整月收取。五、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租住人员必须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将床位私自转租(借)给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占用空位或空余房间。第十四条提倡文明住宿。租住人员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用水用电,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同宿舍人员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大声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第十五条租住人员严禁偷水偷电,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乱拉电线,不得私自用火,不得在床上抽烟,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制度,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租住人员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或进行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严禁斗殴、吸毒或从事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六、退租与处罚第十七条以下人员应办理退租手续:1、在杭已购房者(以交房为标准);2、调离单位者;3、租住一年以上者,物业管理部门因安排需要可以要求其退租;4、连续两个月不按时缴纳房租及水电等费用者;5、严重违反集体宿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6、因岗位调整,不符合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者。第十八条违反集体宿舍管理规定,对公共财产和他人财物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应办理退租手续而不办理的,在接到物业管理部门通知次月开始(购房者可XX至三个月),按市场价格的两倍收取房租,拒绝缴纳的可从其工XX直接扣除。第二十条隐瞒情况或捏造虚假证明,取得租住资格者,一经查实,按市场价格的两倍追缴其租金。七、其他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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