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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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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属非福利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我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居住、未参加房改的住房(不包括学生宿舍),包括成套公有住房和单身教工宿舍。第三条在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的批准或授权,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给引进的优秀教学、科研人才中的无房户,作为住房的过渡和周转。公有住房在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租赁给学校其他无房教职工居住。第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受了学校优惠政策购房、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自购商品住房的;或者单身教职工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结婚的(异地分居的除外),必须退出租赁的公有住房。第三章租赁原则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周转过渡原则。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赁期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根据情况议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第七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市场化原则收取租金。租赁公有住房要按租住面积向学校缴纳租金,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按规定统一核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金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合同制管理原则。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放弃租赁,学校收回住房。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向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租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租住人员、月租金额、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十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缴纳3000元租赁押金;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的,缴纳800元租赁押金。租赁押金在办理退房手续时退还教职工。租赁期间,如承租人对房屋造成重大损坏,学校按照维修成本在租赁押金中扣取维修费用。第十一条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租金由校财务处根据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上报标准从承租人工资中代扣,无法代扣的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上门收取。第十二条承租人租住公有住房所产生的水、电、煤(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按照学校和相关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缴纳手续。第十三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有住房,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办理退房手续:(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转租(借)他人或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严重损坏房屋,不听劝阻、拒不修复的;(三)违章搭建、私接乱拉电线、私接自来水、煤(燃)气的;(四)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五)调离学校或被学校开除的;(六)承租人条件发生变更,不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条件的;(七)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条款规定的。第十四条承租期满或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办理退房手续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手续,预期未办的,学校按照5倍租金收取管理费。第五章附件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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