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docx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一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级的行为。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十条各班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学生困难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学生是否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第十二条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告知。各二级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二)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为证明相关身份,学生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申请材料收集工作,已备审核存档。(三)审核。1.班级评议。各班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学生困难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将本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信息和相关证明佐证材料,逐一核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抽查方式可为打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做好相关的抽查记录并存档。经审核后,将本学院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审核的基础上,复核学生申请信息,将全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四)公示。各二级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5 .认定。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要求将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由省教育厅启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省统一认定。6 .建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相关学生。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建档、上报、确定等级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第十七条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重新提出申请,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第二十条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将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将认定工作与学生德学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第六章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我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第二十六条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情况及其他家庭情况证明材料要求参考一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稿)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