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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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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docx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科研以及医疗水XX能力,根据XX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X人社发(2010)105号)、人社厅批复的XXXX大学岗位设置方案、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X人社发2014)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策导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出发,坚持岗位和人员相结合,实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相结合,淡化资历和身份,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完善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聘质量和效果,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三条系列和职务分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编设如下系列:高等学校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翻译、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等系列(附件DO教学系列职务分为科研教学型、临床教学型和教学型三类。科研教学型职务主要在从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的单位中评聘;临床教学型职务主要在附属临床医学院中聘任,比例不超过单位总职务数的30%;教学型职务最高聘任到副高级,主要在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单位中评聘,比例不超过单位总职务数的20%o研究系列职务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及公共科研平台等研究机构中评聘;职务数实行学校统管,比例不超过总职务数的10%。根据不同系列的实际情况,各级职务数量比例也不相同(附件2)。第二章评聘范围及原则第四条评聘范围。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并在XX省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保,符合评聘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进行申报。进站1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如符合评聘条件,只评审相应资格,不聘任相应职务,不占相应单位职务数量。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层级管理原则。人事处作为XXXX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整体方案,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校级评审。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负责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评议和推荐,负责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二)整体控制原则。在编制数量内,各单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各级职务比例如下: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为20:30:40:10;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为19:28:43:10;其他学科为18:27:45:IOo(三)重点倾斜原则。具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其高级职务数量可上浮3版具有国家级教学团队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单位可再上浮K,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可再上浮5%(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只能就高上浮一次);国家重点实验室高级职务数量可上浮现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基数的10%;综合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单位再上浮2%。上浮部分正高和副高的比例为2:3o第六条破格评聘。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优秀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取得突出成绩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如满足相应条件,可申请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评聘原则上只评聘高教和研究系列正高级职务,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受评聘指标限制,由单位推荐后学校统一组织评聘。第三章评聘权限和组织第六条学校评审专业和权限。我校现具有基础医学、生物学、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生物医学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临床医学、护理学等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资格评审权限,以及上述专业的中级资格评审权限(以考代评专业除外)。学校具备评审权专业的在职在岗人员其资格必须通过学校评聘取得,否则不予聘任。学校不具备评审权的专业,如外国语言文学、化学、管理学等,由学校职称工作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分别报送各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评聘。凡有明确规定以考代评的专业,由学校职称工作部门按照一定程序报送各相关单位进行考试。第七条评委库组成。学校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委库(简称“评委库”),将思想政治过硬、专业技术水平高、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纳入评委库,并按照人社厅有关要求定期对评委库人员进行更新。评委会和学科组评委均由评委库中产生。第八条学科组组成。根据评聘工作需要,我校评委会下设基础医学和生物学、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药学和中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临床医学(内科学)、临床医学(外科学)、临床医学(专科学)、护理学以及破格评聘个学科组。每个学科组由5-11名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设组长1人。第九条评委会组成。学校严格按照人社厅有关要求组建“XXXX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简称“高评委会”)和“XXXX大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简称“中评委会”),分别负责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评委会由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第四章评聘程序第十条评聘指标制定及核准。各单位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按照评聘相关原则计算出年度可聘任各级职务数,并将可聘任职务指标细分到各教研室(科室)等,形成本单位年度职务评聘指标方案报学校批准。学校按批准的年度职务评聘方案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第十一条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岗位情况及专业技术水平,向所在单位提出评聘申请,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符合规定的评聘材料。申报人只能申请评聘当年有指标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二条单位审核推荐。各单位比照评聘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按照1个评聘指标不超过2名候选人的比例进行推荐,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若本单位有评聘指标的同时也有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待聘人员,则由学科、学院专家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将评聘指标是否分配给具有资格的待聘人员;若将评聘指标分配给具有资格的待聘人员,则该指标不再分配给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第十三条学校具备评审权专业的校内评聘程序(一)学校审核、公示。学校职称评聘办公室组织对评聘人进行公示、材料审核以及代表作外送鉴定。(二)述职答辩。评聘正高级资格人员进行述职答辩。(三)学科组评聘。学科组按照各单位评聘指标方案规定的职务数,在对评聘对象材料进行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从申报人选中择优评选出与评聘指标相同数量的人员,提交评委会评聘。(四)评委会评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认真听取学科组评聘情况汇报,审阅评聘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五)评后公示。学校职称评聘办公室对评聘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学校不具备评聘权专业的推荐程序。学校职称评聘办公室组织对评聘人进行公示、材料审核并组织会议推荐,按照1个评聘指标不超过2名候选人的比例进行推荐,按照单位年度职务评聘指标评选出相应数量的人员,分别报送各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取得资格人员与校内评审人员一同进行职务聘任。第十五条对评聘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再进行复议、复评。第五章评聘条件第十六条XXXX大学高教系列职务条件(附件3)。第十七条XXXX大学研究系列职务条件(附件4)。第十八条XXXX大学实验技术系列职务条件(附件5)。第十九条XXXX大学卫生技术系列职务条件(附件6)。第二十条XXXX大学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附件7)o第二H一条XXXX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条件附录(附件8)第六章评聘纪律第二十条申报人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经核实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申报者,取消当年评聘(或评聘通过)的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参评时,本人应予回避。对经核实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有徇私、偏袒等不良行为的评委,将从评委库中移除,不得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评委。第二十三条对评聘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聘组织成员、工作人员资格,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条件和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单位审核过程。对经核实存在不遵守评聘纪律、不严格按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格的单位,学校将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五条转换系列评聘。(一)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从外单位调入或专业技术岗位类型转换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评聘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可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评聘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二)取得高教(卫生)系列副高级以上资格人员,若评聘卫生(高教)系列职称,须首先评聘副高级资格,起算时间按获得现系列副高级资格时间计算;并且须以同一系列副高级资格来评聘正高级资格。研究系列参照高教系列执行。第二十六条专职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职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可评聘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学生团总支书记、学生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评聘的,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在评聘中将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X人社发20123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截止时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涉及到的资历及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当年的8月31日。之后的业绩成果等计入下一评聘年度。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XX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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