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机械安拆监理实施细则.docx
一、工程概况2二、监理依据及验收规定3三、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强制性条文3四、监理工作要点4五、监理控制要点8六、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H七、现场安全管理12一、工程概况项目由4栋1112层高层建筑、4栋5层的多层建筑以及1层地下室组成。总建筑面积57845.59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结构设计基准期50年;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二级。建筑杭震设防类别: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6度,抗震措施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建度值为0.10g,设计地震组为两组,结构阻尼比0.05,水平地震影响系最大值:多遇地震为0.04,罕遇地震为0.50。建筑场地类别为11.1.类;设计特征周期为0.55;属于抗震一般地段。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乙级。地下室水防水等级:11.级,屋面防水等级:1级。建筑防火分类:一类,耐火等级:一级Q工程概况一览表楼栋号层数高度级别结构高度结构体系嵌固端基础形式地上地下1#楼111A32.75m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2#楼121A32.75m剪力墙基顶桩基础、扩展基础3#楼121A32.75m剪力墙基顶桩基础、扩展基础4#楼111A32.75m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5#楼61A16.050框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6#楼61A16.050m框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7#楼61A16.050m框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8#楼61A16.050m框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二、监理依据及验收规定2.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3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国家主席令第70号)6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7 .9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8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16)2.1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13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合同文件。2. 14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工程技术文件。2.15国家和四川省现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强制性条文3.1 监理单位审核建筑施工大型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3. 2审核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3 审查大型机械设备专业安装单位合同、资质、经营手册及承发包、租赁产权关系是否明确。3.4 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5审核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3 .6审核大型机械安装(拆除)单位负责大型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4 .7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3.8审查起重机的相关验收资料(机械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相关安全合格资料及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检验检测合格报告)。3 .9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人员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10督促施工单位在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按要求进行例行保养检查。1、监理工作要点4.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理要点4.1.1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安装过程中,按照各自安全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4.1.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更换,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4 .1.3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一)使用年限在施工工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五)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注2: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持证人员。5 .1.4安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后,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已申报的持证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并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起重机械安装辅助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备注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4.2 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及维修保养监理要点1. 2.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原件;(三)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五)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地基基础资料。4. 2.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编号,并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5. 2.3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置于或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6. 2.4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工程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收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7. 2.5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 2.6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9. 2.7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与安装单位、产权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 2.8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附着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实施完毕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1. 2.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实施完毕后,经自检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即可投入使用。12. .10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13. .1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区域。4.3 起重机械延期、报废与注销监理要点4.3.1 下列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原备案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备案登记,逾期不予办理:(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二)630kN.m125O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4.3.2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备案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表(附件七)(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四)法定检测机构延期检测报告;(五)产品合格证;(六)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4.3.3 区县建筑安全站在受理延期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家对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评估完毕后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颁发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备案证4.3.4 塔式起重机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同一塔式起重机累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年。4.3.5 施工升降机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施工升降机累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4.3.6 3.6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属国家或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一)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4 .3.7报废后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解体,更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5 .3.8对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4. 3.9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表(附件九)(二)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五、监理控制要点5.1特种设备安装前控制内容:1 .1.1审查施工单位与出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要求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5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5. 1.3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5.1.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5. 1.5其他结合地方要求:(一)要求安装单位按照当地要求完善各项准备资料后,及时申请办理安装告知。(二)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提前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三)安装作业前要求施工单位与安装单位确认现场是否满足作业条件,并要求提供基础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四)审查从事安装、拆卸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与申报安装告知相符,入场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5.2 特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施工中控制内容5.3 .1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5.2.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5.2.3 督促施工单位在吊装作业区域,必须进行清场,明确施工警戒,加强现场监护。5.2.4 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无证上岗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建议单位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5.2.5 专业监理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严重违章指挥,安全隐患特别严重,经指出不整改的报总监同意并通过业主令其暂停施工或停工。5.2.6 督促施工单位,对特种机械设备装拆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5.2.7 督促施工单位,对特种机械设备装拆过程中,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6级、雷雨、台风、龙卷风)等,停止作业。将起重机调臂至临界状态,使用前进行检查方可使用。5.2.8督促施工单位对特种机械设备装拆过程中,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维修,修理完毕后通过有关人员复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5.3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后使用前控制内容5.3.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将自检合格证明报送监理部备案。5.3.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5.3.3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5.3.4审核施工单位使用登记办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审查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审查施工单位配置的司机、司索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入场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安全技术交底;(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四)审查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五)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六)要求施工单位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6.1 监理工作方法6.1.1 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规定加强事前预控的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是进行质量监控的必要手段和依据。一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6.1.2 巡查、旁站:这是驻地监理人员采用的主要检查方式,在各工序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观察、监督与检查,注意并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苗头和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的发展变化,以便及时对潜在的质量隐患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控制、处理。6.1.3 数值分析:通过测量、抽检、平行试验和见证取样等质控手段,收集质量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从而进一步分析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6.1.4 会议约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各种会议或约见形式,与建设各主体进行沟通,互通信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处理方案和结果。6.1.5 指令文件:通过监理联系单、通知单、指令单、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按照项目监理部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处理。6.1.6 比较评价:通过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工序质量评定,对工程质量与目标值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6. 2监理工作措施6.1.1 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是实现目标控制的组织保证。根据监理任务,本监理单位将落实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监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规定各项目标控制的任务和管理职责以及工作程序,授予相关职权,制定工作考核标准进行工作考评,按责任制进行奖罚,保证目标控制的实现。6.1.2 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实现目标控制的有效手段。本监理单位将通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措施;建立施工计划体系;合理地增加同进作业的施工面;采用高效能的施工机械,保证质量、保证目标控制的实现。6.2.3经济措施:经济措施是实现目标控制的有力措施。由于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本监理单位将通过对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对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及时地进行计划费用与实际开支费用的比较,建议对优质工程和按期竣工的项目进行奖励,对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和因施工单位责任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进行经济处罚等经济措施,保证目标控制的实现。6.2.4 合同措施:合同措施是实现目标控制的法律依据。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是监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本监理单位将按合同要求协调工程施工进度和供货期限,检验和控制工程质量,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正确地处理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等合同措施,保证目标控制的实现。6.3监理职责:6.3.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6.3.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3.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6.3.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6.3.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6.3.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七、现场安全管理7.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塔吊安装、拆卸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7.2 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7.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7.4 施工单位应当对塔吊安装、拆卸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塔吊安装、拆卸施工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7.5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塔吊安装、拆卸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7.6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7.7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塔吊安装、拆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塔吊安装、拆卸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7.8 塔吊安装、拆卸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7.9 塔吊安装、拆卸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7.10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塔吊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