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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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docx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 .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 .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 .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 .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L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 .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 .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 .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 .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第四条所有毕业论文(设计)须在答辩的前两周内,完成学校统一要求的计算机论文检测系统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正式答辩。第五条论文检查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进行初步认定,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类别:结果类别检测结果检测性质初步认定AR30%通过检测B30%<R50%疑似有抄袭行为,需复检CR>50%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需复检1 .检测结果属A类的毕业论文(设计)可视为通过检测,可以参加毕业答辩,是否需要修改由各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2 .检测结果属B类的毕业论文(设计),疑似有抄袭行为,其毕业论文(设计)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予以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修改后予以复检,复检通过后可申请答辩。3 .检测结果属C类的毕业论文(设计),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由各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定。若认定该毕业论文(设计)无较严重抄袭行为,可参照B类予以处理;若认定该毕业论文(设计)确实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则取消当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责成该生重新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延期答辩。若复检仍不合格者,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0”分计,该生需重修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第三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正式答辩开始后,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由相关部门根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取消毕业论文成绩、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第七条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学生抄袭,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三起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指导教师停止一定时间或取消指导资格等处理。第八条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学位申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已获得毕业资格和学位者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注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九条被认定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我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依照相关处理流程严肃处理。第十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举报;相关院系毕业论文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抄袭、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然后提出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作为处理的依据。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暂行)废止。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