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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369407       资源大小:17.31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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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办法.docx

    机关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厅机关车队驾驶人员行车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四川省司法厅公务车、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第三条厅机关车队负责机关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出车派遣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车辆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所有公务车车况,严格执行出车审批和点检制度,科学合理调配车辆,确保安全有序运行。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严守操作规程,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做到机油、汽(柴)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处于良好状态。第五条驾驶人员应服从安排调度,禁止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完成出车彳王务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第六条驾驶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自觉参加公务用车备勤值班,及时接听车管人员电话,做到随叫随到。第七条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传播涉密信息。第八条驾驶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保持车容、车内整洁驾车时禁止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第九条驾驶人员应熟悉车辆性能,做好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的车辆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个人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第十条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机关车队组织的各种业务和安全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第十一条机关车队每月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综合检查,确保公务车辆安全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维修建议。第十二条机关车队定期对公务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审验,按规定购买保险,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第十三条机关车队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当月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安全行车规定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相应车型驾驶证,具备车辆驾驶健康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公务车。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交通部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第十六条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带车人员应做好相应监督工作。第十七条禁止公车私用。公车私用包括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擅自驾驶公车外出等情形。第十八条禁止开英雄车、赌气车;禁止抢道、占道行驶;通过路口及危险路段时,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确保行车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驾驶人员应如实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禁止瞒报,禁止私自处理,禁止逃逸,应主动维护单位形象。第二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应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必要时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同时报告车队负责人。发生伤人事故,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二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积极配合交警、保险公司、事故受害方处理事故后续事宜。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大小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结合驾驶人员性质不同及事故责任大小,分别对在编人员、第三方劳务派遣(物业公司)人员按照规定、约定,分别追究责任。(一)在编人员:(1)负次要责任时,进行批评教育,在车队职工大会上作检查;(2)负同等责任时,暂停驾驶工作并学习相关政策7天,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在车队职工大会上作检查;(3)负主要责任时,暂停驾驶工作并学习相关政策15天,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扣减年度绩效10%;(4)负全部责任时,暂停驾驶工作并学习相关政策20天,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扣减年度绩效20%;(5)发生人员受伤且损失较大(超过1万元)、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当事驾驶人员态度蛮横,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扣减年度绩效30%并调离驾驶岗位;(6)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二)第三方劳务派遣(物业公司)人员:(1)负次要责任时,给予批评教育,当事人在车队职工大会上作检查;(2)负同等责任时,扣物业公司1分,暂停驾驶工作、学习相关政策7天并在车队职工大会上作检查;(3)负主要责任时,扣物业公司2分,暂停车辆驾驶并学习相关政策15天;(4)负全部责任时,扣物业公司3分,暂停车辆驾驶并学习相关政策20天;(5)如事故中有人员受伤损失较大(超过1万元)、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当事人态度蛮横时,扣除物业公司4分,停止驾驶工作并将当事人退回劳务公司;(6)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劳务派遣(物业公司)及当事人法律责任。(三)凡是酒驾、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的,调离驾驶岗位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醉驾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四)公务车辆违规使用、违规停放等造成社会舆论影响的,除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追究责恸卜,并给予以下处理:(1)未造成社会舆论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2)造成一定社会舆论影响的,暂停车辆驾驶20天;(3造成较大及以上社会舆论影响的调离驾驶岗位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五)经济责任追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除按第(一)(二)(三)(四)款处理外,还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负次要责任时承担单位损失部份的5%;负主要责任时承担单位损失部份的10%;负全部责任时承担单位损失部份的20%o酒(醉)驾、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外出或公车私用、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的,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第二十四条发生有责任的伤人事故时,保险公司按规定不予赔付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开具的自费药、类别药品自费部分、超额度陪护费用等),由当事驾驶人员承担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部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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