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I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津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第二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目标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第六条严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文化市场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第七条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第三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有计划地搞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涉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要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五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十六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合理的投诉、举报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第十七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第十八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号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第二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第二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整齐。第二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S)隐瞒、伪造证据;(四)滥用职,刁难侮辱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从事或参与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有关制度:(一)业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举报受理制度、文化市场日常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应急管理制度、法律专家顾问制度等;(二)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培训考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暨廉政制度等;(三)激励约束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评选表彰制度等;(四)协作协调制度。主要包括:抄告备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信息工作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协作制度等。第二十六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有关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第二十七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第六章考评第二十八条每年12月底以前,大队对年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第二十九条考评的内容和标准:(一)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二)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数量,罚没数量和上缴情况);(三)对上述(二)项具体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第七章奖惩第三十条经过考评被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大队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对经过考评确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大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总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