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优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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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优质).docx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各类实验操作,保证化验员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确保检测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实验室各类操作的安全管理。三、职责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安全操作的监督;化验员负责安全操作规范的贯彻实施。四、内容4.1一般要求4.1.1严禁化验人员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化验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1.2凡从事各种产品检验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所使用的药品的性能,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和安全事项;4.1.3进行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掌握对各类事故的处理方法;4.1.4实验室内要有充足的照明和通风设施;4.L5进行检验时,劳动保护用具必须穿戴整齐;4.1.6所有药品、样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以及有效日期等,标签字迹要清楚;4L7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和危险性物质,禁止用口或鼻嗅的方法去鉴别物质。如工作需要,必须嗅闻时,用右手微微扇风,头部应在侧面,并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烧杯等器具作餐具或饮水,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4. L8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时,管尖必须插入液面以下,防止夹带空气使液体冲出,用橡皮吸球吸取,禁止用嘴代替吸球;4.1. 9易挥发性或易燃的液体储瓶,在温度较高的场所或当瓶的温度较高时,应经冷却后方可开启;4.1.10凡参加实验项目的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物质的性质,操作规程、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4.1.11在进行有危险性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1.12在器具中放加热药品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别人和自己;4.1.13加热试管内的溶液时,管口不得对着面部,加热时要不停地摇晃,以防止因上下温度不均发生沸腾而引起的烫伤,加热蒸储结束后应先拿出冷凝管后移开酒精灯以防产生倒吸使仪器破裂;4.L14在移动热的液体时,应使用隔热护具轻拿轻放,稳定可邪;4.1.15工作服一旦被酸、碱、有毒物质及致病菌等玷污时必须及时处理;4.L16停电停水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阀;4.1.17废酸废碱,有机溶剂以及易燃物质,必须经过中和处理后,方可倾倒指定地点,禁止直接倾入水槽中;4.1.18化验工作结束后,所有仪器设备要清洗干净,切断电源,关闭水、电、气阀门,溶液、试剂和仪器应放回规定地点;4.1.19下班时,应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水、气阀门是否关闭;4.L20实验室内应设置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室内发生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露的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用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工作,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加快通风。4.2玻璃仪器的安全使用1.1.1 2.1玻璃仪器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有裂纹或损坏的不得使用;1.1.2 搬取有液体(1升以上)的瓶子时,必须一手握住瓶颈部,一手托瓶底,不准单独握住颈部以防负荷大、重而崩裂脱落,较大的瓶子宜放在瓶架上搬取;1.1.3 3在常压下使用的玻璃器皿,温度不得超过500°C(指硬玻璃),下压或负压操作时,不得超过400,温度的升降应缓慢进行;1.1.4 装碱性溶液的瓶子,宜使用胶皮塞,以免腐蚀粘住;1.1.5 清洗装有腐蚀性、危险性物质的器具时,必须将危险物质除净后,再用水清洗干净;1.1.6 非耐热器皿和广口瓶、量筒、表面皿、称量瓶等,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不得在器皿内进行放热的操作,如器皿内有水珠应放在烘箱中烘干;1.1.7 7注意勿使玻璃和瓷器局部受热、受冷。例如在加热、冷却设备的操作过程中,防止器皿局部急剧的温度变化而破裂。4. 3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5. 3.1严格遵守电器作业安全规定,非电工严禁从事电器作业。检修电器设备、线路、开关照明、安装临时电源作业,均应由电工作业;6. 3.2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推上电闸时要扣紧,拉下电闸时要彻底,推进必须快速;7. 3.3在同一电源上,不能同时使用过多仪器设备,以免造成负荷过大;8. 3.4使用电器设备时,要检查电源电压是否与使用设备的电压相符;9. 3.5绝缘不合格,导线裸露或破裂,发现漏电的电器设备仪器,不准使用,要尽快修理;10. .6如电器设备的线路一旦发热或温度超过规定,而发生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由电工检修;11. .7电器设备应严防受潮,禁止用湿布擦拭电源开关。如有水珠附上,禁止拉、合电闸;12. 3.8在加热电器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当用电炉加热的容器破裂时,必须切断电源,然后再进行处理;13. .9所有电热设备,必须放在石棉板上,发热量大的设备还应架空,并采取隔热措施;4.3.10当室内有易燃易爆气体和蒸汽时,必须确认合格后,方可给电器设备和仪器送电;4.3.11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4.3.12发现有人触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并立即进行抢救。4.4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与使用4.4.1管理4.4.1.1盛装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标签应注明“有毒”或“剧毒”字样和醒目的危险标志;4.4.1.2凡毒性化学品应分类贮存,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气化腐蚀性等化学品贮存在统一库房;4.4.1.3凡剧毒化学品应用专门铁柜单独存放,坚持双人两锁两本帐制度;4.4.1.4建立健全的毒药品管理制度,入库、发放时必须认真检查记录,定期清点,帐物必须一致,发现数量不符时应立即认真追查原因,及时报告,毒品应配备两名专人进行管理,坚持双人两锁两本帐制度;4.4.1.5有毒药品库严禁非保管人员入库,保证有毒药品库绝对安全;4.4.1.6各部门领取有毒药品必须由两名可靠的专人负责,并填写领料单,登记数量;4.4.1.7有毒药品的发放与领取应加强计划管理,使用部门(单位)领导应严格履行有毒药品领用审批手续;4.4.1.8使用部门按生产、检验的需要定期编制计划送相应部门。4.4.2使用4.4.2.1有毒药品库贮存量不得过多,一般不许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4.4.2.2使用有毒药品时,必须当日使用,当日领取,用多少领多少,严加保管,不准无关人员接触,如使用有剩余,必须立即退回有毒药品库,不准在使用地方存放;4.4.2.3使用过的设备工具一定要清洗干净,使用过的废水一定要进行处理,并定期取样化验分析,沉淀的废渣要埋在指定的地占八、94.4.2.4凡装放有毒药品的工具如铁罐、麻袋、玻璃瓶、塑料袋等不许乱放、随意处理,必须经过消毒,化验无毒才能使用或处理;4.4.2.5在使用有腐蚀性、刺激性及剧毒物品时,如:强酸、强碱、浓氨水、氢化物、三氧化二神、碘等必须戴胶皮手套和防护眼镜,且须有人监护;4.4.2.6禁止将有毒物质或致病菌擅自挪用或带出实验室,发现丢失或被盗窃,应及时报告;4.4.2.7从事微生物检验的人员,工作结束后应洗手消毒,下班时应脱下工作服。4.5易燃易爆物质的安全使用4.5.1凡使用与空气混合后能形成爆炸的混合物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4.5.2严禁在火源附近进行易燃易爆物质的操作。酸、苯、甲苯、丙酮、汽油等易燃物质,其附近不得有明火;4.5.3进行有爆炸性的操作,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使用软木或胶皮塞,禁止使用磨口瓶塞;4.5.4禁止将易燃物质(如苯、甲醇、乙醇等)进行明火蒸播或加热。其沸点低于IOOc者,应在水浴上加热,沸点高于100者,应在油浴上加热。水浴和油浴应使用闭式电炉,禁止油浴加热到接近油的着火温度;4.5.5加热易燃液体时,必须在冷却回流器的烧瓶中进行;4.5.6蒸发可燃液体时,禁止将蒸汽直接排在室内空间;4.5.7熔融石蜡时,应放在砂浴上进行,切莫过热,以免着火;4.5.8禁止将氧化剂与可燃物品一起研磨,不能在纸上称量氢氧化钠;4.5.9使用爆炸性物品(如:高氯酸、过氧化氢等)禁止振动、碰撞和磨擦;4.5.10易发生爆炸危险的操作,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具有特别危险的操作(如使用放射性物质)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符合规定的隔离室内进行;4.5.11加热操作或实验过程中,如发生着火爆炸,应立即切断电源,热源和汽源进行灭火;4.5.12取用钾、钠、钙、黄磷时必须使用专用钳子,禁止用手接触。钾、钠、钙存放在煤油中,禁止与水或蒸汽接触,黄磷应放在水中,均应浸没于液体下面与空气隔离;4.5.13挥发性有机药品,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冰箱或铁柜内,低燃点的易燃品,不能放在火源附近,若室温过高时,应备有冷却装置。4.6腐蚀性、刺激性物质的安全使用4.6.1稀释浓酸时,必须将酸注放水中,用玻璃棒缓慢不停地进行搅拌,禁止将水直接注入酸中,稀释时,应缓慢进行,若温度过高应待冷却后再进行;4.6.2溶解化学物品和稀释浓溶液时,必须在耐热容器和硬质玻璃器具中进行;4.6.3在处理发烟酸和强腐蚀性物品时,要特别谨慎,防止中毒或灼伤;4.6.4当酸、碱溶液、化学试剂灼伤皮肤或溅入眼睛时,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救护,情节严重的急送医院;4.6.5开启盛浪、过氧化氢、盐酸、氢氟酸、发烟酸等物质的瓶塞时,瓶口不得对着人;4.6.6溶解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时,要严防沸腾溅出,酸碱中和时应缓慢进行,严禁液体飞溅;4.6.7禁止浓硝酸与可燃物接触;4.6.8如需将浓酸或碱中和时,应先行稀释,绝不许将浓酸、浓碱直接中和。4.7防火安全4.7.1实验室内严禁抽烟,不准乱抛火柴或其它火种;4.7.2实验室必须设置防火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和补充,灭火器材应放在固定地点。化验人员每人都必须熟悉防火知识,并能操作;4.7.3使用易燃挥易挥发试剂时,附近必须没有火源或远离火种;4.7.4酒精灯或喷灯必须在火种熄灭的情况下,才能添加酒精;4.7.5加热可燃液体时,不能直接用火加热,必须在水浴上加热或加垫石棉网;4.7.6要经常检查电线是否有漏电现象;4.7.7实验室里,可燃试剂的贮存不宜超过规定量(一个月的使用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完善实验室防盗、防火、防漏电、防漏水和防雷等设施,确保实验室管理规范安全、实验教学开展有序。二、实验室门窗要牢固完好、安全标志齐全、安全通道畅通。室内杜绝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三、实验室要配备干粉灭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过期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四、实验室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每个实验室必须安装能起自动断电保护作用的空气开关,要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定期检修。五、危险化学药品要有专室和专柜存放,危险药品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化学药品严防流出实验室。危险药品使用后的废液、废渣应回收处理,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六、实验结束后,要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闭水源和关好门窗,清扫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消除安全隐患。七、实验时教师要向学生讲清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强调实验纪律,加强实验指导和监督,确保实验安全顺利。八、学校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节假日应加强实验室的巡查,并作好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解决,防止燃烧、爆炸、中毒、被盗等安全事故发生,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九、如发生被盗或事故,特别是剧毒品被盗,要立即采取措施,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十、实验室安全管理要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教务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实验员和实验教师为直接责任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实验室使用制度1、学生要在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带领下有秩序地进入室内,并在指定座位就坐,任课老师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表等台账作为记录。2、室内要保持肃静,严禁喧闹。3、实验仪器、试剂和设备,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动用。4、认真聆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实验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5、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报告领导。6、节约用水用电和药品,爱护仪器设备,故意和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要照价赔偿。7、废渣、废液要倒入指定容器内,不得将含酸、含碱等有害溶液倒入下水道。8、实验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水源、熄灭火源,将仪器摆放整齐,经教师检查验收后方可离开。9、室内一切物品,未经教师允许,一律不得私自带出。10、保持室内整洁卫生,课后,任课老师要带领学生负责清洁,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二、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1、各种设备均应建账建卡,保持帐物相符;每半年对全部设备进行一次核查,确保帐物相符。2、新进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熟读说明书,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3、所有设备均有专人责任,责任者应对设备的安全,维护与保养负责。4、实验室的设备,要建立使用记录和维修档案。5、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平时进行小保养,学期末进行一次中保养,年终进行一次大保养。6、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报告,及时修理,保持高标准的设备完好率。7、精密贵重仪器发生故障,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研究分析后方可得动手修理。8、精密贵重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外单位借用时由领导批准。9、凡人为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应视具体情况责成设备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三、学生实验守则1、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整洁。进入实验室后应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得大声喧哗及自行摆弄仪器装置。2、实验前要弄清楚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注意事项。3、实验前应检查实验所需的仪器、药品、器材是否齐全、完好,如有缺漏、损坏应报告老师。4、共用仪器用后立即放回原处;各组仪器未经老师许可,不得随意移动。5、实验时必须持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实验步骤进行操作。要仔细观察现象,如实做好记录,积极思考,分析实验结果,按规定写好实验报告。实验中碰到疑难问题,应向指导老师请教;如发生意外,要及时报告。6、爱护仪器设备,爱惜药品、材料。在实验中损坏仪器、器具应主动向老师报告。凡不按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仪器均应赔偿;对故意损坏仪器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7、废液、废纸、火柴梗及玻璃片等物应倒入废液缸或垃圾箱中,不得随地乱抛或倒入水槽中。8、实验完毕,应整理仪器装置,清洗器皿,搞好卫生,关闭电源、水源,经老师检查同意后,才能离开实验室。四、实验室管理守则1、仪器要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账。要建立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帐。仪器存放要定橱定位,做到账、物、卡相符。2、仪器要存放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蛀、防霉以及避光、避磁等工作。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理,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3、化学药品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安全柜中。4、实验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5、仪器的借还赔偿,请自觉遵守安全承诺书。五、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1、防盗门窗完好无损,室内禁止吸烟,防火设施安全。2、有防尘设备,保持教学仪器的清洁;受阳光照射一面应拉上窗帘。3、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掌握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4、对学生进行安全使用仪器器材、慎用药品及按一定程序操作实验的教育和训练。5、化学药品、易碎物品单独列橱,并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认真处理。6、经常清点仪器、药品和实验材料,定期检查灭火设施。7、注意用电安全,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8、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预防体系,有效预防实验室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分管实验室实施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第六条各学部(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以下工作:(一)组织实验室进行自我危险源辨识和技术安全风险评价;(二)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并督促执行相应管理措施,如针对危险源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等,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监控;()督促不同级别的实验室针对危险源配备相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公共区域防护及救护用具;(四)制定针对危险源特点的安全培训内容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类、电子类、其他类五种形式。(一)化学类实验室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化学、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制药等学科专业以及其他交叉学科中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二)生物类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生物工程、生物化工、生物与医药等学科专业以及其他交叉学科中涉及病毒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是以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基因、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的危险源,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三)机械类实验室机械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过程装备、土木工程、材料等学科专业中涉及特种作业、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特种设备自身引起的重物坠落、失稳倾斜、挤压、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以及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害h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伤人、切削伤人、手或其他部位被卷入、被转动的机具缠压等。(四)电子类实验室电子类实验室包括电气工程、计算机、电子信息、控制工程、人工智能等学科专业中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五)其他类实验室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学科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这类实验室的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第八条根据不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差异,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实验室分级主要依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时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反应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安全风险程度分别对应为高危险、中危险、较危险、一般危险。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内的危险源种类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应参照“化学类风险评价”和“生物类风险评价”实施实验室风险评价和分级管理。(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药品库房、活体实验动物房、实验动物尸体暂存库房、废弃化学药品暂存库房;存在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放射性物品、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的实验室,存在有毒及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Io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使用高毒农药、剧毒药品的实验室;风险评价达到“第十一条”一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风险评价达到二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机械类、电子类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使用马弗炉等加热设备,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全天候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风险评价达到三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机械类、电子类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仪器仪表类设备、普通机械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常规医疗器械类设备、体育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文科类、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等实验室及实训室。第九条化学类实验室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反应过程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放射源、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冰箱等设备产生的风险。第十条生物类实验室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病原微生物的风险;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生物材料的风险;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药品的风险;实验室存放或实验过程所用特种仪器设备的风险。第十一条依据风险评价得分情况,对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评分270的为一级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最多,风险最大;40W评分V70的为二级风险实验室,危险源中等,风险中等;评分40的为三级风险实验室,危险源较少,风险程度较低。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分级按照危险源就高原则。达到直接定级标准的,不纳入综合评分。第十二条在实验室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学校重点对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除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类型实验室应按照危险源特性进行自我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做出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分级管控方案。学部(学院)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分级管理方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必须标注一级安全风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主要风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注明主要风险源。(二)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及贮存设施张贴警示标志,制订设备操作规程,建立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针对危险源必须配备相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公共区域防护及救护用具。(四)实验室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病原微生物、生物材料等危险物品的贮存、使用以及具有一定风险的特种仪器设备运行加强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动态管理台账。严格制定并张贴详实的使用及操作规程,并指定实验室专人进行管理。(五)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验室级别要求通过实验室安全一至三级准入考试。考试后发放合格证并佩戴证件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六)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在场,必须全程值守。开展实验必须在限定的专业实验室和专业设备中进行,不能将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使用后废弃的化学试剂、实验用品等,必须放到指定位置待学校统一回收处理。废弃的生物材料,需进行高压灭菌处理;对实验动物尸体等,需采用无污染无扩散措施运至指定地点暂存,由专业公司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七)化学类、生物类一级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学部(学院)每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实验室安全巡查组至少每半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督查,检查情况由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定期向全校通报。(八)化学类、生物类二、三级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学部(学院)每两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实验室安全巡查组至少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督查,检查情况由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定期向全校通报。第十四条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或设备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部(学院)报备,学部(学院)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第十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末对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类分级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对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学部(学院),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本制度做好实验室分类及风险评估分级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纳入本制度的其它实验室风险源,各学部(学院)参照本制度分类定级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验室,是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实验工作场所。第三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健康、环保的实验室是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紧密协同联动、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具体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第六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及实验室维修等项目开工前须经实管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将其作为设计、建设、施工及财务报销的必要条件及重要依据。第七条实验室须严格落实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成品软件、实验材料、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等)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根据研究需要和标准配置相应仪器设备,并采取必要手段全力延长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寿命。第八条实验室须对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相关数据。第九条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队伍规划与建设,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第十条学校按照XX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监管体制。第十一条学校XX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第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技术安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同时在XX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平安高校”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人力资源处、保卫部(处)等部门。其中,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实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实管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XX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二)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拟定实验室安全政策、方针和规划等。()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等。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X义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领导责任人,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要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危险源、仪器设备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实验室学习、工作人员须遵守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包括保密教育在内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及要求,防止与杜绝安全事故及泄密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实验室安全规划及年度实验室安全水平提升计划,配备所必需的资金列入每年的经费预算。第十七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类别,即:一类(重大安全隐患)、二类(较大安全隐患)、三类(一般安全隐患)、四类(不规范行为)。(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高风险)、二级(中风险)、三级(低风险)。第十八条项目危险源安全管控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气体、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主动上报。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师生未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课程、培训考核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学校、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活动,指导教师须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内容。(二)气体钢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等危险实验物品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并且在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申购备案手续。(三)实验室应在开展教学、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或立项前开展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考核制度。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及教职工的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立包括节假日在内的安全值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检查。实验室应合理设置工作区、学习区及实验废弃物存放区等功能区域,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物品摆放有序并及时归位,无易燃废弃杂物。实验室内严禁住宿、饮食、吸烟等不规范行为。第二十二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用电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及插线板、严禁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具,使用电吹风、烘箱等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拔除电源插头。做好水、电、气、暖和门窗等监管工作,避免管路老化、堵塞等现象。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内化学品、配置试剂、固体粉末、气体等各类实验耗材,按照“一容器一标签”的原则在容器外张贴唯一信息标签(信息包括主要成分、采购或配置日期、责任人、使用状态等),不得使用破损玻璃容器等。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必要的基本安全制度。第二十六条通风橱须合理配置、合规操作,不作为试剂储存区,实验过程中观察窗应下拉于安全位置。化学和生物实验区域需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学校对实验室相对密集的实验楼栋各层公共区域配备专业应急器具柜,学院指导实验室配备应急药箱、消防毯、呼吸器等必要的应急物资。第二十七条实验室针对特定危险源配备专用试剂柜、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氧含量监测报警、温湿度监控报警、安全屏蔽设施、通风设施等安全装备,并采取划定警示标线、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提示措施。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处置等全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领、用、存、取、登记等闭环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其他管制类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技防措施需符合管制要求。第二十九条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生物类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第三十条化学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化学品废弃物处置须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严格实施“统一收集容器、统一废弃物标签、统一收集流程、统一回收暂存,统一集中处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第三H一条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建立气体钢瓶从供应商遴选与准入、购买(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程安全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需办理气体钢瓶准入手续,正确固定并规范状态标识,严禁易燃性与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等。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故障检修等工作,重点加强制冷、制热、高温、高压、强光、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潜在危险高的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特种实验设备安全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实验设备应及时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及登记备案手续,坚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第三十四条辐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及核材料安全许可证办理、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建设等工作,不断完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和职业病体检等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实行检查、整改、评估、验收的闭环管理。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及个人应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予以阻碍或拒绝。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单位原则上须在10日内进行整改,特殊情况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所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曝光平台,定期通报曝光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整改情况。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长期闲置的实验房间及时进行调配处理。第三十八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出具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报告,同时确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具体比例。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晋职晋级资格、行政处分等政务处理。对于违反义义纪XX规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照XX内有关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XX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