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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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docx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2020年05月25日发布2020年05月25日实施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Oo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V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V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Oo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OoC-O07)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第一次修订本细则于2020年09月27日依据TC11-2020-02技术决议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 .附件IT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2-03汽车座椅及固定件和02-04防止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依据标准更新为GB15083-2019,删除了GB15083-2006;-02-24汽车燃油箱依据标准更新为GB18296-2019,删除了GB18296-2001;-02-25-01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增加GB18384-2020,GB38032-2020;-02-26-01锂离子电池、银氢电池单体和模块依据标准增加GB38031-2020;-03-05汽车燃料消耗量依据标准增加GB/T19233-2020;-04-01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标准删除GB4785-2007o2 .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40/41/42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增加GB18384-2020,GB38032-2020适用条款;-53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标准删除GB4785-2007;63安全防护装置依据标准增加GB/T12602-2020适用条款。以及附录6-1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等其它TC11-2020-02技术决议标准修订对应内容。第二次修订本细则于2021年11月30日依据TC11-2021-01技术决议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 .附件17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01-0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依据标准增加GB30509-2014第1号修改单;-01-01-08燃气汽车用气瓶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依据标准增加GB/T35544-2017第1号修改单;-01-18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和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依据标准增加GB7258-2017第2号修改单,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项目序号调整为01-28;-01-2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依据标准增加GB20300-2018第1号修改单;-02-18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依据标准增加GB26512-2021;-02-22汽车玻璃依据标准增加GB9656-2021;-02-25-01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删除GB/T1.1- 4.1-2015XGB/T18384.2-2015xGB/T18384.3-2015;-02-25-0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依据标准增加GB/T24549-2020、GB/T26779-2021、GB/T26990-2011第1号修改单、GB/T29126-2012第1号修改单;-02-25-05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依据标准增加GB/T18386.1-2021;-02-25-06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项目序号调整为01-12-02;-02-26-01锂离子电池、银氢电池依据标准删除GB/T31467.3-2015、GB/T31485-2015;03-01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依据标准删除GB18352.5-2013、GB19755-2016;-03-02-02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的排放依据标准删除GB17691-2005;-03-04-01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依据标准删除GB14023-2011;-03-05汽车燃料消耗量03-05-01乘用车依据标准增加GB/T19753-2021,删除GB/T19233-2008XGB/T19753-2013;-05-03汽车转向装置依据标准增加GB17675-2021o2 .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依据标准增加GB30509-2014第1号修改单;-21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和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依据标准增加GB7258-2017第2号修改单;-2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依据标准增加GB20300-2018第1号修改单;-39汽车玻璃依据标准增加GB9656-2021;-40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删除GB/T18384.1-2015SGB/T18384.2-2015、GB/T18384.3-2015;-4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依据标准增加GB/T24549-2020适用条款;55汽车转向装置依据标准增加GB17675-2021适用条款。以及附录6-1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等其它TC11-2021-01技术决议标准修订对应内容。第三次修订本细则于2022年9月27日依据认监委认监委关于增加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三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附件17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12-03增加车辆右转弯提示音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694-2020车辆右转弯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01-18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增加依据标准GB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01-28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增加依据标准GB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GB/T38892-2020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02-25-05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增加依据标准GB/T39132-202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03-08增加甲醇燃料汽车的排放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05-09增加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186-2019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05-10增加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185-2019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05-11增加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796-2020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其它认监委2022年第9号对应内容。2023年1月13日对附件1-3中条款进行编辑性修订。O引言1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认证依据标准14认证模式24.1 基本模式24.2 单车认证25认证单元划分36认证委托3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36.2 申请资料46.3 实施安排47认证实施67.1 型式试验67.2 初始工厂检查87.3 认证评价与决定148获证后监督14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5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6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78.4 质量信息应用178.5 获证后监督频次18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8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88.8 一致性参数管理199认证证书199.1 认证证书的保持199.2 认证证书的内容199.3 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19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219.5 认证证书的使用219.6 电子证书219.7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21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2110.1 认证标志2110.2 产品一致性证书21收费2212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22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23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3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47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48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54附件2切域分类原则55附件3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57附录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59附录32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70附录3-3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71附件4认证娜73附件44其他认证结果利用73附件4-2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74附件5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77附件6非量产车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79附录61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81附件7抽样检测依据项目表84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87。引言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II-Oi:2020)(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OOC-OO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OOC-O07)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1条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2术语和定义汽车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2条执行。3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依据的标准及年代号和条款号见本实施细则附件Io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监委发布的公告执行;当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更新时,则按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I)的技术决议执行。4认证模式汽车产品的认证模式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4条执行。CQC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OOC-O03)等相关要求制定了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附件2),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认证模式。4.1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其中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非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4.2 单车认证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单车认证的相关要求依据本实施细则第5条、第9.1条、附件1-3及附件3的内容执行。注: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的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5认证单元划分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5条执行。认证委托人可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车一证。6认证委托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CQC提出认证委托,CQC将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CQC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3)境外生产改装车(平行进口车除外)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4)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6.2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3的要求向CQC提供所需资料。实施细则附件3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申请认证时完全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6.3实施安排6.3.1 认证流程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意向申请书(在CQC网站上完成),CQC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申请单元(或系列)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一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TCQC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量产车,对于非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制定工厂检查方案(适用时)并安排工厂检查一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一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一对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若未按上述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CQC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7.2.3条),原则上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6.3.2 认证时限CQC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按照CQC/07流程0101-2014申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CQC/07流程0102-2014产品认证变更申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等文件执行,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变更审批表制作时间。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不符合整改所需时间、设计鉴定时间、重新送样检测时间以及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整改时间。CQC应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或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注: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可超过90天;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时,认证周期可适当延长。7认证实施7.1 型式试验7.1.1 型式试验方案CQC在受理认证委托,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对试验方案提出意见。实验室对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实验室等。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实验室范围内自行选择,实验室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对A类和B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QC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过程同时进行。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符合产品实施规则7.1.2条相关内容要求。必要时,CQC将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企业分类管理情况,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追加同型号样品并留存至试验完成,用于复检备用。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规定CQC会同实验室根据产品实施规则7.1.3条的相关要求,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检测项目。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本实施细则附件1-1;平行进口汽车的其他规定见产品见本实施细则附件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本实施细则附件1.-3o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的实施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1.4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CQC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相关要求见本实施细则附件4-1.o7.1.4.1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QC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见本实施细则附件4-2o7.1.4.2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型式试验过程中,部分项目可采用设计鉴定方式开展。CQC会同认证委托人和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具体要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2-Io7.1.4.3 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CQC将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7.1.4.4对于部分型式试验项目,认证委托人在同意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后,并向CQC提交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文件和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见附录3-3)可采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具体要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1.-4o7.1.4.5 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性不低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应的实施规则要求。企业对新技术产品首先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提出认证申请,CQC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就新技术对产品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性的影响进行技术评审,给出评审结果及建议,需要时,报认监委技术专家组进行技术判定。具体要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2-2o7.1.4.6 对于改装车辆,技术判定条件参考本实施细则附件5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7.1.5 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1.5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CQC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QC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7.2 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2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7.2.4 基本原则CQC按照产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OoC-OO6)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别制定了初始工厂检查的相关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方案中应包含可能影响企业分类管理的因素,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覆盖,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给出是否维持原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之内完成。7.2.5 量产车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方式进行。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企业应按产品实施规则附件61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在适当时机提交CQC进行审查。CQC按时限要求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符合产品实施规则附件6-1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CQC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CQC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若CQC和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CQC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CQC可接受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QC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等。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CQC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且检查组能够在现场抽取到生产完成的样品用于检查活动。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是在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以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CQC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申请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工厂检查组对抽样过程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CQC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QC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产品实施规则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对于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可承认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7.2.3 非量产车工厂检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辆(含原车型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情况),CQC将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工厂检查。情况描述追加要求1原车型生产企业未接受过工厂检查1.1改装涉及车辆类型改变的1.2改装涉及车辆功能改变的1.3其它情况q2原车型生产企业已接受过工厂检查X7.2.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应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6-2的要求,具备相应生产及检测条件,具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条件。对于已获得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7.23.2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CQC将在非量产车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在工厂现场及其他经确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测或检查:(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产品类别划分至少区分M1.、M2/M3、N、0,如果存在动力装置不同如内燃机、纯电、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应加以区分),工厂检查组对抽样过程负责。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QC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产品实施规则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7.2.33平行进口汽车工厂检查特殊要求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如已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在符合产'也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CQC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7.23.4初始工厂检查时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对已经获得CQC或认监委指定的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零部件和系统,当相应获证产品的结构、参数、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检测须在CCC指定实验室完成)不变,并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获证产品型号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7.2.4工厂检查结果7.2.4.1 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工厂检查结论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CQC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7.2.4.2 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7.2.4.2.1 工厂检查通过无不符合项。7.2.4.2.2 书面验证通过属于一般不符合项;或者“现场验证通过”和“工厂检查不通过”以外的情况。7.2.4.23现场验证通过存在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具体例如:(a)虽有构成系统性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b)虽有在资源、关键件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等产品实现的主要质量环节存在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C)其他难以通过纠正措施的证明性材料进行书面验证,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7.2.4.2.4工厂检查不通过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具体例如:(a)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b)关键资源不符合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C)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产品结构、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d)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e)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不一致且质量保证能力系统性失效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g)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非法使用CeC标志或证书的主要情况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CCC标志或证书,以及盗用CCC标志;在获知证书被撤销或暂停后,继续使用CCC标志或证书;在未获得CCC证书的产品上,故意加施CCC标志;其它故意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的情况。(h)工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其它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严重不符合项。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还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给出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7.2.5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2.5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24个人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0.5-1个人日。非量产车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的审查时间为1-2个人日。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每一个车型系列1-2个人日。7.3认证评价与决定CQC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申请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8获证后监督CQC将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获证后监督,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例行监督检查、特殊监督检查、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1)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2)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初始工厂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3)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4)扩大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可以减免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不减免产品一致性核查。B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每年一次现场检查,必要时采用“获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C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每年一次现场检查,必要时增加“监督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抽样场所可包含市场;每年除例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外,至少增加一次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指定试验。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CQC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对于某些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必要时增加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和抽样由检查组现场完成,抽样检测原则上应在实验室完成,必要时可采取目击检测方式。CQC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本机构发放证书所涵盖的获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开展定期或专项的获证后监督抽查。抽查将充分结合外部质量信息及行业、公众关注热点,并将抽查的结果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认证有效性。8.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对于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必要时增加抽样检测。企业应在工厂监督检查前2个月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CQC对执行报告进行审查,审核完成后下达工厂检查方案,工厂检查方案应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工厂检查结果、抽样检测结果以及外部质量信息等要素,内容包括:工厂基本信息、获证产品信息、审核标准(证书一个周期内覆盖主要安全环保项)、产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以及抽样检测信息等。检查组应按工厂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对于非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8.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抽